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期末总复习
中国法制史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神判和天罚。
(3)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本章思考题:
1. 简述夏朝法律的基本内容。主要的罪名,奴隶制五刑的刑罚,其他部门法,
2. 简论夏朝法律的特点。1.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2.部门法数量较少3.法律内容比较简单4.司法制度的内容十分匮乏
3. 简论商朝法律的特点。 1.神权法的成分更多2.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3.法律内容开始复杂化4.司法制度的内容逐渐丰富起来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不罚无罪不杀无辜,罪疑从轻众疑赦之,父子兄弟罪止其身,用刑适中罚当其罪。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其标准是: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典是指刑法、刑罚。
7、债与契约
(1)质剂:使用于买卖关系中的契约;
(2)傅别:使用于借贷关系中的契约形式。
8、婚姻制度:
(1)婚姻原则:
A、一夫一妻多妾制;B、同姓不婚;C、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此三者为西周时期婚姻成立的三项实质要件。
(2)形式要件:
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前四项为订婚礼后两项为成婚礼
(3)解除婚姻——片面离婚权,维护父权、夫权。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9、继承制度:宗祧继承,亦即身份地位的继承,财产继承是附属于宗祧继承的。此时,嫡长子继承制正式确立,即“立嫡以长不以贤”。嫡长子继承制是西周宗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支柱。
10、司法制度:
(1)司法官员:中央称大司寇,下设小司寇、士师等司法属吏;
(2)诉讼制度:民事为讼,刑事为诉。
(3)审理方式——五听古代刑罚:审判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包括辞听、听、气听、耳听、目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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