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籍没”刑研究
中国古代籍没刑研究
作者:郑冰倩
来源:《卷宗》2015年第11
        要:刑罚的发展经历了从野蛮到文明,从残酷走向谦和,从滥用走向谦抑的过程。籍没刑作为古代广泛适用的附属刑罚,也经历了从被用于严重犯罪的附加刑到可独立使用刑种的改变。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籍没刑中涉及到没为官奴的人身内容逐渐被遗弃,取而代之的是文明合理的没收财产制度。由古代的籍没刑发展到现代的没收财产制度,籍没制度经历了怎样发展的过程,对现代刑罚中的没收财产制度有什么借鉴意义都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籍没刑;没收财产;一般没官
        “籍没古代刑罚”刑作为一种古老的附属刑罚,无论在野蛮残酷的奴隶社会,还是在中央集权的封建社会,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结合不同时期的政治和社会、经济背景,在古代集权政治体制下,籍没刑涉及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刑罚被认为是对被统治者的重型威吓,是预防犯罪保障统治阶级利益的有力武器。历史发展,朝代更替,籍没刑的名称虽然在各朝刑律
中略有不同,但其重要内容都是籍没财产、籍没人口。随着人权观念的深入,籍没人口的内容被遗弃,籍没刑逐渐发展成现代的没收财产刑,研究古代籍没制度的发展历程,把握其发展规律,对于反思没收财产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 “籍没刑的萌芽
        关于籍没制度的起源众说纷纭,最早关于籍没刑的文字记载出现在夏商时代,当时被称为孥戮刑罚,其中,奴隶的意思。杀戮的意思。《尚书·甘誓》中规定: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又见《汤誓》:尔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罔有攸赦免。孔安国传:孥,子也。非但止汝身,辱及汝子,言耻累也。也就是说一人有罪,将其父母、妻子、儿女一并杀死或沦为奴隶,从这个意义上说,孥戮刑并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籍没刑,并不涉及没收财产的问题。原因在于:夏商处于奴隶制初期,刑法理念尚处于报复和威慑时代,面对奴隶们的反抗,统治阶级依靠残酷的死刑和肉刑来维持统治、惩罚犯罪。另一方面,奴隶制初期,生产力落后,几乎没有剩余价值,财产刑并不具备实现的条件。所以对于犯罪人只能从人身上进行处罚,沦为奴隶或者适用死刑或肉刑。从文字记载看,对于不执行命令、不遵守誓言等情况就会被处于孥戮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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