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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02.05
【字 号】桂政办发[2007]13号
【施行日期】2007.0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工作督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二月五日 
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专项工作督查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2007年1月10日召开的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农村信用社改革奠定坚实基础,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进行督
查。为做好督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查内容
  督查组将围绕自治区主席陆兵、自治区常务副主席郭声琨在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20号)要求,对各市、县(市、区)贯彻落实情况和清收成效进行全面督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是否到位。
  各市、县(市、区)是否集中学习了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尤其是陆兵主席的重要讲话精神和郭声琨常务副主席的重要讲话要求;是否将会议精神层层传达贯彻。
  (二)组织领导是否到位。
  各市、县(市、区)是否成立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日常工作机构。
  (三)部门职责是否到位。
  各市、县(市、区)是否将工作职责和要求明确到财政、税务、工商、建设、国土、房管、法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宣传、人民银行、银监机构、农村信用社等相关部门和单位。
  (四)目标任务是否到位。
  各市、县(市、区)是否及时制定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方案;是否将清收不良贷款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下达各部门、单位和清收工作组;是否明确清收时间。
  (五)清收措施是否到位。
  各市、县(市、区)是否针对不同的欠款对象、欠款性质,分门别类地采取了强有力的清收措施。
  1.是否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借款偿还责任进行了认定。
  2.是否已对赖债的干部职工果断采取了“三停五不”(即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
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措施。
  3.是否已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担保还款的款项做出了资金安排并采取了实际行动。
  4.对达不到申请央行票据兑付条件的困难农村信用社,是否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5]20号文件要求,开展了以政府优质资产置换因行政原因形成的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
  5.当地法院是否加大了对农村信用社胜诉案件的执行力度,对农村信用社贷款债权案件是否按自治区的要求,给予了诉讼费、执行费等有关费用的减交、缓交、免交等优惠支持。
  6.人民银行、银监机构是否对“赖债户”、“钉子户”采取了金融制裁措施;法院、工商、税务、车管、房产、出入境等部门是否采取了限制其购车置产等联合行动。
  7.农村信用社自身是否切实采取了清收不良贷款和控制不良贷款“边清边冒”的有效措施。
  (六)宣传工作是否到位。
  各市、县(市、区)是否重视宣传工作,宣传部门、新闻媒体是否按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工作。
  (七)信息反馈是否到位。
  各市、县(市、区)是否及时掌握清收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研究解决。
  (八)扶持政策是否到位。
  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5]20号文件规定的各项扶持政策是否落实到位。
  二、时间安排
  在全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攻坚工作期间,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组织进行4次督查,每季度2次,切实督促各市、县(市、区)扎实抓好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确保清收工作取得成效。时间大体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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