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赦免制度
论我国古代赦免制度
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依法治国战略的逐步实施,法治社会中的各式各样的矛盾也越来越明显,而现有的调节法律与各阶层之间矛盾的机制却有些力不从心,就像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凸显,很多各式各样的问题继续我们去解决和调解,于是,我们发现了我国长久以来流传的赦免制度,它对于解决我们现阶段遇到的法治建设过程中的矛盾、问题应当是极有帮助的,但是,我们仍需要透彻的了解这项制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理的适用这项制度,为我们的法治化进程增添新的力量。
关键词:赦免制度  赦免  两宋  法治  合理性
一、由当代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议,看研究我国古代赦免制度的必要
死刑的存废问题一直是近几年来,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热点话题,当今世界也正呈现出废除死刑的趋势,我国的死刑适用也正朝着显著减少的方向发展,但毋庸置疑的是,短期内我国还不可能彻底废除死刑。而且在当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我国对于死刑的态度将是保留的,但会尽量予以限制。目前,我们大都是从“罪名限制论”或者说“司法限制论”等角度
对死刑存废问题进行探讨的,但我们忽视了限制死刑的第三条道路——“死刑赦免限制论”,这一制度在我国存在已久。我认为,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在我国设立死刑赦免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最好能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完善的死刑赦免制度。古代刑罚
从另一个方面来讲,死刑的存废问题其实也是一种人道精神的作用,在我国古代死刑制度中早早就存在着人道精神,例如,对于尊奉儒家文化的我国古代社会来说,自然、社会、人是现实世界中的三个基本要素,与之对应的,人道精神也存在三个层次:遵循天道规律、维护社会人伦、尊重个体生命。比如说,在尊重个体生命这一制度中的“慎刑慎杀”这一点上,就透露出死刑赦免制度的模型。根据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赦考》,我国古代的赦免大致可以分为大赦、特赦、减等、曲赦、别赦、赦徒6类,尽管这些种类繁多的赦免制度因其在实践中出现滥用等弊端,但也不能因噎废食,事实上几乎历代封建王朝都保留了这一制度,说明它有独立的存在价值:一方面赦免制度有助于彰显仁德、赢得民心;另一方面,能够发挥刑事政策的功能,弥补法律的刚性的不足。在西周时期就有对老幼、智障等罪犯予以特殊对待的规定,《周礼》记载有“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旄,三赦曰蠢愚”;《礼记》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都强调年龄80、90岁以上的老人、7岁以下的儿童以及智障者,犯罪以后一般不追究刑事责
任。这一政策被后世各朝各代所传承,只是主体的范围及限制条件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
在古代威权社会中,刑罚一直被统治者用以调节和控制社会冲突所引起的各种矛盾。然而,人们往往忽视一个事实,即刑罚在被频繁使用的古代社会,一种代表统治者宽容治国的制度——赦宥同样受到历代君王的青睐。虽然近代以来,诸多刑法学家是极其反对赦免制度的存在,认为赦免制度的存在是对刑法实施的阻碍,但是沿着古代赦免制度存在的历史合理性研究下去,无论是英、美、德、法,还是新兴法治国家日、韩,其赦免制度不仅没有废弛,反而经过在法理上脱胎换骨式的性质转变与观念革新,成为国家治理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作为彰显封建帝王恩德的赦免制度能够在西方法治社会中存在,正是因为这种共性所决定的。在现代法治语境下,赦免制度仍有其存在之价值,只要适用得法,必然能发挥赦免制度应有的功能。
所以,对我国古代赦免制度进行研究,对于当今法治社会死刑存废问题等诸多的法律问题都是极有帮助的。
二、简述我国古代赦免制度中“赦免”的含义
想要深入透彻的了解我国古代赦免制度,我认为,透彻的理解“赦免”这个词的含义,以及这个词在古代社会不同社会环境下的语义,对于我们更好地把握古代赦免制度的意义、作用是很有帮助的。
赦免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它创立甚早,从文献记载看,传说的唐虞时代已有赦免之制,经春秋战国,至汉代正式确立,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施行不废。那么下面我们就对赦免在各个历史时期的含义做一下简要的分析。
(一)帝舜时代
在这个时期,赦免制度是从赦过失到赦一切犯罪行为, 最终推恩于天下的。《易·解卦》:“象曰,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疏: “赦谓放免,过谓误失,宥谓宽宥,罪谓故犯。过轻则赦,罪重则宥,皆解缓之义也”。显而易见,赦就是赦免小的过失。《尚书·舜典》:“眚灾肆赦”;传:“眚,过。灾,害也。肆,缓也。过而有害者缓赦之”;疏:“若过误为害,原情非故者,则缓从而赦放之”。很清楚,赦免是就一人一事而言,对于小的失误和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危害,一概予以赦免。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先秦以前的赦免,总结来说是这样三种情况:一是小的过失(一般未达到犯罪的程度);二是无刑事或民事行
为能力的人犯罪;三是案件本身有疑问或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意外事件。就像今天的过失犯罪、无刑事或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的犯罪以及人力所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
(二)春秋战国时期
在春秋时期有了大赦之法,乃为之大变。《春秋》:“庄公二十二年,春王正月,肆大眚。”;管子曰:“民无大过,上毋赦也。上赦小过,则民多重罪,积之所生也。故曰赦出则民不敬,惠行则过日益,惠加赦于民,而囹圄虽实,杀戮虽繁,奸不胜矣。”秦统一全国,大赦范围极其广泛,为前古所没有,《史记·秦始皇本纪》:“二世皇帝二年冬,陈涉所遣周章等将西至戏,兵数十万,二世大惊,与臣谋曰:‘奈何?’少府章邯曰:‘盗已至,众强,今发近县不及矣。郦山徒多,请赦之,授兵以击之。’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将,击破周章军而走,遂杀章曹阳。”
(三)汉朝
在汉代,赦免之制最终确立。到这时,可以说是无所不赦:始受命、改年号、获珍禽奇兽、河水清、刻章玺、立皇后或太子、平叛乱、开境土、遇自然灾害、有疾病、郊社天地
、行大典礼,都行赦免。在赦免犯罪的同时,汉时还对老百姓赐爵位,唐时对官员加官进爵。《册府元龟》有如下记载:
孝景元年四月, 赦天下, 赐民爵一级;
中元元年四月, 赦天下, 赐民爵一级;
后元元年三月, 赦天下, 赐民爵一级;
孝武建元元年二月, 赦天下, 赐民爵一级。
(四)唐代
唐朝自高宗乾封以后,每有庆典或大赦,则三品以上赐爵,四品以下加阶,所谓“泛阶”。在赦免犯罪的同时,而又加以推恩了。从赦免犯罪到赦免农民的地租税收,再到民间债务。唐玄宗开元十八年正月丁巳,亲迎气于东郊祀青帝,下制曰:天下百姓今年地税并诸勾征欠负等,在百姓腹内未纳者,并一切矜免。”;“唐肃宗至德元年七月甲子,即位于灵武,御南门,下诏曰:诸勾征逋租悬调及官钱在百姓腹内,并宜放免。”
(五)两宋时期
赦免发展到宋代,变为定期进行赦免。“宋自祖宗以来,三岁遇郊则赦,此常制也。世谓三岁一赦,于古无有”。三年一赦,致使“人可揣摩以需其期,非独刑法不足以致人惧,而赦令不足以致人感也。”综上所论,初期的赦免与后代的赦免完全是两回事,赦免在后代发生了根本的变化。
此外,中外赦免制度的历史都表现出,赦免在古代是作为君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出现的,是历代帝王为标榜仁德、笼络民心,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到了近现代,随着社会的发展、法治的完善、人权观念的日益弘扬,赦免制度才逐渐发生质的改变,成为免除或减轻犯罪人罪责和刑罚的一种刑事政策。从实质上讲,无论古代或现代,赦免制度都是中外统治者用以平衡社会关系、调节社会冲突的统治手段。
当然,在现代意义上具体应如何界定赦免之概念,还是存在不同的争论,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赦免又称恩赦,是指国家免除或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刑罚的制度;2、赦免通常是指国家对犯罪人免除或者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3、根据它刑事法律特征,赦免是指通过国家权力,消除法律规定的刑事追诉,也就是放弃刑事执行权或刑事追诉权;4
、所谓赦免,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对已经确认为有罪的人免除其罪刑或者虽然不能免除其罪刑,但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5、所谓赦免,就是以行政权消灭刑罚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削弱刑罚效果的制度;6、所谓赦免,是指行政权根据法律之规定,而介人刑事司法,以舍弃法律规定之刑事追诉与处罚。
讨论完赦免的内在含义,下面我们讨论一下赦免的外在表现,也就是赦免的基本特征。
(一)赦免具有补充性特征
赦免虽然是一种封建遗迹,却在民主国家的宪法中普遍存在。想一下其中的原因,不是因为法治国家不能忘情于人治的干扰,而在于认识到法治必有所穷,应当留下一种救济手段,以免法治产生无可弥补的缺憾。就此而论,赦免无疑是法治的补充,其对法治具有衡平功能。而且,就其刑事政策意义而言,赦免能够有效避免法律的整齐划一所引起的弊端,保持刑罚执行的具体妥当性,从而达到改造犯罪人,维持社会秩序的目的。通常认为,赦免制度依据某种目的对一些本应适用刑事法律并承担罪责的人,免除其刑罚,它是以牺牲法律的性为代价,而求其具体妥当性,由此来实现现行刑事政策的目的。因此,赦免在适用上应限于实现目的所必要的最小限度之内,这是赦免具有适用上的补充性
之意义所在。
(二)赦免的强制性特征
传统理论主张,赦免是具有强制性的措施,它的适用对象不得予以拒绝,也不得享有在接受赦免的同时提出上诉、再审的权利。与之相应,检察机关通常也不得就申请赦免的根据或就被赦免之罪提出抗诉,进而发动再审程序。比如说,日本较早的判决即认为,大赦以后罪刑宣告即已归于无效,则犯人不得仍针对原有的判决主张自己无罪,并据此申请再审。因为再审是以确定有罪判决的存在为前提,既然原来的有罪判决已因大赦而丧失效力,那么对它申请再审即属不具理由的。至于判决尚未确定的情形,大赦之后,犯人并未获得无罪的判决,仅仅获得免诉的判决,犯人亦不得以此作为自己无罪的证明,并据此申请再审。
(三)赦免的象征性特征
赦免具有象征性的特征,这也是赦免之所以存在的重要因由。事实上,法不可能尽善尽美,而且法理念自身往往也并非和谐、统一的。同时,法理念与伦理性、宗教性、政治性
理念之间也多有冲突,而赦免作为贯彻宽容政策的手段,它能在各种不同理念之间发挥非常重要 的调整作用。赦免制度可以象征性地表现出,在现今人类社会还有比法更高价值的东西。“赦免着意于庇护做了非法行为的个人或少数人们”,获得赦免的人绝大多数都确实违法犯罪。
三、简述一下两宋时期的赦免制度
经过之前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赦免制度在两宋时期的变化是极大的,这一时期里,统治阶级对赦免制度是极其推崇的,那么就让我们来分析一下两宋时期赦免制度的相关内容。对两宋时期的赦免制度的分析,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两宋时期频繁适用赦免制度的原因是什么。
赦免制度的推行,既有其历史的渊源,也有其现实的特殊背景。
1、统治者法律思想的转变
“五代以来,典刑弛废,州郡掌狱吏不明习律令,守牧多武人,率恣意用法”,宋兴,惩五代
之弊,十分重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巩固统治中的作用,太祖认为“王者禁人为非,莫先法令”,太宗也主张“夫刑法者,理国之准绳,御世之衔勒”,统治者法律思想的转变,推动了宋初法制的建设,太祖时就命人编定了《宋刑统》,但是,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律不足以周事情”,于是“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县又别有敕”,与《宋刑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重视法制,不仅宋初帝王表现突出,其后继者也承继这一思路,最后使两宋法制极其完备,因而有“汉,任人者也;唐,人法并行也;本朝,任法者也”的评判。两宋统治者虽重法,并“颇行重典”,但“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其君一以宽仁为治”,这种“宽仁为治”的法律思想自宋初即已确立。宋初太祖、太宗历经五代变乱,对前朝因酷法导致的残酷印象颇深,为更除刑法苛酷的弊端,太祖、太宗他们“躬自折狱虑囚,务底明慎”。祖宗“躬自折狱虑囚”的良好作风为后继者沿袭。历史记载真宗“性宽慈,尤慎刑辟”,认为“视民如伤,惟刑是恤”;仁宗“尤以忠厚为主”、高宗“其于用法,每从宽厚”,综观两宋帝王,总体而言要比汉唐宽仁,而且在立法某些方面还体现出人文主义关怀,比如说太祖定“折杖法”作为代用刑,改变了五代以来刑法的苛酷,缓和了社会矛盾。因此,赦免制度在两宋时期的频施就不难理解了,它只不过是统治者“宽仁为治”法律思想在执法过程中的鲜明体现,两宋频繁适用赦免制度,固然是出于维护统治的目的,但其帝王“宽仁为治”的法律思想,无疑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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