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特质及现代意义
赵玉环
【摘 要】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独具特,其特质体现在礼法结合、礼刑并用、伦理立法、重刑轻民等诸方面.中国古代法律文明在世界上占有重要地位,对同期及后世周边国家的立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特鲜明的中华法系被公认为最具有代表意义的世界古代五大法系之一.中国古代法律的精华对于现代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们应当从中汲取营养,努力建设现代法治文明.
【期刊名称】《管子学刊》
【年(卷),期】2010(000)002
【总页数】4页(P89-92)
【关键词】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特质;现代意义
【作 者】赵玉环
【作者单位】山东政法学院,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K825.19
文明是人类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它标志着人类进步的程度和状态,代表着人类社会向更高阶段发展的方向。法律的出现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社会进入文明时代的一个显著标志。比利时法学家班达认为“法律是文明社会通向公共的强制,是为在人们之间实现一种秩序而制定的行为规则的总和”[1];董必武也曾经说过:“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说到文明,法律要算一项,虽不是唯一的一项,但也是主要的一项。”[2]法律本身具有丰富的文明内涵和属性,法律的发展史就是法律不断趋向文明化的过程。
中国作为世界文明古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中国的法律亦是源远流长,早在公元前21世纪左右夏朝就已经建立了国家,有了初步的法律。中国的法律不仅起源早,而且在长达四千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没有出现过中断,这一点在世界文明古国中独具特。所以说中国法律的发展是绵延不绝、前后相承的,自古至今形成了一个博大而精深的完整系统。
一、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特质
所谓特质,是指中国古代法律文明与其他国家的古代法律文明所不同的地方,这里抛开共性不谈,只谈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个性。概括地讲,中国古代法律文明是以“天道”观念和阴阳学说为哲学基础、以儒家学派的主流思想为理论根据、以农业生产方式和血缘家庭家族为社会土壤、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完整而圆熟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制。[3]具体来说,同其它国家的古代法律文明相比,中国古代法律文明具有以下独特之处:
1.礼法结合的特征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及言行规范的总称。它起源于氏族社会末期的宗教仪式,进入阶级社会以后,被统治者改造成为体现“别贵贱、序尊卑”等级秩序的行为规范。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指的是亲亲、尊尊,以及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二是具体的礼仪,亦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和嘉礼。礼在周代的时候就具有了法的性质和作用,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被汉武帝所采纳。自此西汉便奉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并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所谓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引礼入法,把礼引入法律,做到礼法结合,其途径是汉儒们的说经解律、引经断狱,魏晋律学家们的引经注律和引经入律,使礼法的结合进一步发展。也就是说,在汉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础上更广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伦理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礼、法在更大程度上实现融合。晋代制定的《晋律》把关于丧礼的五服制度确立为“准五服以制罪”的法律制度,体现了礼的规范开始法律化,礼直接入律,成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明清的法律则直接把服制图列在法典之首,足以看出礼在律中的重要性。
到了唐代,礼和法的结合已经到了水融、密不可分的程度。其具体表现是礼的重要原则和内容要么成为制定法律的最高准则,要么干脆直接被吸收为法律的一部分。比如礼的基本内容“三纲五常”成为法律制定的指导性原则,《北齐律》中曾规定反逆(造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等“重罪十条”,就其实质内容来看,全是一些危害君权、父权、夫权的行为。这些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在隋唐以后一直是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
2.礼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策略
礼与刑自西周开始就成为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者,禁于将然之前”[4],礼侧重于预防犯罪,从正面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刑者,惩于已然之后”[5],对一切违反礼制的行为进行处罚。礼刑二者相辅相成,此之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6],或曰“出礼入刑”。以礼为主,以刑为辅,对社会进行综合治理。西汉时期重申了这一思想,《礼记◦乐记》记载:“礼以导其志,乐以和其声,政以一其行,刑以防其奸。礼乐政刑,其极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7]礼主刑辅、礼刑并用的结果是“暴民不作,诸侯宾服,兵革不试,五刑不用,百姓无患,天子不怒,如此则乐达矣”。[8]
隋唐以后,整个法制领域实现了礼与刑的高度结合。《唐律疏议》在首篇《名例》中即点明了礼与刑的关系:“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9]从《唐律疏议》的内容中不难看出,统治者完全是以儒家经典《诗》、《书》、《易》、《礼》、《春秋》的基本思想来注释《唐律》,很多条文直接把礼义道德规范纳入刑律,使儒家思想法典化。
礼主刑辅、礼刑并用成为唐代以后中国历代封建王朝一贯奉行的政策,它所体现的道德与法律的结合,亲情与法律的统一,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始终贯穿于历代封建统治者的立法
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同时这也反映出统治阶级的治国的法律经验与策略日趋成熟,从单纯强调刑罚镇压,发展为德礼教化与刑罚惩治相结合,是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精粹所在。
3.伦理立法现象的存在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家庭与父母的地位都相当重要,中国古代有着强烈的家族本位观念,宗法血缘关系对个人有着很强的约束力。中国的传统法律强调的是君臣、父子、兄弟、夫妇、长幼、贵贱、尊卑、亲疏之间的不平等的关系,历朝历代的法律均规定了臣民、子孙等“卑幼”对于君父、官贵等“尊长”的绝对服从义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人伦尊卑的等级秩序。中国古代的传统法律制度深深地烙上了注重家族伦理、注重维护家庭的印痕,“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伦理特性也就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最为鲜明的特征。为了维护伦理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构成了伦理立法。
古代刑罚伦理立法在中国古代法典中占有很大的比重,是反映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特殊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各朝法律特别是儒家化以后的法律中,有关处理亲属、家族成员间杀伤、侵犯、奸盗、婚姻、田宅及子孙不孝、违反教令等伦理性条款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各朝均以法律的形式首先确认君权、父权、夫权的统治地位,鼓吹皇帝是全国父权的化身,以此加强君权,继
而将亲情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写入法律。例如《唐律》规定不孝罪为“十恶”之一,《唐律疏议》注对不孝罪的解释是:“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10]从北宋起,家法族规成为国家制定法的补充,它调整的是以父权为核心的家族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法族规的广泛流行,及其对国法的补充作用,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文明所特有的。
4.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的法律传统
罗马法最发达的部分是它的民法,刑法的价值远逊于民法。中国古代的法律恰恰相反,具有重刑轻民、重公权轻私权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在专制主义统治下,维护国家利益重于维护私人利益,加上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决定了中国古代重刑事而轻民事,重公权而轻私权,历代主要的法典均为刑法典。日本学者浅井虎夫认为中华法系有三个特点:(1)私法规定少而公法规定多;(2)法典所规定者,非必现行法也;(3)中国法多含道德的分子也。[11]由于重刑,使得刑法体系严密,刑罚手段残酷。重刑轻民使得人们私权不发达,导致了以私权为调整对象的相应法律规范的薄弱,无法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中国古代在皇权专制的统治下,法律以维护公权即国家的统治权为首要任务。以惩恶为职责的刑法被特别强调,目的是为了保护国
家的利益不受侵害,如有侵犯国家利益或君主利益的行为发生,则定为最严重的犯罪,处以最严厉的刑罚。至于私权观念则较为淡薄,私人之间的财产纠纷,被当作“细故”,通常依据礼的规范或习俗进行调解,很少进行法律调整,其结果是导致民事法律处于零散状态,没有形成私法体系。不仅如此,中国古代没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个人的价值决定于他们在伦常秩序中的尊卑和政治地位的高低。因此,在中国的古代社会,以平等为基础的契约关系得不到发展,高压统治下的人们也极少会为身份自由去努力。至于为私权益而进行的诉讼,在统治者眼里是无足挂齿的细事争端,缺乏足够的重视。
以上是中国古代法律文明最具特的几个方面。除此之外,还有一点虽非我国古代法律文明所独有但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就是我国古代在世界上最早提出了罪刑法定的原则,其出发点是维护法律的统一适用,约束司法长官权力的滥用。作为一项原则性的法律制度,它的确立要比西方罪刑法定主义的提出早了十几个世纪。该原则作为中国古代法律文明中很有价值的一部分,赢得了世界的高度评价。
二、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的世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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