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类别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户籍与身份证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5]14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0
【实施日期】2015.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5]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长治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0日
长治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5】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函【2015】17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积极稳妥地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化建设,按照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坚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以人为本、众自愿、统筹配套、基本保障的原则,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转型综改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负责。除明确各部门分别负责的工作外,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下同)
二、任务分工
(一) 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1.全面放开我市所辖城镇落户限制。在我市城区、郊区、高新区及各县市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市公安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等负责)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的;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办理了《居住证》的;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办理户口迁入城镇的,应当按照以下地址顺序办理落户手续: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因租赁住房申请落户的人员准予将户口迁入就业单位设立的集体户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设立的社区集体户。
2.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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