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精品
信用社(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抵债资产的管理,防范和
化解资产风险,进一步规范抵债资产收回、保管和处置工作,促进全省农村信用社 业务经营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抵贷资产 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6号)和《农村信用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银发[]101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到期贷款,信用社可 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法定程序取得借款人、担保人,以抵偿所欠信用 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置资产。
笫三条收回或处理抵债资产应遵循的原则。
(一) 坚持保护信用社利益原则。尽最大限度减少信贷资金损失,切实维护信用 社的合法权益。
(二) 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在操作过程中要提高透明度,禁止利用职 务之便,在实物收贷过程中循私舞弊、损公肥私和暗箱操作。
(三) 坚持依法合规操作原则。严禁违法、违规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
(四) 坚持审慎决策的原则。在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时,要防止盲LI收物高作价 或忽视其它偿还来源所造成新的资产风险和损失。
笫二章抵债资产管理审批权限
第四条 抵债资产的收回处置权山省、市信用联社(含省联社派出机构,下同) 贷款管理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五条抵债资产收回和处理变现时应分别履行审批程序,具体权限为:
收回和处置抵债资产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市联社审批;金额超 过50万元由
省联社审批。
第三章抵债资产的取得
笫六条各级信用联社要慎重对待以资产或抵押物抵还贷款的问题,对确实无
法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尽量采取措施保全资产或抵押物,防止和减少贷款损 失。对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财产应申请依法拍卖或变卖,争取以现 金形式收回贷款本息。对经降价拍卖、变卖仍无法变现的财产乂确实无其它偿还能 力的,方可申请以物折价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
第七条信用社收取债务人、担保人或笫三人用以抵偿贷款的资产必须具有所
有权和使用权,或者处置权,并能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易于变现和保值的固定资 产和流动资产。对明确规定禁止做为抵押、质押的财产或不符合抵债资产条件的资 产信用社要坚决禁止收取为抵债资产。
(一) 具备收取抵债资产条件的财产具体包括:
1、 已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的抵押物或质物;
2、 抵押物、质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
保管和变现的财产等。
(二) 不具备收取抵债资产条件的财产具体包括: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2、 无形资产;
3、 机动车辆;
4、 土地使用权临近期满且期满前不能处置完毕的土地和地上定着物;
5、 非法、违规、违章建筑物;
6农村信用社贷款、 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以公益为口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 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军事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7、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8、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9、 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财产;
10、 信用社认为不宜做为抵还贷款的其它资产。
第八条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的方式:
(一) 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并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对拟 采取协议收回抵债资产须经报批的,必须事前提岀书面申请,按规定经上级审批同 意后方可办理协议收回手续;
(二) 经仲裁机构仲裁决定;
(三) 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
第九条抵债资产作价:
抵债资产价格确认必须公平合理,作价不得超过市场现价。具体
作价形式有三种:
(一) 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
(二) 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三) 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笫十条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须申报相关资料:
1、抵贷申请报告。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要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情况,写出详实 的调查报告提交信用社审贷小组审议,经审议同意后草拟和上报抵贷申请。抵贷申 请和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债务人(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近两年的生产经营和财 务状况,贷款清收情况,抵债理山和变现能力,处置预案和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2、《借款合同》复印件;
3、 企业债务人(担保人)提供近两年财务损益报表;
4、 抵债资产明细清单,抵债物照片及资产所有权属证明及复印件(包括房屋所 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始fa piao等);
5、 信用社审贷小组决策意见;
6、 其他需报送的有关文件及证明。(包括依法收回的判决书、调解书;协商收 回的协议书,缴纳税费凭证等相关证明)。
信用社申请收取抵债资产时,向上级联社申报的资料一式四份,信用社留存一 份,报上级联社一至三份。
第十一条信用社取得的抵债资产,按其现值能够抵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 同、担保合同终止;不够抵偿贷款本息的部分,信用社应依据合同继续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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