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3.10.25 |
施行日期 | 2013.10.25 |
文号 | 阳政办发[2013]137号 |
主题类别 | 扶贫、救灾、慈善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 | 现行有效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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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阳政办发〔2013〕1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社会困难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3〕37号)文件的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遵循保障和维护社会困难众基本生活权益的原则,坚持应保尽保、公平公正、动态管理、统筹兼顾。
二、加强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完善认定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要以家庭为单位,按照《阳泉市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认定办法》,核算和评估其家庭收入与财产,认定其是否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1.户籍状况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按本人持有的农业或非农业户籍类别申请。
(1)持有我市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城市低保。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居民,可申请农村低保。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混合型家庭”,按家庭核算收入,分别按户口类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
(2)在本市范围内居住地和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同时,户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未在户口所在地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在外省、市居住的,一般不予受理。有特殊情况的,要由居住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信函证明其在当地的生活状况。
2.家庭成员认定
本《意见》所称家庭,是指由持有本市常住户口,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人员组成的家庭。
认定对象包括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1)配偶。
(2)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养子女、继子女。
(3)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4)兄与父母双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
(5)成年但因病因残等特殊原因未婚的单身。
(6)因上学将户口迁往他处的在读大中专学生。
(7)民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认定的其他成员。
根据实际情况,民政部门可以对上述家庭成员之外的相关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对,正在服役或服刑人员不计入低收入或低保申请家庭成员。
3.家庭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1)政府给予的特殊贡献奖励金、特殊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建国前入党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老党员生活补贴;
(2)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退役士兵安置补偿费;
(3)政府、社会和学校给予贫困在校生的助学金、奖学金和生活补贴;
(4)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助金;
(5)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工(公)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人辅助器具费,因工(公)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金;其他人身伤害赔偿中生活补助费以外的部分;
(6)从业人员按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
(7)原住房被征收(拆迁),且无他处住房,所获得的货币安置补偿费;
(8)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9)高龄老人长寿津贴;
(10)政策性惠农补贴;
(11)依法不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4.明确认定对象
(1)家庭收入明显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确保纳入的对象:
①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子女较少的老年家庭;
②家庭主要劳力因病、因残,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和生活来源的病残家庭;
③家庭成员因病、因残支出明显超出收入的“支出型”贫困家庭。
(2)一些特殊困难体可进入最低生活保障绿通道:
①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十分困难的;
②家庭主要成员因突发变故,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因丧偶、离异等原因,造成未成年子女随父(母)一方共同生活困难的;
④其他可认定为特殊困难体的家庭。
(3)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直接予以排除的对象:
①有一定规模经营活动的家庭;
②有汽车、多套住房、名贵宠物等维持基本生活以外的资产或消费,日常生活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二)合理核算收入
对申请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的核算与评估,按收入来源分类核算。具体规定如下:
1.收入分类
户籍类别 (1)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2)经营性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
(3)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收益等收入。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辞退
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赠与和赡(抚、扶)养费等。
(5)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有价证券、商业保险、债权、机动车辆、房屋以及古董、艺术品等其他有较大价值的财产。
(6)依法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2.基本收入的计算标准
核算收入应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村(居)委会提供的收入证明材料计算。一般情况下,各类收入的计算不应低于以下标准:
(1)工资性收入
①有稳定工作的人员,最少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基本收入(政府公益性岗位按实际收入计算)。
②城镇非稳定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按以下公式计算:
最低工资标准(农民人均纯收入)×收入折减系数。
其中,在城镇打工的以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在农村居住的外出打工的富余劳动力以居住地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收入折减系数按年龄、身体和家庭等情况,由各县(区)具体制定。
(2)转移性收入
①离退休金、事业救济金等,按实际计算。
②辞退金、各类生活补贴,按分摊月数计算。
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当地政府或集体的高龄补贴等暂不计入收入。
④赡(抚、扶)养费的计算。分户计算的子女对父母,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均有赡养、抚养义务;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有扶养的义务。赡(抚、扶)养费应按赡(抚、扶)养人家庭收入超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部分的30%再除以被赡(抚、扶)养人数计算,有多个赡(抚、扶)养人的,应合并计算。赡(抚、扶)养人也是低保对象或低收入家庭成员的,可不计算应负担的赡(抚、扶)养费。
(3)资产性收入
①经营出租房、车辆及其他资产的收入,农村种植经济作物的土地收入等,按《城市贫困居民自谋职业行业收入标准评估指导意见》和《农村贫困居民几项主要收入标准评估指导意见》中确定的收入标准计算。
②农村土地收入。拥有基本口粮田的农业人口,每人获得的土地收入最少应按照能满足自己食用的需要计算,计算标准是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食物在低保标准中所占的比例),多出部分按市场价格折算。对于因病、因残或年老体弱自己无力耕种的土地收入,按实际情况计算。
基本口粮田的亩数,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4)经营性收入
①有固定门面、固定摊位或代理品牌的。月收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相应倍数计算。
②非固定经营者。经营期内按市场测算收入计算。
(三)规范申请审批程序
1.申请程序
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都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有关低收入和低保等方面的救助申请。进入绿通道的特殊困难家庭也可直接向县(区)民政部门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
申请低保和住房救助要以家庭为单位,按规定提供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证明和材料,并以签署书面声明的形式,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同时出具由其全体家庭成员签字的、同意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的授权书。
申请其他专项救助的,参照上述规定,按照该专项救助的相关要求办理。
2.审核程序
(1)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审核低收入和低保救助申请的责任主体。在受理救助申请后,应当就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应当对申请救助家庭逐一入户调查,采取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详细核查申请材料以及各项声明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签字确认。
(2)核算收入。调查结束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办(低保办)根据《阳泉市城乡低收入和低保家庭认定办法》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初步核算,家庭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交民主评议。
(3)民主评议。调查核实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代表、党员代表或者社区评议小组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以及调查核实结果进行评议。各县(区)要健全完善民主评议办法,规范评议程序、评议方式、评议内容和参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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