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有关刑罚的单位和职位
古代主掌刑罚的官员
周朝:中央--大司寇,小司寇,士师;
秦朝:中央设廷尉,地方由地方长官负责;
汉朝:中央一般有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办理;廷尉为专门机关,下设正,监,作监和右监等;
三国两晋:袭东汉;
隋唐:中央设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台负责;古代刑罚
宋朝:中央宋承唐制,地方设知府,知县,军事,行政和司法和一;
元朝:中央设大宗正府,御史台,宣政院,
明朝: 三司--刑部,大理寺(卿),都察院;
清朝:中央设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地方有县厅州,府,按察使司,总督,巡抚等
中央:一般所有皇帝都有最高司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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