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律制度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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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制度演变
  篇一:战争前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历程概述
  战争前中国古代法制的发展历程概述
  学院: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姓名:潘永松学号:10110120xx
  一,夏商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
  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原始社会的氏族成员在共同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氏族习惯,由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成员行为,部落首领在氏族习惯的基础上设范立制,促使了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演变。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过渡,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完成的。在中国历史上,这一过渡,大约从黄帝时期开始,至夏禹时期基本完成。中国最早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已呈现雏形。
  在中国早期法制中,夏、商是奠基时期。自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代开始,夏王朝前后
存在约五百年时间。在此期间,中国早期的刑罚制度、监狱制度都有了一定的发展。
  商取代夏以后也维持了将近五百年,在继承夏代法制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以制定不公开的刑书、誓、王与权臣的命令和公告等多种原始的法律形式,制定了《汤刑》、《官刑》、“民居”之法、车服之刑等多种成文的和不成文的法律成果。并且商代在民法的所有权问题、婚姻家庭制度、继承制度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有了具体的规定,同时刑法及诉讼制度上已经比较完备,并设置了相应的司法机构予以施行。
古代刑罚  这一时期中国法制的突出特点,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
  二,西周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
  西周是中国早期法制的鼎盛时期。在西周政权存续的五个多世纪里,中国传统的统治方式、治国策略以及一些基本的政治制度已经初步形成,作为传统文化基石的哲学思想、伦理道德观念等思想文化因素也都在此时发端。从法律上看,法律从最初的一种祭祀仪式的“礼”,经过“周公制礼”后成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
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许多方面,其基本原则有两条:“亲亲”和“尊尊”。前者的目的在于维护家族内部的等级关系,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国家的等级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坚持前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后者。在礼之外的法律形式还有誓、诰、训、刑等种类。
  西周法制的形式和内容都达到了早期法制的顶峰。在西周时期所形成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以及“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政策,都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对中国后世的法制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
  春秋战国时期历时500年,是中国奴隶制度逐步瓦解,封建制度逐步建立的过渡期,这个时期的法制也随时代发生变革。社会发生剧烈的变革,周王室衰退,各诸侯国互相争霸,新旧矛盾不断激起,“百家争鸣”应时而生,在整个中国古代社会中,影响最大的两大学术流派——儒家和法家的主要政治法律思想,也都在这一时期内成熟并在政治舞台上发挥广泛的影响。为适应时代的变迁,各诸侯国为巩固各自的实力,纷纷开始变法。最早的变法是
魏国李悝的《法经》,它是新兴地主阶级意识的产物。在这些变法中最成功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其对秦国加快统一六国的步伐功不可没。春秋战国时期孔孟对“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皆有继承和发展。当时的各诸侯国都推行重农政策,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立法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农业法制的基础,也造成了重农抑商传统的形成。因此各诸侯国在鼓励支持商业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些抑制商业自由发展的法律,最突出的就是主要由管仲、商鞅主张和推行的盐铁专卖法,在历史上虽然促成了国家的富强,但严重抑制了私营商业的发展。
  这一时期处于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动荡、大变革的时期,此时社会变革的重心在于“破”,即西周所建立的家国一体的宗法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等各个层面都受到否定和挑战。在法制方面,以反对“罪刑擅断”、要求“法布于众”为内容的公布成文法运动勃然兴起。郑国子产“铸刑书”、邓析著“竹刑”及晋国“铸刑鼎”等,都是这一法制变革运动的代表性成果。这是由早期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
  四,秦代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中央集权为特征的统一的专
制王朝,确立了以后几千年中国传统政治格局和政治模式。秦朝建立之后,继续推行商鞅的改革措施,在指导思想上,秦代奉行的是法家学派的“法治”、“重刑”等理论,而且在实践上贯彻得比较彻底,秦代的法律制度很自然地带有明显的法家彩。以“法”为法制核心,兼“术”、“势”。秦朝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苛刻的罪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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