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广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集体户户籍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集体户口人员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户口的设立、登记、日常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集体户口包括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公共集体户口4个类别。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统筹、指导、监督本市集体户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集体户口的登记和日常管理,指导监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做好集体户口日常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各级人力资源市场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技工院校的学生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完善日常管理工作。
市政府其他各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支机构、派出所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同做好集体户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集体户口的设立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口:
(一)经教育部或省、市政府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及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国家机关、众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或合法租用(使用),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社会保险纳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保部门管理的依法登记的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人工商业)的单位办公场所、宿舍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有20人以上的本市户籍在职人员,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四)经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省、市、区公共人力资源机构,单位办公场所的产权为本单位拥有的,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可设立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五)各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落户本辖区公共集体户口的人员状况和需求,设有专职集体户口管理人员的,可设立公共集体户口并可自行确定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园区或有关街道等利用现有力量和资源承接办理。
户籍类别第六条  设立学校学生集体户口、工作单位集体户口、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申报: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申请书面报告;
(二)单位在职人数证明,属企业、非企业单位(包括社会组织、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的
以其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及劳动合同的凭证为依据,其他的单位由人力资源部门出具证明;
(三)单位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
(五)法人代表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六)单位指定负责人及单位集体户口管理员的居民身份证、。
第七条  设立公共集体户口的,各区人民政府在明确公共集体户口的设立方式和承办主体后,由承办主体与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协调选定公共集体户口的具体地址及专职管理员。
第八条  符合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由集体户口设立单位向所在地的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对该单位的集体户口及专职集体户口管理员作备存登记,并予以办理集体户口簿。
第三章  集体户口的登记
第一节  迁入登记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迁入集体户口:
(一)本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根据国家招生计划招收录取的全日制普通学历教育的非广州户籍学生,可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口。
(二)已设立工作单位集体户的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录用或聘用人员,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含原在公共集体户口需迁入的)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可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口。
(三)符合广州市入户条件或有广州市户口但无合法住宅类房屋及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的,且在各级人才服务中心、人力资源市场签订人事代理、户口代理或各类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迁入人力资源市场集体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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