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扎实推动全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大局,制定本工作方
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做到全面覆盖、不留盲区。严格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属地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以经营性自建房为重点,彻查既有建筑安全隐患。对危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即时消除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构建管理网络,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分类整治,消化存量,严控增量,逐步建立城乡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百日攻坚。2022年9月底前,按照国家部署的“百日行动”要求,全面完成全市范围内经营性自建房安
全隐患排查。在“行政村集体土地上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全省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基础上,对其他既有建筑实行“回头看”排查。新发现的建筑隐患信息分别纳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平台”“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信息系统”,先急后缓,有序分类实施整治。
(二)整治存量风险。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所有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行政村集体土地上D级房屋整治,2023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行政村集体土地上有安全隐患的房屋整治。力争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全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整治。
(三)遏制增量风险。农村新建自建房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改作经营用途的自建房、3层及以上城乡新建房屋、改扩建工程(包括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建立防范和处置自建房安全隐患制度,确保新增自建房质量安全。
三、全面排查摸底
(一)排查内容。各县区(园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逐户逐栋实行排查摸底,全面摸清自建房基本情况,突出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拆迁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重点摸清以下房屋信息。
1.房屋基本信息。包括结构类型、建筑层数、建筑面
影院私人
积、建造时间等。
2.房屋合法合规情况。包括土地、规划、设计、施工等手续办理情况。
3.房屋使用情况。包括房屋用途、使用荷载、改扩建、安全鉴定与加固等。
4.房屋现状。包括房屋的结构布置、地基基础稳定性、沉降、整体倾斜、结构构件变形及裂缝等情况。
5.房屋经营许可情况。包括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落实情况。
其他既有建筑按照省、市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一并展开“回头看”排查。
(二)排查重点。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对以下九类房屋实施重点排查。
1.居住用途改造为生产经营等公共用途的自建房,如将一般住房改为饭店、民宿、农家乐、商铺、室、浴室、私人影院、密室逃脱、剧本杀、电竞馆、家庭旅馆、小作坊、简易生产用房、承办红白喜事等房屋或者场所;
2.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多合一”自建房,尤其是10人以上人员密集场所;
3.位于小城镇、城乡接合部用于出租,尤其是租的自建房;
4.农村3层及以上、用作经营类(包括用于出租)、10人以上人员密集、改扩建的自建房;
5.改建加层、野蛮装修、破坏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房
屋建筑(含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割租。以及经营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的房屋);
6.各类“住改商”的房屋(将建筑物中某专有局部由
居住性用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房屋),尤其是临街底层“破墙开店”的房屋建筑;
7.学校、医院周边频繁周转的二手房、频繁易手的学
区房(门面房);
8.集中医学观察场所(包括政府、企业指定或者租用
的房屋,工地临时建设的板房等)、已开复工企业项目员工集中居住的房屋;
9.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以及违法建设
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已排查出存有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风险的房屋建筑。
(三)排查方式。自建房安全排查要通过产权人自查、镇街排查、专业技术力量参与、部门监督核查,逐户逐栋采集房屋建设和使用情况、房屋结构现状等信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相关技术要求,完成安全隐患初步判定。镇街排查时,经营性自建房应由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排查,其他自建房应有专业技术人员参与排查。具体排查方
法和隐患判定按照《自建房安全排查、初判和鉴定技术指南
(1.0)》规定执行。
四、彻底整治隐患
各级政府(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存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组织对初步判定存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展开鉴定,建立隐患建筑清单,并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分类处置的原则,逐一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形成整治台账。
(一)确保经营性自建房彻底消险。各县区(园区)要增大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整治力度,确保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对鉴定为C、D级危险房屋的经营性用房,应停止营业,恢复营业前必须完成
隐患整治,并组织展开验收,确认房屋结构安全、符合消防相关要求以及满足营业前必须的许可条件后,方可恢复经营;对排查中发现结构存有坍塌风险、威胁公共安全的理应立即停用,疏散建筑内和周边众,迅速封闭处置;无法实行加固整改的,该拆除的依法拆除。
(二)实现D级危房住人动态清零。各县区(园区)要增强D级危房解危工作,对于经鉴定为D级危房的房屋,必须第一时间清人、停用、封房,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安全围挡。要做好撤离人员安置工作,引导D级危房内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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