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中国法律史》形成性考核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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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刑罚第五章———第八章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4 分,共 40 分)
1.比:即“比照”、“比附”,或称“比附援引”,指中国古代司法判决中,在法律对某一事件或行为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援引法律的类似条文或过去的判例断案的制度
2.汉律六十篇:汉武帝时期继续立法活动,令张汤、赵禹等制定法律,如张汤制定《越宫律》二十七篇,是有关宫廷事务和警卫方面的法律;赵禹制定《朝律》六篇,是有关诸侯百官朝贺制度的相关法律。自此,这一阶段制定的《越宫律》27篇和《朝律》6篇,与先前完成的《九章律》9篇《傍律》18篇,合称为“汉律六十篇”。
3.亲亲得相首匿: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可以相互包庇隐瞒,不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也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4.官当:官当的意思是以官职抵当徒刑。官当起源于《晋律》中的“杂抵罪”,即用夺爵位、除名籍和免官来抵罪。
5.八议:是中国封建刑律规定的对八种人犯罪必须交由皇帝裁决或依法减轻处罚的特权制度。“八议”最早源于西周的八辟。
6. 十恶:指的是谋反、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这十种罪行。
7.《开皇律》:《开皇律》体现了隋文帝的德治思想。法典编目条例包括名例、卫禁等十二篇五百条。《开皇律》确立了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并将“十恶”重罪正式列入《名例律》,贵族、官员法律特权扩大化。它在篇章体制、基本内容等方面总结了以往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并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
8.《唐六典》:是唐玄宗时期制定的记载当时国家行政制度的重要文献,是中国古代最早一部行政法典。
9.《宋刑统》:是宋开国第一部法典,于建隆四年由宋太祖命窦仪编订。体制上,其基本沿
袭唐律,由十二篇213门组成,律文后加以疏议,再附以相关敕、令、格、式,并新增起请条开创中国古代刑律编纂新体例,在中华法律史上有重要历史地位。
10.提点刑狱司:是宋代首创的掌管一路司法、监察等事务的重要路级机构,其长官的全称是“提点某路刑狱公事”
二、问答题(每小题 10 分,共 60 分)
1. 试述“春秋决狱”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答:“春秋决狱”最重要的原则被认为是“论心定罪”,即以《春秋》之义去考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再对案件作出裁决。春秋决狱的原则,按照董仲舒的论述应该是“本事原志”,即春秋决狱,应兼顾事 实和动机。但是,由于儒家经典教义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法吏又往往不谙晓儒术,于是在 司法实践中常常任意比附,造成司法专断和腐败的局面。春秋决狱推动了律学的发展,对审判原则 也进行了修正。春秋决狱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开辟了引礼入法的通道。
2.试述汉朝文景时期刑制改革的背景、措施及历史意义。
答:①背景:自战国至秦朝,随着朝代更替,新旧刑罚混杂,层次体系不清,使刑罚制度显得杂乱无章。西汉初年,在秦朝刑罚制度的基础上实行改革,但刑罚体制与秦朝并无本质差别。
②措施:汉文帝批准改革的内容主要是利用徒刑、笞刑和死刑代替黥、劓和斩左右趾三种肉刑。汉景帝下令把斩左趾的笞五百减为笞三百。中六年又下诏把笞三百减为笞二百,笞二百减为笞一百。汉景帝对执行笞刑的刑具和执行方法做了具体规定。汉文帝对劳役刑做了改革,决定将终身服役的劳役刑制度改为有限期的劳役刑制度。
③历史意义:文景二帝废除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废除肉刑使我国古代的刑罚手段由野蛮残酷变得较为人道;改革后的汉朝刑法,为封建制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因此,文景二帝改革刑制,是我国古代法制史上具有历史意义的事件,是由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重要标志。
3. 试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体例的发展变化。
答:①魏《新律》对汉旧律的改革。一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作为正典;二是体例上的调整,魏《新律》将汉《九章律》中类似现代刑法总则的《具》律改称《刑名》,列于律首。体例更为科学,成为三国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典,是晋律的直接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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