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法规类别】户籍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衡政发[2016]4号
【发布部门】衡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17
【实施日期】2016.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衡政发〔201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发〔2014〕2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湘政发〔2015〕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放宽户口迁移条件,统筹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规范有序转移。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
2.以人为本、尊重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3.因地制宜、区别对待落户。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4.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文化、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落户条件,为居民在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全面实施流动人口居住证制度,实现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实现到2020年全市城镇化率达到55%,中心城区建成区常住人口达到200万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放宽落户政策。
1.全面放开衡阳市城镇户口的落户限制。
大中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学校)等高校毕业生、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有落户需要,可在我市城镇先落户后择业。
凡在我市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规范租住人员办理落户的条件和程序。
申请人在租赁房屋辖区落户应当征得房屋产权人同意,且租赁的房屋内未登记有常住人口。
同一产权房屋,以分租或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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