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客户评级授信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余庆县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评级授信风险管理,规范统一评级授信标准及操作流程,完善信贷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统一授信是指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授权下的信用社(分社)对所辖服务区域内的非自然人客户(含集团客户,以下简称客户)的表内外授信在内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全辖信用社(分社)在对客户财务因素和非财务因素及风险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限额。该限额只是信用社(分社)对客户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上限,不是信用社(分社)必须向客户提供授信支持的额度。信用社(分社)向该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授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限额。
本指引所称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保理、透支、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 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各信用社(分社)对符合条件的已评级客户可以在其最高授信额度内提供具体使用的授信额度。
第四条 授信额度按业务品种分为单项授信额度和综合授信额度。单项授信额度是指对某一特定信贷业务品种的授信。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多种信贷业务品种的授信。在综合授信额度内,经审批明确了各业务品种授信限额的,不得突破限额,除高风险业务向低风险业务授信额度转化外,其他授信业务不能相互混用。
本指引所指低风险业务是指交存100%保证金(含本联社认可的国债、合法银行存款凭单、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全额质押)的信贷业务、银行信用支持或承诺全额覆盖的信贷业务。
第五条 授信额度按使用方式分为不可循环使用和可循环使用授信额度。各信用社(分社)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可提供不可循环授信额度,该额度只能用于办理一定期间内一次性的授信业务,不能循环使用。信用社(分社)可以对符合优质客户标准的客户提供可循
环授信额度,该额度在一定期间内一次性的授予客户,并允许客户在规定条件下和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第六条 授信额度按是否向客户公开分为内部控制授信和公开授信两种方式。内部控制授信是指对客户不予公开的授信额度,由各信用社(分社)控制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为信用社(分社)授信的主要方式;公开授信是信用社(分社)应客户申请,告知客户授信额度,允许其在授信有效期限内、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信用社(分社)确定的授信额度。公开授信方式须谨慎掌握,严格限定于AA级以上(含)优质客户且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联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控制范围、控制对象、控制用途、控制期限,在确保不发生法律纠纷、信用风险、声誉风险的前提下进行,为信用社(分社)授信的补充方式。
公开授信承诺不得超过所核定的授信限额,且必须经联社有权部门审批。
第七条 授信额度按额度计算方法的不同分为一般额度授信和特别授信额度。一般额度授信是授信额度不超过本指引确定授信额度公式计算的最高授信额度;特别授信额度是指各信社(分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需要突破最高授信额度的特别客户(如新成立客户)给予的授信额度。
第八条 为加强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系统性风险,联社应将集团客户、关联客户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授信。
第九条 各信用社(分社)授信实行客户及行业适度集中原则,防止客户集中风险及行业集中风险。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十条 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内部评级和直接认同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一条 客户的授信管理应当遵循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农村信用社贷款客户信用等级是各信用社(分社)识别客户风险,确定客户信用风险系数,计算客户授信额度的基础依据。
授信是各信用社(分社)对客户办理表内外信贷业务的前提。
用信是在授信额度范围内根据客户具体的需要使用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 客户授信实行授信主体、对象、额度相统一的原则。
授信主体的统一是指对同一客户,在余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系统只能由一个营业网点机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和公开授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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