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户籍等级制度
中国古代的户籍等级制度
中国古代的户籍等级制度,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开始形成的,历朝历代都有所沿袭。
唐朝的户籍等级制度主要是九等户籍制,即依据资产多少分为九等纳税。
普通民户(即区别于“贱民”的良民),原先不分城乡,实行统一的九等户籍制,也称税户,即依据资产多少分为九等纳税。“客户”是指离开原住地、迁居于他乡的客籍户,也称寄庄户或寄居户,按资产多少依照普通民户(本籍户、税户)的七、八、九等户标准纳税。
此外,唐朝时期还实行了家长制,户主一般都由家长承担,女子不能作为家长,也就不能担任户主。在户中,还要分课户与不课户,课户为国家承担赋役的家庭,不课户则不用承担。家里只要有课口就是课户,课口就是劳动力,主要指成年男子。
在宋代,户籍分为主户和客户。主户指占有田地、承担赋役的人家,按照他们财产(主要是土地)的多少,分为五等,每逢闰年更造一次。第一、第二、第三等户称上三等户,其中第一等户是大地主阶层,第二、第三等户属于中、小地主。第四、第五等户和客户属于农民阶级,其中第三等户中的一部分和第四等户属于自耕农阶层,第五等户多数属于半自耕农。客
户指没有田地产业的人家,主要是佃户,但也是国家编户。
元朝的户籍等级制度叫诸户计,是元王朝将全国的人户以职业、民族、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划分为数十种户计的户籍制度。
在元朝,户籍主要分为三个等级:高户、中户和低户。
高户主要是指世袭官僚和贵族家族的户籍,他们享有一定特权和特殊待遇,如免徭役、减税等。高户的身份是世袭的,只有高户的子孙才能继承高户的身份和特权。
中户是一般的自耕农户,他们需要缴纳徭役和税赋,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
低户是边远地区的部分居民,他们多为野人、胡人等,享受较低的社会地位,往往被视为次等人。
户籍类别总的来说,元朝的户籍等级制度体现了土地和赋税的分配,对元朝社会结构有一定的描述作用。
明朝的户籍等级制度主要由明朝政府在洪武十四年(1381年)建立黄册制度时确立。
明朝将全国户口划分为三个等级:
宗室、官绅和文人是最高的等级,他们不仅在政治上享有许多特权,在经济上也可以享有一定的免税免役待遇。
第二个等级是庶民,他们还是社会中最广泛的体,也是被征派赋税的基本体,包括一半的平民和庶族地主。
第三等级是贱民、奴婢、佃仆等,他们不被列入黄册,没有政治权力,但是和主人家有严格的隶属关系。
明朝中央设立专门的“户部”来管理户籍制度,户部由六大部门组成,即户口部、审核部、外勤部、整理部、复核部和登记部。 户口部负责登记、审核和复核户口,根据实际情况登记户口,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和改进户籍条例。 审核部负责审核登记的户口。 外勤部负责调查户口的真实性,收集户口数据,检查和审查户口信息。 整理部负责整理和复审户口,并将其归入正确的类别。 登记部负责登记户口的实际情况,并对户口进行定期更新。
此外,明朝初期实行了户贴制度和“均功夫”,户贴制度主要是要求百姓如实填写自己及家庭
成员的信息,并印制、编号、年月日和官员签押。 “均功夫”则是建立在户贴制度之上的徭役制度。
总的来说,明朝的户籍等级制度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状况,对明朝社会结构有一定的描述作用。
清朝的户籍等级制度主要沿袭自明朝,但在细节上有所改进。
清朝将户籍分为军、民、灶、匠四类,以户为单位核登丁口。在雍正帝时期,推行了“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人头税废除,促进农业发展。
此外,清朝还对户籍进行了严格的分类和登记管理。例如,满洲(全为八旗)、蒙古(包含八旗与非八旗)及汉人(仅限八旗)都为特别籍,而广大汉人及西南少数民族为普通籍。在身份籍贯登记时,明确各民族人民的身份为“民户(汉人)、苗户、回户、黎户、瑶户、番户(台湾原住民)”之一。
总的来说,清朝的户籍等级制度不仅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还体现了不同民族之间
的身份和地位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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