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今的刑罚目的
浅谈中国古今的刑罚目的
作者:臧淑旭
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03
古代刑罚        摘要刑罚目的是刑罚理论中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论题,它贯穿于刑罚创制、适用与执行的整个过程,不论是在理论中还是在实践中,都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历来是学者研究的重点。笔者仅依据自己的理解提出一些浅薄的认识。
        关键词刑罚目的道义报应重刑威慑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379-01
       
        刑罚目的在《刑罚论》中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希望达到的结果。这是一个古老而又常新的论题。从古今中外的司法理论和实践来看,无论是刑罚体系的建立,还是刑罚方法的具体运用,都有形无形地受着刑罚目的制约。刑罚目的并不是一个僵化的、凝固的概念,在不同历史时期,从不同角度,以不同理论为根据,有着若干含义迥异的刑罚目
的论。笔者通过自己的理解简单谈一下古今中外的刑罚目的。
       
        一、古代刑罚的目的
       
        自古至今,“刑、德被视为治国安邦的两套良策,所以刑法和刑罚为中心的古代法律制度也就必然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门。刑罚目的的发展与变化,实质上也是整个中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浓缩。纵观中国古代,儒家与法家作为对中国古代社会发展具有最为重大影响的思想流派,无疑为刑罚目的的制度化提供了丰富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根基。儒家崇尚德主刑辅,因而道义报应作为刑罚目的的主要部分成为这一思想的当然结论;法家提倡重刑威慑,进而突出强调刑罚的一般预防目的也就成为这一思想的必然结果。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在不同时期的争锋相峙正是道义报应与一般预防两目的此消彼长的原动力所在。
       
        ()儒家道义报应
        作为道义报应之前提的主观责任以及道义报应作为用刑的理性,发源于周代。这与周代所奉行的明德慎刑出礼入刑的礼治思想之作为具体的司法原则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按照明德慎刑的要求,对人应以明德即道德教化为主,而不得轻易草率用刑。而按出礼入刑的要求,只有出礼即严重违背作为道德规范的礼的行为,才可作为刑罚的原因,不违礼的行为,不能进入刑罚的视野。据此,刑罚只不过是对严重违礼的行为予以特殊谴责即惩罚,以维护作为道德秩序的礼制的手段。正是如此,才产生了作为道义报应之前提的主观责任。也正是如此,才产生了作为刑罚之正当根据的道义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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