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先秦刑法思想
古代刑罚从历史的进程看,可以这样说:中国古代刑法思想是“源远三代,盛于战国,丰在汉魏,衰自东晋,变起清末”。西周以前,律学比较零散,没有形成体系,但《尚书》等古籍中有相当丰富的刑法思想,尚待整理。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各种学派相互辩驳诘难,学术思想空前活跃,特别是法家异军突起,独树一帜,排儒诋道,倡言法治,在法律理论上有很高的成就。秦汉两代,律学昌盛,尤重对法律条文的注释、阐发,传布即广,著述亦丰,名家辈出,世代相继,形成一种世代特点。魏晋时期,崇尚空谈,“言不及义”,律学不振。隋唐盛世,律学发扬光大,《唐律疏议》为其代表。宋元以后,视律学为小道,其势遂衰。清末变法,引进西方新思想,刑法思想开始向近代化转轨。
一、西周及其以前的刑法思想
(一)恭行天罚,主张刑法代表天意
西周及其以前的漫长时代里,中国法律中有着浓厚的自然法理论的成分。即认为冥冥之中有一种主宰自然、主宰社会的力量,这就是“天”,或者说“上帝”。但这个东方的上帝,不同于西方的上帝,不是带有人格意志或宗教彩的神,而是一种人们虽然说不清,道不明,但必须顶礼膜拜,敬畏服从的无所不能的最高权威。人间的一切,包括王位的更替,朝政的建立,法律的制定,国家的治理,都必须服从天命,尊重天意,因为上帝既洞察一切,又赏罚分明,法律就是天
意的反映。
这种思想的哲学基础就是天人感应的天道观。先秦时期的天道观,实际上是人们对自然与社会二者关系的一种认识。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大自然在人们面前是一个神奇难解的谜。人们对大自然既敬且畏,只好顶礼膜拜;而且统治者也认识到假借天威,管理国家比仅以自己的本来面目统驭百姓更为有效。凡是帝王的一举一动,都是天的意志的体现,因而也就当然合理;一切政事举措、规章制度都是上帝的赐予,百姓更必须无条件的接受。
(二)礼刑并用,强调刑法的辅助作用
礼在中国有着非常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西方,礼一般限于社会交往、日常生活和个人修养;在中国,礼是治国安邦的大法。古代学者对礼的推崇,上纲上线,可谓达到了不能再高的地位。中国称为“礼仪之邦”,其根本原因也在于此。其实,礼的起源很早,在原始社会末期就是一种祭祀的仪式活动。由于对神的敬畏,形成对礼的尊重,礼的作用日益扩展,广泛地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大至行军打仗、诸侯会盟、春耕秋收;小至婚丧嫁娶,宴饮会友都必须行礼如仪,受到礼的规范约束。
礼与法都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统驭人民的手段,都是一种行为规范,都有一定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但两者的作用与功能又有许多不同。礼的本质是“异”,即强调等级差别,所谓“乐者为同,礼者为异”;①法的本质是“同”,即强调使用的平等,所谓“刑
无等级”。在作用上,刑法与礼,有表里之间、标本之间、辅助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礼多规定应为之事,法多规定禁为之事;礼限之于未然,法紧之于已然;礼之不容,多为法之所禁,礼之所容,亦为法所不禁;违背了礼,轻者要遭到道德的谴责,重者必受刑法的制裁。所谓出于礼则入于刑。礼法并用的思想对中国封建刑法的影响十分深刻,为历代儒家所宗,并有大量的阐发论述。
(三)以刑弼教,强调刑法的教育作用
这一点同出礼入刑的思想有共同之处,但二者的角度不同,出礼入刑,讲的是礼和刑的关系,以刑弼教,讲的是刑法的作用。一般论者多认为封建刑法只讲惩罚作用,不讲教育作用,这未免失之片面,至少在三代之时不是这样。据史料记载,《大禹谟》是大禹和皋陶在舜的御前会议上进行讨论的“会议纪要”。舜提出“明于五刑,弼于五教,期予于治”的要求。这段话的意思很明白:通过公正严明地执行五刑,促进君臣父子伦常关系的正常化,达到治理国家的要求。不仅如此,当时的统治者对刑法的目的也有很深刻的认识。如《尚书〃大禹谟》提出了“刑期于无刑”的命题,《尚书〃君陈》中,周成王对被任命为京畿东郊成周地方行政长官的周公之子君陈训话时说:“有弗若于汝政,弗化于汝训,辟以止辟,乃辟。”意为:对那些不遵守法令、不接受教化的顽民,也不能轻易动用刑法,只有当刑罚能够起到防止或消灭犯罪时才使用刑罚。《尚书〃酒诰》提出对聚众饮酒的要处以死刑,而对于殷商的旧臣和工匠沉湎于酒的则应“勿庸杀之,故惟教之”。在当时,能提出“刑期无刑”、“辟以止辟”,主张
刑法的终极追求是“无刑”、“止辟”。可以说是对刑法目的认识的深化。
(四)刑法宜“中”,追求刑法的平允
从《说文解字》对“灋”字的解释“平之如水”到《大禹谟》主张的“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嗣”,“罪疑惟轻”,“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从《君陈》提出的“无倚势作威,无倚法以削,宽而有制,从容以和”,到主张执行刑法的标准要“唯厥中”等论述来看,都强调刑法应当平允、宽和。《吕刑》对“中”有更充分的阐述,如认为刑法的制定要贯彻宽大精神,指责苗民丧国绝祀的原因就在于滥施刑法,只有公平公正地执行刑法才能使百姓崇德向善,在具体的刑法制度上,则实行“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等。
(五)原心论罪,强调主观罪过
西周以其以前的统治者们都主张刑故宥过。“眚灾肆赦,怙终贼刑”,①“宥过无大,刑故无小”。②《尚书〃康诰》言之甚详“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意思是说,故意犯罪、累犯,哪怕是小罪,也要严惩不贷;若是过失犯罪和偶犯,即使是大罪,只要彻底坦白交代,也不能处死。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刑法思想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学术思想的极盛时期。在政治领域内,是五霸七雄,纷争滋扰;在意识形态领域内则表现为诸子学说的百家争鸣。
①《尚书·尧典》
其中最具影响、最有代表性的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他们或倡仁义,或主兼爱,或言无为,都有自己的法律思想,特别是法家倡言法治,坚决主张以法和刑作为基本的政治手段,在刑法理论上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一)法家的刑法思想
1、主张成文法,认为法律应当公开
春秋战国时期,是否制定成文法,是儒、法两家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管仲认为“号令必著明”,①韩非说:“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②商鞅不但主张成文法,而且主张“以吏为师”,认为制定法律者应当向百姓宣讲法律。不仅如此,他甚至强调法律一经制定,任何人不得改动。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子产铸刑鼎于前,李悝著《法经》于后,都是法家的杰作。
2、主张刑无等级,认为法律应当平等
这是法家思想中最具有民主性的一点,也是中国封建主义刑法中最带进步意义的成分。管仲一方面从正面讲平等执法的重要,“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之大治”,③另一方面又从反面指出不平等执法的危害。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在这方面也有许多精辟的见解,他的名言如“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
加,智者弗敢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④常为后世学者所引用。法家学者们的这些主张与儒家所强调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可谓针锋
①《管子·任法》
②《韩非子·难三》
③《管子·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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