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古代的赎刑
论中国古代的赎刑
作者:赵波
来源:《学理论·下》2011年第04古代刑罚
        摘要:赎刑是中国古代犯罪人交纳财物以抵刑罚处罚的一种制度,它经过了由夏到清几千年的历史,其适用的范围、原则和方法对中国古代的刑罚体系有着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赎刑;历史发展;适用
        中图分类号:K502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12-0160-03
       
        一、中国古代赎刑的历史发展
        “赎刑一词,最早见于《尚书·舜典》:金作赎刑。稍后的记载是《尚书·吕刑》:吕命穆王,训夏赎刑,做吕刑。可见,赎刑在夏代已经出现。《书序》:吕命穆王训夏赎刑。传:吕侯以穆王命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更从轻。疏:夏法行于前代,废已久矣。今
夏训畅夏禹赎刑之法,以周法伤重,更从轻,以布告天下”[1]8-480。到了周朝,赎刑已经得到大量的运用,五刑之疑有赦,五法之疑有赦。《尚书·吕刑》:墨辟疑赦,其罚百锾,阅实其罪;劓辟疑赦,其罚惟倍,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倍差,阅实其罪;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阅实其罪;大辟疑赦,其罚千锾,阅实其罪。
        到了秦朝,赎刑进一步发展,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但赎刑与罚金混同使用,从睡虎地云梦秦简就可以看出。秦朝法律规定,以赎耐起,有赎黥、赎迁、赎宫、一直到赎死。对交纳赎金的方式以及不纳赎金的处理均有明确规定。赎刑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金赎,适用于有一定身份、爵位的人。二是赀赎,即可用金钱财物赎,但无力交纳赎金的,亦可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也就是说,无资力者,也可以自由劳动偿付罚金。三是役赎,即用劳役赎罪。可见,秦代赎刑的主要变化有:第一,赎刑已与身份、爵位发生了联系,身份、爵位越高,可赎刑等越高,一般百姓只能赎轻刑。第二,其用法取赎加刑名的形态。这在判决上有两种程序,一种是已有刑罚准许赎免;一种是直接宣判为赎刑。如《秦简》中有:抉钥,赎黥。”“纳奸,赎耐。所要赎的是本来就该科处的刑罚。第三,赎刑除用金钱以外,还可作用其他形式,如令为官府劳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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