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中清产核资工作指引
  为指导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组建过程中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工作,保证清产核资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工作指引。清产核资工作应遵循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但由于农村信用社性质为合作制企业,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带有终止清算性质,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全适用的,筹备工作小组、中介机构应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就相关内容制定具体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一)清产核资的根本目的,是全面审计评估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状况,摸清家底,充分反映经营风险。通过清产核资,评估认定净资产、明晰产权,以保障农村信用社原社员、职工及增资扩股后新股东各方的合法利益,清产核资应全面准确清查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正确评估农村信用社风险状况,包括资产损失风险和管理风险。针对风险和损失状况,落实防范化解措施,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开业后的健康平稳运行打好基础。
  (二)清产核资工作必须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整体资产评估由具备整体资产评估资格的事务所进行,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报告。
  (三)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是中介机构完全独立、重新进行的清查审计工作,不是对农村信用社自查工作的认定。即使农村信用社在统一法人时已自行进行了清产核资,此次仍应聘请中介机构重新独立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农村信用社自行清产核资结果可作为中介机构工作的辅助。清产核资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现行政策进行。当前政策未明确或政策之间有冲突的地方,由省改革领导小组明确意见。
  (四)清产核资及净资产分配工作程序为:1.按会计核算要求清查审计农村信用社表内外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2.按风险管理及审慎性要求对表内外全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连带责任进行整体资产评估;3.认定净资产;4.净资产分配。
  (五)清产核资的范围为联社及所辖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的委托人为县联社(或筹备工作小组,与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委托决议一致)。清产核资以联社为单位编制清产核资报告和附件。对未统一法人地方,清产核资报告中应有每个法人农村信用社的清产核资认定结
果(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数额),以体现农村信用社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
  (六)清产核资的基准日原则上选定在清产核资外勤工作开始前的上季末。清产核资进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清产核资结果到筹建受理之日一年内有效。清产核资基准日与申请筹建日期超过九个月的,会计师事务应对前半年期间的重大经营事项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国发[2003]15号文件所明确的扶持政策,如央行票据,在基准日后拿到的,不计入清产核资范围,但在开业审批计算资本充足率和不良贷款率时加以考虑。央行票据在基准日之前拿到的,计入清产核资范围。
农村信用社贷款  (七)清产核资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出具《清产核资报告》、《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最近一年财务审计报告》与《净资产确认书》。
  《清产核资报告》包括清产核资工作依据;逐科目分类详细描述清产核资采用的审查方法和过程,各项目的清查确认结果(以县联社所辖社内合并轧差数作为确认数)、账务调整理由、账务调整分录,需要说明的重大问题,农村信用社管理存在缺陷。《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对表内外所有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评估,处理各项损失和增减值,逐科目分类披露风险状况。《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会计报表为向社会
增资扩股的依据。《净资产确认书》以《整体资产评估报告》确认的评估值为净资产确认值。《清产核资报告》与《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应包括比较合并资产负债表、比较汇总资产负债表(均以联社为单位)。报告的附件内容为按科目(或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清查评估明确表,明细表的详略程度及要素按评估有关要求填列。重要的项目要求逐笔编制明细表,一般的项目可分类别汇总编制明细表(按照下文各项目的具体要求)。
  (八)清产核资只作评估而不做真实的调账,但必须与真实调账的依据一致。有关真实调账何时进行,在农村信用社自主决定范围内的,如账务核算错误,由农村信用社自行纠正;需要商财务主管部门(如税务部门)的,协商一致后再作真实调账。调账不要求在清产核资结束之时马上进行,可以在开业前或开业当年决算前完成。
  (九)中介机构工作结束后,筹备工作小组应组织力量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复查;银监局组织进行验收。组建单位应针对复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复查整改。应当注意,中介机构的清产核资工作不能代替监管机构在准入阶段对申请单位风险性及合规性的审查,银监局应对清产核资过程是否审慎完整、评估结果是否公允反映了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状况、是否充分披露了资产损失及风险状况、是否采取了能充分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固定资产评估是否存在虚增、净资产处置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二、资产项目的清查评估
  资产清查评估的重点是充分准确反映贷款、抵债资产、投资、票据业务的风险及实际价值,冲销各项损失、充分计提各项准备、剔除虚收利息,审慎进行固定资产评估。
  (一)现金。实地盘点检查日库存现金,并倒推评估日库存现金是否与账面数相符。如发生现金盘亏、盘盈,应相应计入营业外支出(收入)。现金明细账按查实数确认。
  (二)存放央行款项。
  1.按人民银行对账单确认存放央行款项余额。
  2.按规定计算应缴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缴存不足的,应作出披露。
  (三)存放同业款项。指农村信用社存放在银行用于清算、结算的款项。1.按存放单位作出分类披露。其中存放县联社的单独披露,作合并内部往来项处理。2.按同业对账单确认存放同业款项余额。3.核定存放同业业务的性质,属于拆放同业行为的应调整到拆放同业科目。
  (四)拆放同业。1.县联社辖内调剂资金单独披露,作合并内部往来项处理。2.逐笔登录拆出资金。发出函证,就拆借合同要素、拆借逾期原因及还款保证等内容实行独立调查,确认债权的真实性。未回函的应查明原因,督促回函。3.审查合同是否有效,确认拆放行为的有效性及账务的准确性。4.评价拆借风险。按照拆借行为的真实性、拆借对象的资信程度、拆借资金的逾期时间、逾期原因及还款保证等进行评价。拆借一旦逾期,就意味着高风险。期后到期的,应注明是否已收回。
  (五)信贷资产。信贷资产审计评估是清产核资的关键内容,其核心为风险评价。鉴于信贷资产风险评估的复杂性与专业性,各地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另行专门制定清产核资中信贷资产评估的操作细则。
  1.工作要求
  信贷资产清查审计评估的总体要求是摸清家底、暴露风险、妥善处理。
  (1)信贷资产按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与呆账贷款分类评估。已实行五级分类的地方,按五级分类进行评估,同时与“一逾两呆”口径对接,按“一逾两呆”科目作出说明。
  (2)信贷资产实行分类审计评估。金额越大、风险越大的贷款,就要实施越深入、越充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对前十户贷款、单户贷款比例达到资本总额一定比例(如3%一5%)的贷款下户调查;对大额贷款逐笔分析风险,逐笔实施实质性审查,逐笔在附表中登记反映(大额的标准根据农村信用社规模由各地自行确定);对较大金额贷款逐笔清查审计,分类汇总进行分析评估。对小额贷款审计结合符合性与实质性审查,可以采取抽查方式,但抽查面应达到一定比例。
  2.工作步骤
  (1)中介机构就贷款情况严格进行独立函证。中介机构应对所有贷款发出函证。大额贷款、借款人风险较大贷款回函率及回函认证率应作具体统计,逐笔追踪。未回函贷款及回函不认证的贷款,应查清未回函及回函不认证的原因,督促回函。对通过函证不能审计的贷款,应追加实施替代审计程序。
  (2)清查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参考《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贷款五级分类》制定具体标准,正确划分贷款形态。基准日后至外勤工作结束前的期后事项可以作为贷款形态认定的重要参考。期后到期的贷款,应在评估附注中说明是否已收回。期后已收回的不良贷
款在评估中予以说明。
  (3)评价贷款风险及损失情况。参考《贷款五级分类》制定具体贷款风险评价标准和方法,评估贷款风险和损失情况。对不符合贷款管理要求的贷款,如无效担保、无效抵押、超诉讼时效贷款、违规贷款等,应详细提示。①对完全不能收回的贷款,当前在正常、逾期或呆滞贷款核算的,转入到呆账贷款核算。②对损失率超过50%的贷款,评估可能的损失比率。③对损失难以断定的不良贷款,按风险成因及风险大小分类披露风险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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