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
摘 要 刑事责任年龄是对自然犯罪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年龄规定,我国自西周以来历朝都有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本文对一些规定进行阐述总结出其特点,并分析了其产生背景及对今天的影响及借鉴。
关键词 刑事责任年龄 中国古代 矜老恤幼
作者简介:陈伟,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古代刑罚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05-02
在我国的现代刑法中,自然人犯罪必须是实施了危害行为且在实施该危害行为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构成犯罪。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划分则是由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所决定。依据刑法规定,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年龄。这一年龄就是刑事责任年龄。当自然人达到一定的刑事责任人年龄,就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成为犯罪主体,承担相对的刑事责任。我国古代时期法律中并未对刑事责任年龄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在其律条中的矜老恤幼规定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古代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借助当代刑法理论来确定
中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规定。
一、我国古代刑法中刑事责任年龄的相关规定及其特征
(一)历代规定
在中国法律制度史上很早就有了关于自然人犯罪承担责任的年龄规定,也即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从资料记载,早在西周时期就出现了刑事责任年龄规定,“矜老恤幼”就是这一规定的具体体现。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月蠢愚。”当这三种人犯罪时,应当减轻、赦免其刑罚。《礼记》中:“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在《礼记》中先对耄和悼做了年龄规定,分别是指八九十岁的老人和七岁的儿童,以上这两种人实施犯罪行为时不予处罚,不用承担责任。西周时期的减免老、幼刑罚的做法在后世各朝得到继承与发扬。
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与以前的有所不同。依照秦代的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责任。《法律问答》中记载有:“甲小未盈六尺,有马、匹自牧之,今马为人败,食人稼一石,间当论不论不当论及偿稼”。从上可以看出身高不满六尺的视为未成年人,
违法犯罪不承担责任。在《秦简·仓律》中“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春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可以看出身高六尺五寸的男子身高六尺二寸的女子都视为成年人。因此秦朝的刑事责任年龄为男子身高六尺五寸女子身高六尺二寸,年龄约为十六七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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