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礼刑关系的演变
作者:杨敏敏
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20年第05期
作者:杨敏敏
来源:《现代营销·理论》2020年第05期
摘 要:礼與刑关系密切,互为表里,相辅相成,是维护奴隶制国家的重要统治手段。礼刑结合是中华法系的一大重要特征,自西周时期礼刑思想的初创,到孔子、荀子以及汉代董仲舒时期,礼刑之间的互动合作关系日趋完善。本文通过讨论礼刑起源、礼刑比较以及礼与刑的互动关系,探讨中国古代的礼刑结合过程及其原因 , 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礼刑结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远影响。
关键词:礼刑起源;礼刑比较;互动关系
一、礼与刑的起源
“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可能是对礼刑起源最简洁的描述,这与我国古代生产水平及社会环境密切相关。礼,起源于原始先民的祭祀活动。《礼记·礼运》云:“夫礼,必本于天,肴于地,列于鬼神。”“夫礼之初,始诸饮食。其燔黍捭豚,污尊而抔饮,蒉桴而土鼓,古代刑罚
犹若可以致其敬于鬼神。”这种以物祭奉神灵的祭祀活动,是为礼的最初形态。我国自夏、商时期开始,就已经存在着大量的调整人们行为和关系的礼规范。孔子曾说过:“夏礼吾能言之,杞不足徵也;殷礼吾能言之,宋不足徵也。”西周建立后,为巩固周室统治,采取了“周公制礼”的措施。自此,礼在我国古代中正式建立。中国古代的刑规范同样出现于夏、商、西周时期,它最初与兵即军队联系在一起,是指与战争有关的某种东西。在中国古代国家的形成规程中,始终交织着各种杀伐战争,频繁的战争必然使一些重复的行为、方式相对固定化,并逐渐转变为规则,其中用军队进行镇压以及由此发展而来的一些相关的惩罚方式,就被定型为“刑”。礼与刑自此成为中国古代社会最重要的两种社会规范。
二、礼与刑的比较
礼是积极的规范,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礼和刑作为奴隶主贵族的两种统治手段,其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所谓“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其中“礼不下庶人”主要内容有二:其一为制定礼的目的主要是为调整宗法等级秩序,不同阶层的人适用不
同等级的礼,其二为各级贵族的活动主要靠礼来调整,而庶人之类普通民众主要靠刑来威慑。“刑不上大夫”同样有两层含义:其一为刑罚的制定不是针对大夫以上的贵族,而是为防范庶人以下平民百姓。其二为不同社会等级的人实行同罪异罚原则,大夫以上贵族犯罪,一般不使用普通百姓所使用的刑罚。同时,礼作为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不仅以刑的强制力保障贯彻实施,而且其本身也包含着刑的规范要求,此即为“寓刑于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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