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工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的填写...
附件5
关于《江苏省工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代表登记表》的填写说明
省总组织部
200710
一、一般栏目填写说明
1、代表登记表,由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组织填写,并按人事管理权限、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后上报。
  2、“姓名”: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
    3、“出生年月(岁)”、“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年份一律用4位数字表示,月份一律用2位数字表示,如“199806”。填写年龄(周岁),按公历计算到20084月底(换届时间)。
    4、“民族”: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汉族”、“回族”等。
    5、“籍贯”:填写祖籍所在地,按户籍登记填写;“出生地”:填写本人出生的地方;均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或县的名称。
    6、“政治面貌”:指中共党员、共青团员、民主党派、非党众。党派要写全称或比较规范、清楚的简称。如 “中共党员”。民主党派是指: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非党众”填写“众”二字。
    7、“学历学位”:填写最高学历和最高学位。   
8、“代表所属产业和系统”:(1)在代表登记表、分类统计中均按代表工作单位所属产业填写。如钢铁厂的厂长、工会主席、工人、医务人员、职校教师等都填在“工业”类。(2)乡镇以上地方党政干部和工会干部统计在“党政机关”类。
9、“专业技术职称”:填写国家认可的专业技术职称。
10、“代表类别”:分为工会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工会积极分子、科技管理人员、生产一线职工和其他。统计时,代表有两种以上身份的(如既是工会工作者,又是先进模范人物
),只统计一项,即:以何种身份当选代表或作为省总“两委委员”推荐对象。不能重复统计。
    11、“工作单位及职务”:(1)要写全称或比较规范的简称。(2)职务要填写现任职务(特邀代表没有现职的可注明曾担任的最高职务),兼职较多的,可填写主要职务。(3)填写职务顺序的原则是,按职务高、低,实职、虚职,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顺序填写。
12、代表、特邀代表登记表中的“主要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时起填写。
    13、“市级以上先进模范称号”:(1)凡是一人获得两项以上荣誉称号的,在登记表和推荐表中可写全,但在统计时,只统计最高荣誉称号。(2)由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表彰会议,中央和地方表彰授予先进模范称号的名称不一样,有劳动模范、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先进科技工作者等,按享受劳模待遇的层次,分别统计在相应的栏目中。中央各部、委表彰授予的先进模范称号,凡属政府认可,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都统计到省部级劳模栏中。有关劳模认定不清楚的,可请省总和各单位负责劳模工作的部门帮助认定。
    14、代表登记表与统计表中相同的项目,填写时要一致。
15、代表登记表的备注栏中,系“归侨、台籍”人士的填写“归侨、台籍”人士。
二、特殊栏目填写说明
一)关于代表类别界定
    1、“工会工作者”:指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包括在工会各级领导机关中从事工人运动和工会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工会所属新闻、宣传、出版、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专门从事工会宣传教育、新闻出版及工运研究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工会基层组织中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工会工作者”栏目中的“基层工会干部”主要指在企事业工会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基层以上工会干部”主要指在乡镇、街道(开发区)(含)以上工会及产业(系统)工会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
2、“模范先进人物”:代表所获得的荣誉称号必须是享受省辖市(含)以上劳模待遇,其他表彰不在列。
3、“工会积极分子”:工会积极分子是指不脱离生产(工作)岗位又从事工会工作的人员,其范围包括不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基层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兼职的正、副主席,
正、副主任,委员、干事;工会小组长等。对那些不担负某项具体工作,只是一般地参加工会举办的活动的人员不能称为工会积极分子。
4、“科技、管理人员”:在企业、事业等基层单位专门从事科研、技术或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等方面的知识分子和知名人士。
5、“生产一线职工”:指在企业、事业等基层单位不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科研、教学等工作的人员,如工人、技术员、教师、医生、护士、演员、运动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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