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非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发挥农村信用社的优势,激发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社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权质押贷款的行为管理。
农村信用社贷款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非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根据质押率不高于固定资产的评估价值,合理确定办理股权质押贷款的额度,加强贷款风险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章 贷款方式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向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权质押贷款,应当以公开市场价格评估股权的价值,依据不超过评估价值的质押率办理。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评估价值和质押率,规定股权质押贷款的利率和期限,并明确如下事项:
(一)非上市公司出质股权的公司性质、出资情况、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
(二)贷款的用途及用款计划;
(三)股权的出质、解押、处置等事项的约定;
(四)还款方式和还款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风险控制原则,对贷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进行审查,确保股权质押贷款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定期或根据业务经营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加强贷款管理,及时了解贷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对风险较大的贷款进行监控和处理。
第三章 贷款风险控制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加强风险控制和内部审计,树立风险意识,确保资金安全,做到贷款与风险可控。
第九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评估价值和质押率,设定特别授信管理措施。贷款金额大的,贷款用途较为特殊的,贷款人信用状况较为薄弱的,应当设立特别审批程序,并严格执行。
第十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加强收费管理,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条件,确保贷款收益与金融风险收益率的合理对应关系。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细心管理客户关系,加强信用管理。
第十二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每年对贷款人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情况、利润变化等进行财务分析,定期抽查复核。
第十三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加强与非上市公司的联系、合作,积极为非上市公司提供专业服务和经验分享,协助非上市公司优化财务结构和经济效益。
第十四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资产质量、风险分析等情况。
第十五条 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股权质押贷款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农村信用社制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农村信用社所有。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疑难问题,应当及时与农村信用社联系,协商解决。若需修改,应当经过审批程序,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规定处理。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