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重要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要名词解释
第一章至第五章前秦及秦时期的重要名词
1.劓殄 商朝的一种刑罚。即斩尽杀绝,把犯罪者连同其子孙后代都斩尽杀绝。
2. 炮烙 商朝的酷刑。即在铜柱上加上油脂,铜柱下燃起木炭,令有罪者在柱上走,因铜柱既滑又热,可使有罪者从铜柱上掉下,落人木炭中烧死。
3. 醢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剁成肉酱。
4.脯 商纣王时的一种酷刑,即把人杀死晾成肉干。
5.坐嘉石 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戴上刑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
6.质剂 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7.傅别 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傅别是在一片简札上只写一份借贷的内容、然后从中央剖开,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8.禹刑 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汤刑 以汤命名的商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
9.九刑 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10.奴隶制五刑 即黥(墨)、劓、刖、宫、大辟。
11.《吕刑》 西周时吕侯受周穆王之命而作的有关赎刑的刑书。
12.竹刑 春秋时期郑国的邓析在竹简上所著的刑书。
13.杀越人于货 西周的罪名,即杀人而取其货,类似于近世的抢劫杀人罪。
14.六礼 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5.明德慎罚 西周的刑事政策,意思是发扬德教,谨慎刑罚。
16.礼 最初是原始习俗,由供奉鬼神发展而来,到了阶级社会便逐渐成为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成为西周法律的一部分。
17.不孝不友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不孝指不孝敬父母;不友指不恭敬兄长。该罪被认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
18.饮罪 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19.附远厚别 这是西周同姓不婚原则的扩大。附远指通过联姻与血缘关系远的异姓贵族建立姻亲关系;厚别指严禁同宗通婚,以免紊乱纲常。
20.七出 又称“七去”、“七弃”。中国古代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盗窃。
21. 三不去 又称“三不出”,中国古代不能休弃妻子的三种情况。丈夫不得休弃:有所娶无所归(无娘家可归)不去;与更三年丧
(曾为公婆守孝三年)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丈夫娶妻时贫穷,以后富贵)不去。
22. 司寇 (1) 商、西周的司法官。(2)秦、汉的徒刑。秦时服刑期限不明,汉时为二岁刑。
23.五听 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一曰辞听;二曰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24.非青、惟青、非终、惟终 即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偶然犯罪、一贯犯罪。西周时期在定罪量刑时对以上情况加以区别。故意和一贯从重,过失和偶然从轻。
25.圜土 夏、商、西周监狱的名称。
26.铸刑鼎 春秋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登上历史舞台,他们将成文法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世,它体现了新兴地主阶级在上层建筑中的变革,打破了奴隶制法律的秘密状态,打击了奴隶主阶级垄断法律,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局面。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27.兄终弟及 就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
28.嫡长继承制 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29.宗法制度 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奴隶主贵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
30.法经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的封建法律。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俚总结各诸侯国的法律而编著。共有六篇,即《盗》、《贼》、《囚》、《捕》、《杂》、《具》。
31.秦律 秦代法律的总称。公元前356年商鞍变法时曾采用李俚的《法经》,并改法为律,颁行秦国。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将秦律修订,作为全国统一的法律颁行各地。
32.云梦秦简 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一批秦代竹简。其内容大部分是秦代的法律文书。这些法律文书包括法律令、法律答间和司法文书等三个部分,为研究秦代法律提供了极为珍贵的历史资料。
33.盗徒封罪 秦简《法律答问》中的一条律文,指私自移动田界界标。
34.汉律(主要是《九章律》) 汉代法律的总称。《九章律》,汉高祖时肖何制订,共九篇。肖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
35.枭首 始于秦汉的一种死刑,即斩下人头,高悬在木杆上示众。
36.具五刑 秦汉时期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断舌。
37.连坐 秦自商秧变法开始实行的刑罚原则,即一人犯罪,全家、邻里或其他有关的人连同受罚。
38.反坐 对诬告者处以刑罚。诬告他人犯罪者,即以其所诬告的罪承担罪责。
秦律、汉律都规定有诬告反坐的原则。
39.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即侵犯它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犯罪,官府予以受理。
40.非公室告 秦朝的一种诉讼形式。即父母对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提出控告,儿子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的刑罚提出控告,属“非公室告”,官府不予受理。
41.廷行事 法廷已行之事,即司法机关的判例。
42.城旦春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筑城、女犯春米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其刑期为四岁刑。
43.鬼薪白粲 秦代和汉代的徒刑,即男犯入山采薪供祭祀鬼神,女犯择米使之正白的劳役刑或与之相当的其他劳役刑。二者的刑期皆为三年。
44.读鞫 为宣读记录犯人罪状的文书,亦即宣读判决书。
45.乞鞫 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请求复审,即汉代的案件复审制度。复审期限为三个月。
46.廷尉 秦朝和汉朝时期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其长官也叫廷尉。
47.《九刑》 西周法律制度的总称,因为刑书九篇而得名。
第六章至第十章汉朝及以后的重要名词
1.《春秋》决狱 在汉朝如果遇到法律无有关规定,同时又无适当判例可以比照时,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
2.女徒顾山 汉代专为女犯设立的赎刑,女犯定罪判决后可以释放回家,但每月必须出钱三百由官府雇人到山上砍伐木材,以代替女犯应服的劳役。
3.《九章律》 汉高祖时萧何制订,共九篇。萧何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吸收了秦律,增加了《户律》、《厩律》、《兴律》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九章律》,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典。
4.亲亲得相首匿 允许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对于一定的犯罪可以首谋隐匿。
5.通行饮食罪 指给农民起义军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6.见知故纵之法 官吏看见或知道有人犯法,特别是看见或知道“盗贼”在活动,则必须举告,不举告即为故纵;官吏对应判刑的罪犯,则必须判刑,不判刑者也为故纵。见知故纵者与罪犯同罪。
7.决事比 以类似的法律条文和典型案例来比照断案法。
8.上请制度 指贵族官僚犯罪,一般司法官吏无权审理,须先奏请皇帝裁断,以使其予以减刑或免刑。
9.约法三章 这是汉朝最早的立法,刘邦进入咸阳与秦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10.魏律 三国时期魏国一部主要法典。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陈、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之上增加九篇,并改汉之具律为刑名,列于全律之首。
11.晋律 晋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泰始律》),晋武帝泰始三年完
成,为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推行全国的法典。晋律以汉律、魏律为基础,共二十篇,六百二十条。
12.北齐律 南北朝时期北齐的法典,共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它沿用了前代法律中的“八议”,新列了“重罪十条”,以“科条简要”而著称,是南北朝后期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典。
13.《开皇律》 共十二篇五百条,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而著称。在刑罚制度上,《开皇律》确立了封建时代比较进步的五种刑名,废去一些残酷的刑罚。《开皇律》对后代封建法律制度影响极大。
14.唐律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15.《唐律疏议》 书名,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对《永徽律》所作的注解全书,是中国现存的最古老、最系统的法律著作。
16.《唐六典》 唐朝的法典之一。唐玄宗开元年间由张九龄、李林甫等编撰。原拟按周礼六典编撰,后因唐官制不能套周官,故改以三师、三公、三省为目,共三十卷,主要规“定了官制、礼仪、行政制度等内容。它是我国保存至今的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
17.律、令、格、式 唐代主要法律形式。律是“正刑定罪”的法律,即明确刑名定罪量刑的法律;令是“设范立制”的法律,格是“禁违止邪”, 式是“轨物程事”。
18. 重罪十条 指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始于北齐律。北齐律中的重罪十条是:“一曰反逆,二曰为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不敬,八曰不孝爹,九曰不义,十曰内乱。”
19.十恶 中国封建王朝为维护专制统治而规定的十种不可赦免的罪名,即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0.八议 中国封建王朝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要上奏皇帝进行特别审议,以便对其减刑或免刑的一种制度。有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1.官当 中国封建社会以官抵罪的制度。
22.义绝 中国封建社会一种强制离婚的规定。
23.大理寺 中国古代负责审理或复核案件的中央司法机关。
24.刑部 中国封建社会掌管刑法和狱讼的中央官署。
25.御史台 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
26.三司推事 又称三司会审,中国古代三法司(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审理重大案件的制度。
27.宋刑统 《宋建隆重评定刑统》的简称,它是我国宋朝第一部刑事法典,也是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隶编纂的刑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
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8.元律 (主要是《元典章》)元代法律的总称。
29.重法地 宋代对盗贼规定从重处刑的地区。
30.编敕 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31.刺配 起源于后晋夭福年间,是一种流刑并兼刺面、决杖等附加刑的刑罚。
32.断例、指挥、申明、看详 宋朝的法律形式。断例即判案的成例;指挥指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的指示或决定,对以后的同类事件具有约束力;申明指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作的解释;看详是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
33.凌迟 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先断其肢体,乃抉其吭。
34.至元新格 元朝最早的一部法典,元世祖至元二十六年(公元1290年)由何荣祖编撰,包括公规、治民、御盗、理财等十事,书名为《至元新格》。
35.大元通制 元代法典,于仁宗廷佑三年(公元1316年)至英宗至治三年(公元1323年)根据元世祖以来的条格、诏令和断例,加以厘正编纂而成,共二十篇二千五百三十九条。
36.元典章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的简称。是当时地方政府所纂集的自元初至英宗治至二年五十余年间有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方面的圣旨、条画的汇编。古代刑罚
37.大明律 明代法律的总称。
38.大清律例 1840年以前清代法律的总称。
39.折杖法 就是用脊杖或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答刑的办法。
40.充军 明、清的刑罚,即把犯人强制迁到边远地区充当军士,类似流刑,但比流刑重。
41.审刑院 宋代中央特设的复核刑案的机构。
42.九卿会审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即对于特别重大的案件,由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和通政使共同审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43.热审 中国古代于暑热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审判制度。每年小满后十日开始,至立秋前一日为止,非真犯死罪及军流,均酌予减等。
44.朝审 明、清时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刑案件的制度。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称为“朝审”。
45.秋审 清代复审各省死刑案件的制度,因在每年秋季举行,故名秋审。
46.《明会典》 明朝一部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以六部为纲,分述各行政机构的职掌和事例。
47.《清会典》 比照《明会典》制定,有关行政方面的法典。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完备的行政法规,而且是中国封建时代行政立法的总汇。
48.《明大诰》 明朝又一部重要的法典。包括《御制大诰》、《御制大诰续编》、《御制大诰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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