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拆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兴业”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一流工程,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普遍提高,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将优质工程质量普遍提高,继续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将省优质工程奖和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合并,奖名定为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以下简称“泰山杯”奖。
第二条  “泰山杯”奖是我省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由山东省建设委员会、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颁发。
第三条  “泰山杯”奖的评选是由各市地和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并经市地建筑业联合或部门(总公司)推荐出来的工程中优中选优,质量为省内一流水平。
第四条  “泰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为60-70个。评选的具体工程作由山东省建筑业联合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评选“泰山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省市地、县(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包括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大中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二、大中型交通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三、大型分共建筑和市政、园林工程
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四、住宅工程
住宅工程分为小我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1.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组团。
2.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含)以上。
五、水利工程
评选工程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  经济欠发达地区个别评选“泰山杯”奖工程的规模低于第五条款所列标准要求时(但不少于原列标准的80%),也可申报、推荐,但工程质量必须特别优良,具有代表性,社会反映好,
第七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取范围:
1.我国企业施工的工程。
2.外国和台港澳地区建筑施工企业总承包并进行施工管理的工程。
3.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4.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5.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6.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7.纪念性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泰山杯”奖的工程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城市规划、国家和部颁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由市地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先进水平的证明;
泰山介绍2.主体工程的施工质量(包括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达到优良,并为省同类型工程先
进水平;
3.按国家和部颁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规范以及质量验上标准进行了质量验评;
4.按规定已经工程项目的批准单位,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了全面验收;
5.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或隐患;
6.工程质量第市地工程范围内的最佳水平;
7.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批标和经济效益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8.住宅小区组团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必须在8平方米(含)以上,小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
(二)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设施等,都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
(三)组团内小区的住宅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达到优良;
(四)参与小区组团施工的建筑企业不超过2个。
第九条  申报“泰山杯”奖的主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在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中,完成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表的安装;在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中,完成了厂房和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施工。
2.企业在民用建贡工程中,完成了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的施工。
第十条  两个企业联合承包一个工程,可以联合申报‘泰山杯 “奖。
第十一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内,只能选择其施工的二个工程申报“泰山杯 ”奖。
第十二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个工程允许有二个企业申请作为“泰山杯”奖的主要分包单位。
主要分包单位具备的条件:
1.与总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
2.完成的工程量占工程总工作量的20%以上;
3.完成的工作量、数额在该工程所有分包单位中列前二位;
4.完成的分部工程或单痊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优良。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  “泰山杯”奖申请程序:
1.地区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向市地建筑业联合会(协会)申报,未成立建筑业联合会的市地,向市地建委、建管局(处)申报;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企业向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申报;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筑业联合会申报。
2.各地区建筑业联合会(协会),各有关部门(总公司)根据建贡施工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应分别片求工程用户和建筑施工企业主管单位意见。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所属建筑施工企业申报的工程,应该征求工程所在地的建贡业联合会(协会)意见;地区建
贡施工企业申报属于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归口管理的专业性(包括市政)工程,应该征求省直有关部门(总公司)的意见。
3.各地区建筑业联合会(协会),各有关部门(总公司)应在“泰山杯”奖申报表是签署对工程的具体意见并盖章,出具正式文件向山东省建贡业联合会推荐申报评选次序(工程质量)的具体意见。
第十四条  山东省建筑业联合会对推荐的“泰山杯”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将初审结果能过函件告知市地建筑业联合会(部门)和中央驻鲁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五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1.申报资料部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2.“泰山杯”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3.工程计划任务书的复印件一份。
4.工程报建批件(包括: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
5.证明工程设计水平先进的文件材(原件)或证书复印件一份。
6.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文字材一式两面三刀份。
7.评选为省、部门级优良工程或市地、部门范围内质量最佳工程的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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