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10-07-30 16:32来源:未知 作者:c 点击: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最大程度地保全资产、减少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损失,根据银监办通[2003]83号《关于农村信用社使用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资产会计核算的通知》及**农金改办[2001]173号《关于印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精神,结合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是指已申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定向发行的专项银行票据置换的信用社不良贷款,经列入表内“1115专项央行票据”和表外 “110已置换不良贷款”科目核算的贷款。
第三条 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全信用社信贷资产、降低信贷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的收回、有利于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档案管理
第四条 信用社应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进行规范管理,逐户建立和完善已置换不良贷款档案。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协议或合同。
三、借款凭证或契约。
四、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
五、已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经依法起诉的调解、判决、裁定、债权凭证等法院相关证明材料、已破产企业的破产清偿分配资料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材料。
农村信用社贷款 六、收回或分期收回借款的收款凭证。
七、原属呆帐贷款的呆帐贷款认定审批表。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 按规定逐户统一设置档案号。
第六条 建立并及时、准确逐户登记“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登记簿”。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档案号、已置换金额、借款时间、到期日期、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贷款清收情况、管理责任人等。
第三章 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内控管理
第七条 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作为信用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应将该类贷款与表内贷款资产并行运作、强化管理。
第八条 信用社应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分析,对存有关系人、职工、亲属和冒名贷款或其他“三违”贷款,应逐笔说明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联社。联社应依据上报情况,查明原因,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收回。因上述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联社将对相关责任人按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实行已置换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制。 对信用社职工有下列渎职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
成贷款或资产无法收回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已置换不良贷款放松管理、失查、致使借款人套取贷款造成损失的。
二、对到期债权不及时催收,致使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而造成损失的。
三、对债务人的故意逃废债务的行为,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损失的。
四、玩忽职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造成信用社债权丧失的。
第四章 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
第十条 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 信用社贷款已完全损失,无法进行追索。如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停倒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或借款人死亡绝户等;信用社对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不再予以追索的债权。该类已置换的不良贷款资料应按农村信用社已核销呆帐贷款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类 信用社债权仍合法有效的,如借款人或担保人有一方尚在;借款人或担保人被兼并或分立;借款人或担保人关停破产后,财产未清偿完毕,农村信用社债权应依法可获得补偿的债权;其他可继续追索的信用社债权等。对该类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信用社应建立专项清收组织,落实专人清收、保全、盘活措施。信用社主任与信贷员应层层签订清收、保全、盘活已置换不良贷款责任书。
第十一条 信用社应建立个人收入与清收任务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已置换的不良贷款清收奖励办法
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清收按现金收回本息的8%奖励,并按时报送清收结果、收款凭证及相关清收奖励分配情况以备审计。
第五章 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会计制度
第十三条 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信用社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已置换不良贷款的会计核算办法。信用社会计在对已置换不良贷款进行表外科目核算的同时,应定期监测在表外科目中如实反映,及时记载已置换不良贷款的增减变化及余额情况,确保
核算的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 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核算,做到会计、信贷双线控制,双线反映。保持账、簿、据相符一致。
第十五条 收回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信用社应坚持“先收本金、后收利息”的核算原则。
第十六条 收回已置换不良贷款要严格按财务会计核算有关规定按时入账。 第十七条 信用社应切实做好已置换不良贷款的保密工作,避免因知情面扩大而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因违反保密制度对外泄露应保密事项,使信用社第十八条 联社应加强对信用社已置换不良贷款管理的稽核检查、督促,以确保清收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上述办法若与人民银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相抵触的,以人民银行或上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信用联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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