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03.04.28 |
施行日期 | 2003.04.28 |
文号 | 锡政发[2003]112号 |
主题类别 | 户籍、身份证管理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户籍类别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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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锡政发[2003]11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市公安局 2003年3月31日)
为贯彻市委、市政府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部署,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为户口准迁条件,以法制化、证件化、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根据《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贯彻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全市城乡居民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从2003年5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户口性质,统称为“居民户口”。
市区范围内全面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制度,逐步实行市内户口网上迁移一所办理制,不再使用《户口迁移证》。
二、进一步放宽优秀技术人才户口迁入条件
(一)海外留学人才来锡创业服务,准予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来锡落户,不受落户人原户口性质的限制。
(二)经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不受落户人原户口性质的限制。
引进的各类人员的户口可以落在本市的居住地(已取得合法固定住房的)、单位集体户或市人才服务中心和市职介中心集体户内。
三、进一步放宽吸引投资、购买商品房人员户口迁入条件
(一)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二年年纳税5万元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投资者,准予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二)在我市兴办实业投资达100万元且连续二年年纳税10万元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外省市驻锡企业,其法人代表、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三)在我市合法经营的个私企业业主,连续二年年纳税1万元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本市已有自购住房的,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四)在本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含二手房),户均建筑面积达100平方米以上且在本市有稳定职业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四、改革大中专、技职院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凡被我市大中专、技职院校录取的学生,本市市区户口学生入学时不再办理户口迁移,外市县(含江阴、宜兴)的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学校或保留原籍,待毕业后,凭劳动人事部门的录用手续,从学校或直接从原籍迁入就业地。
五、进一步推行外来务工人员落户政策
(一)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二)具有中专或技校毕业以上学历、被我市企业合法录(聘)用并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满3年、在本市自购人均建筑面积达2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来锡落户。
六、进一步放宽居民家属投靠户口迁入条件限制
进一步放宽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的条件限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实际居住的本市居民,其配偶投靠不受结婚年限限制;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无子女的限制。
七、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限
全面建立区级公安户口接待审批中心,符合政策规定的户口审批事项,居民可直接前往市或区的审批中心“一站式”办理,减少审批环节;各级公安户口审批机关,对符合政策规定,手续齐全的,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逐步推行实时网上审批,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方便和服务众。
八、切实加强领导,做好部门间协调和衔接
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引导农民向非农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对促进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各有关部门要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调整相关政策并做好衔接,确保这项户改工作顺利进行。
凡有关户籍管理政策与本意见不符的规定均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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