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银行人员工最严监管来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行为管理指引...
@所有银⾏⼈员⼯最严监管来了《银⾏业⾦融机构从业⼈员⾏为管理指引(征
求意见稿)》
管完业务,终于轮到了管⼈,以后银⾏再也不能拿临时⼯当借⼝推诿责任了!
为进⼀步规范银⾏业⾦融机构从业⼈员⾏为,加强对银⾏业⾦融机构对其从业⼈员⾏为管理的监管,2⽉11⽇,银监会制定了《银⾏业⾦融机构从业⼈员⾏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指引》从从业⼈员⾏为管理的治理架构、从业⼈员⾏为管理的制度建设、从业⼈员⾏为管理的监管等主要⽅⾯着⼿建⽴银⾏业⾦融机构从业⼈员⾏为管理框架。
《指引》⾸次从规范从业⼈员⾏为管理的⾓度对银⾏业⾦融机构提出了系统性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
⼀是明确要求银⾏业⾦融机构应对本机构从业⼈员⾏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
⼆是规范银⾏业⾦融机构从业⼈员⾏为管理的治理架构,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级管理层(下合称“两会⼀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员⾏为管理中的职责分⼯;
三是从⾏为守则和⾏为细则的制定、从业⼈员⾏为的⽇常教育和管理、招聘和晋升中对⾏为的要求、以及对不当⾏为的举报和处理等⽅⾯规范了从业⼈员⾏为管理的制度要求;
四是从监管报告、⽇常监管、信息报送等⽅⾯完善了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业⾦融机构从业⼈员⾏为管理的监管要求。
从业⼈员⾏为管理迫在眉睫
去年以来银监会罚单频开,暴露出银⾏业违规乱象的⾼发。然⽽,事件的背后都是由⼈主导,银⾏业案件频发,暴露出银⾏对从业⼈员⾏为管理不⾜、部分从业⼈员⾏为缺乏有效约束等问题。因此,规范银⾏业从业⼈员⾏为管理迫在眉睫。
“近年来,银⾏业⾦融机构从业⼈员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银⾏业案件频发,多与银⾏从业⼈员内外勾结、违规操作相关。”银监会相关负责⼈称。
根据银监会公布的数据显⽰,2017年各级银监部门共开罚单3452张、处罚机构1877家、1547名责任⼈员被罚,罚没⾦额近30亿元。与2016年相⽐,处罚机构数量增长近3倍,罚没⾦额超过10倍。
所谓的⾏为管理,本质是管理风险,尤其是重点防范从业⼈员不当⾏为引发的信⽤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金融机构有哪些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的适⽤范围不仅涵盖商业银⾏、农信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融机构和政策性银⾏,也包括在境内设⽴的财务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融租赁公司等其他⾦融机构。
“临时⼯”不再成为推诿责任的借⼝
“银⾏业⾦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员⾏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这是《指引》最重要的内容,这就意味着,劳务派遣⼈员也在⾏为管理的范围之内,银⾏业⾦融机构不能对这类从业⼈免于责任管理。”国家⾦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
实际上,在过去,如果银⾏⼯作⼈员参与了兜售假理财、“飞单”等情况被媒体曝光后,⾦融机构迫于舆论压⼒,惯⽤“员⼯个⼈⾏为,与机构⽆关”、“临时⼯个⼈⾏为,机构没有责任义务”等说辞逃避主要责
任。但《指引》的推出,意味着以后凡是本机构的从业⼈员,⼀旦出现违法违规⾏为,机构本⾝也难辞其咎。
⾄于到底哪些属于“从业⼈员”?《指引》明确了三类,第三类尤其是重点:
1、与银⾏业⾦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员;
2、银⾏业⾦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级管理⼈员;
3、银⾏业⾦融机构聘⽤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融业务的其他⼈员。
在确⽴了⾦融机构本⾝是从业⼈员⾏为管理的主体责任外,《指引》也构建了从业⼈员⾏为管理的治理架构。
在构建从业⼈员⾏为管理的治理架构⽅⾯,除了要发挥两会⼀层的管理职责外,《指引》还要求在银⾏业⾦融机构内部明确专门的牵头部门和专职⼈员,负责全机构从业⼈员的⾏为管理,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内部审计、⼈⼒资源等⾏为管理相关部门应配合牵头部门的⼯作。
由于要求设⽴专职⼈员负责⾏为管理,这也就意味着,银⾏业⾦融机构⼜多出了⼀类职务岗位。《指引》要求,银⾏业⾦融机构应设⽴⼀个或多个岗位专门负责从业⼈员⾏为管理,该专职岗位的从业⼈
员应品⾏端正、业务熟练,并具有与履职相匹配的经验和适当的职级,其联系⽅式应在全机构公开并可查询。
离职退休员⼯若违规照样被罚
在从业⼈员⾏为管理的制度建设⽅⾯,《指引》强调,银⾏业⾦融机构从业⼈员⾏为管理应以风险为本,重点防范从业⼈员不当⾏为引发的信⽤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融机构究竟如何进⾏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制定和建⽴⾏为守则和⾏为细则,对员⼯定期进⾏教育培训并进⾏⾏为评估,将⾏为管理与从业⼈员的聘⽤、薪酬晋升等切⾝利益挂钩,对违反⾏为守则和细则的从业⼈员设定内部处理原则。
其中,制定和建⽴⾏为守则和细则⽅⾯。《指引》要求,⾏为守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从业⼈员的⾏为规范、禁⽌性⾏为及其问责处罚机制等。细则则是在守则的基础上,针对不同业务条线的特点和突出各业务条线中关键岗位具体制定相关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在要求⾦融机构制定守则和细则时,重点点名“五不得“⾏为,要求全体从业⼈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作纪律,⾃觉抵制并严禁参与⾮法集资、、、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
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融牌照的机构发⾏的产品,不得利⽤职务和⼯作之便谋取⾮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泄露监管⼯作秘密信息等。
⾏为管理将与机构招聘、薪酬晋升挂钩。例如,《指引》要求,银⾏业⾦融机构应针对⾼级管理⼈员及关键岗位⼈员制定与其⾏为挂钩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银⾏业⾦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为要求的从业
定与其⾏为挂钩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银⾏业⾦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为要求的从业⼈员不得晋升。
内部处理的类别主要包括刑事处罚、⾏政处罚、纪律处分、职位处分和经济处理等惩戒措施。《指引》对内部处理的要求颇为严格,要求“终⾝责任制”。如要求“与本⾏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离职或退休⼈员,如被发现在银⾏业⾦融机构⼯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以及”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为,银⾏业⾦融机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
有关部门负责⼈答记者问
为进⼀步规范银⾏业⾦融机构从业⼈员⾏为,加强对银⾏业⾦融机构对其从业⼈员⾏为管理的监管,中国银监会制定了《银⾏业⾦融机构从业⼈员⾏为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回答了记者提问。
⼀、《指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银⾏业⾦融机构从业⼈员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银⾏业案件频发,多与银⾏从业⼈员内外勾结、违规操作相关,暴露了银⾏对从业⼈员⾏为管理不⾜、部分从业⼈员⾏为缺乏有效约束等问题。
⼆、《指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指引》包括总则、从业⼈员⾏为管理的治理架构、从业⼈员⾏为管理的制度建设、从业⼈员⾏为管理的监管和附则共五章28条。主要包括三个⽅⾯的内容:
⼀是明确从业⼈员⾏为管理的治理架构。《指引》明确了从业⼈员⾏为管理的组织架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层各⾃的职责,要求银⾏业⾦融机构明确从业⼈员⾏为管理的牵头部门,并指定专职⼈员负责从业⼈员⾏为管理⼯作。同时,《指引》要求银⾏业⾦融机构建⽴从业⼈员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从业⼈员⾏为的相关信息。
⼆是规范从业⼈员⾏为管理的制度建设。《指引》要求,银⾏业⾦融机构的从业⼈员⾏为管理应以风险为本,应制定全⾏遵守的⾏为守则和针对各业务条线的⾏为细则,要求从业⼈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作纪律,并针对全体员⼯开展教育培训。《指引》要求,银⾏业⾦融机构应开展从业⼈员⾏为的
定期评估、建⽴长期监测和不定期排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招聘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为,并将从业⼈员⾏为的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和晋升的重要依据。同时,《指引》要求银⾏业⾦融机构建⽴不当⾏为的举报制度,加⼤约束和监督。
三是加强从业⼈员⾏为管理的外部监管。《指引》要求,银⾏业⾦融机构应将从业⼈员⾏为守则及评估报告报送银⾏业监督管理机构,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银⾏业⾦融机构从业⼈员⾏为管理的评估、监管和信息收集。对于不能满⾜从业⼈员⾏为管理相关要求的银⾏业⾦融机构,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案,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三、与原有相关规制相⽐,《通知》有哪些新的要求?
答:《指引》⾸次从规范从业⼈员⾏为管理的⾓度对银⾏业⾦融机构提出了系统性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是明确要求银⾏业⾦融机构应对本机构从业⼈员⾏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是规范银⾏业⾦融机构从业⼈员⾏为管理的治理架构,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员⾏为管理中的职责分⼯;三是从⾏为守则和⾏为细则的制定、从业⼈员⾏为的⽇常教育和管理、招聘和晋升中对⾏为的要求、以及对不当⾏为的举报和处理等⽅⾯规范了从业⼈员⾏为管理的制度要求;四是从监管报告、⽇常监管、信息报送等⽅⾯完善了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业⾦融机构从业⼈员⾏为管理的监管要求。
附管理指引(意见稿)全⽂
第⼀章总则
第⼀条(法律依据)为加强对银⾏业⾦融机构对其从业⼈员⾏为管理的监管,促进银⾏业安全、稳健运⾏,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条(适⽤范围)本指引所称银⾏业⾦融机构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商业银⾏、农村信⽤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融机构及政策性银⾏。
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设⽴的⾦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的其他⾦融机构适⽤本指引。
第三条(从业⼈员定义)本指引所称银⾏业⾦融机构从业⼈员(以下简称从业⼈员)是指按照《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银⾏业⾦融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员;银⾏业⾦融机构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级管理⼈员;以及银⾏业⾦融机构聘⽤或与劳务代理机构签订协议直接从事⾦融业务的其他⼈员。
第四条(总体要求)银⾏业⾦融机构对本机构从业⼈员⾏为管理承担主体责任。银⾏业⾦融机构应加
强对从业⼈员⾏为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坚持依法经营、合规操作,遵守⼯作纪律和保密原则,严格执⾏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第⼆章从业⼈员⾏为管理的治理架构
第五条(组织架构)银⾏业⾦融机构应在党组织领导下,建⽴全⾯覆盖、授权明晰、相互制衡的从业⼈员⾏为管理体系,并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级管理层和相关职能部门在从业⼈员⾏为管理中的职责分⼯。
第六条(董事会职责)银⾏业⾦融机构董事会对从业⼈员的⾏为管理承担最终责任,并履⾏以下职责:
(⼀)建⽴依法合规、诚实守信的从业⼈员⾏为管理⽂化;
(⼆)审批本机构制定的⾏为守则及其细则;
(三)监督⾼级管理层实施从业⼈员⾏为管理。
董事会可授权下设相关委员会履⾏其部分职责。
第七条(监事会职责)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和⾼级管理层在从业⼈员⾏为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监督评价。
第⼋条(⾼管层职责)⾼级管理层承担从业⼈员⾏为管理的实施责任,执⾏董事会决议,履⾏以下职责:
(⼀)建⽴覆盖全⾯的从业⼈员⾏为管理体系,明确相关⾏为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制定⾏为守则及其细则,并确保实施;
(三)每年将从业⼈员⾏为评估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四)建⽴全机构从业⼈员管理信息系统。
第九条(牵头部门)银⾏业⾦融机构应明确从业⼈员⾏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全机构从业⼈员的⾏为管理。除牵头部门外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内部审计、⼈⼒资源和监察部门等⾏为管理相关部门应根据从业⼈员⾏为管理的职责分⼯,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对从业⼈员的⾏为进⾏监测、识别、记录、处理和报告。
第⼗条(专职⼈员)银⾏业⾦融机构应设⽴⼀个或多个岗位专门负责从业⼈员⾏为管理,该专职岗位
的从业⼈员应品⾏端正、业务熟练,并具有与履职相匹配的经验和适当的职级,其联系⽅式应在全机构公开并可查询。
第⼗⼀条(信息管理)银⾏业⾦融机构应建⽴与本机构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从业⼈员管理信息系统,持续收集从业⼈员的基本情况、⾏为评价、处罚等相关信息,⽀持对从业⼈员⾏为开展动态监测。
第三章从业⼈员⾏为管理的制度建设
第⼗⼆条(风险为本)银⾏业⾦融机构从业⼈员⾏为管理应以风险为本,重点防范从业⼈员不当⾏为引发的信⽤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等各类风险。
第⼗三条(⾏为守则)银⾏业⾦融机构应制定与⾃⾝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为守则供全体从业⼈员遵循。⾏为守则应有利于银⾏业⾦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风险防控。⾏为守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从业⼈员的⾏为规范、禁⽌性⾏为及其问责处
有利于银⾏业⾦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风险防控。⾏为守则应包括但不限于从业⼈员的⾏为规范、禁⽌性⾏为及其问责处罚机制等。银⾏业⾦融机构应及时对⾏为守则进⾏更新和修订,以适应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第⼗四条(⾏为细则)银⾏业⾦融机构应制定覆盖各业务条线的⾏为细则,各业务条线的⾏为细则应符合不同业务条线的特点,突出各业务条线中关键岗位的⾏为要求,并重点关注该业务条线中的不当⾏为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银⾏业⾦融机构应及时对⾏为细则进⾏更新和修订,以适应经营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第⼗五条(遵纪守法)银⾏业⾦融机构制定的⾏为守则及其细则应要求全体从业⼈员遵守法律法规、恪守⼯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觉抵制并严禁参与⾮法集资、、、商业贿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为,不得在任何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融业务,不得销售或推介未经审批的产品,不得代销未持有⾦融牌照的机构发⾏的产品,不得利⽤职务和⼯作之便谋取⾮法利益,未经监管部门允许不得向社会或其他单位和个⼈泄露监管⼯作秘密信息等。
第⼗六条(教育培训)银⾏业⾦融机构应通过培训等⽅式向全体从业⼈员清楚传达⾏为守则及其细则的相关要求,并视情况开展必要的警⽰谈话和通报教育。
第⼗七条(定期评估)银⾏业⾦融机构的⾏为管理牵头部门应每年制定从业⼈员⾏为的年度评估规划,定期评估全体从业⼈员⾏为,并将评估结果向⾼级管理层报告。针对评估中发现的从业⼈员不当⾏为及其风险隐患,应予以记录并及时向相关⼈员提出处理建议。针对评估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应提出有效的改善计划,并持续对⾏为守则及其细则进⾏完善。
第⼗⼋条(长期监测)银⾏业⾦融机构的⾏为管理牵头部门应完善从业⼈员⾏为的长期监测机制,并建⽴针对重点问题、关键岗位的不定期排查机制。针对监测和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予以记录并及时向相关⼈员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招聘制度)银⾏业⾦融机构应在从业⼈员招聘和任职程序中评估其与业务相关的⾏为,并重点考察是否有不当⾏为记录。对银⾏业⾦融机构从业⼈员的利益相关⼈员,不得降低招聘录⽤标准。银⾏业⾦融机构应落实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制度,应从职责安排上形成有效制衡,避免从业⼈员滥⽤职权。
银⾏业⾦融机构在招录董事(理事)和⾼级管理⼈员时,应向银⾏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在银⾏业⾦融机构从业⼈员处罚信息系统中查询有关⾏政处罚信息。
第⼆⼗条(薪酬晋升)银⾏业⾦融机构应将从业⼈员⾏为的评估结果作为薪酬和晋升的重要依据。银⾏业⾦融机构应针对⾼级管理⼈员及关键岗位⼈员制定与其⾏为挂钩的绩效薪酬延期追索、扣回制度。银⾏业⾦融机构应明确晋升的基本条件,未达到相关⾏为要求的从业⼈员不得晋升。
第⼆⼗⼀条(举报机制)银⾏业⾦融机构应建⽴举报制度,⿎励从业⼈员积极抵制、堵截和检举各类违法违规违纪和危害所在机构声誉的⾏为。银⾏业⾦融机构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后,应迅速处理,并视其严重程度向⾼级管理层汇报,⾼级管理层应视其严重程度向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监
管机构或执法部门报告。
第⼆⼗⼆条(内部处理)银⾏业⾦融机构应及时对违反⾏为守则及其细则的从业⼈员进⾏处理和责任追究,并视情况对该从业⼈员⾏为管理相关责任⼈予以责任追究。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为,银⾏业⾦融机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纪律处分代替法律制裁。与本⾏解除或终⽌劳动合同的离职或退休⼈员,如被发现在银⾏业⾦融机构⼯作期间严重违规的,仍应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从业⼈员⾏为管理的监管
第⼆⼗三条(监管报告)银⾏业⾦融机构应当将本机构制定的从业⼈员⾏为守则及其细则报送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少每年报送本机构从业⼈员⾏为的评估报告,报告应⾄少包括本机构从业⼈员⾏为管理的治理架构、制度建设、从业⼈员不当⾏为等内容。
第⼆⼗四条(⾏为监管)银⾏业监督管理机构通过⾮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等对银⾏业⾦融机构从业⼈员⾏为管理进⾏评估和监督管理,并在监管评级中考虑上述评估结果。对于不能满⾜本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从业⼈员⾏为管理相关要求的银⾏业⾦融机构,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要求其制定整改⽅案,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五条(信息报送)银⾏业⾦融机构应当根据《银⾏业⾦融机构从业⼈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的
相关要求,将本机构从业⼈员受刑事处罚、⾏政处罚、纪律处分、职位处分和经济处理等惩戒措施情况,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分别向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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