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彦淖尔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28
∙【字 号】巴政办发[2012]45号
∙【施行日期】2012.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2〕4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经济开发区,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障城乡特困众的基本生活权益,根据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2012年度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2]40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民生指标标准的通知》和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2012年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水平。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㈠城乡低保
1、城乡低保保障标准。2012年,各旗县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批
准(具体标准附后)。各旗县区城乡低保保障标准严格按照自治区审批后标准从2012年1月开始执行。
2、城乡低保补助水平。从2012年1月份开始,全市城市低保月补助水平要在2011年月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增加39元,全市平均月平均补助水平达到326元。提标资金,按照201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80%的比例,剩余部分由市财政负担临河区的40%,其余部分由其它旗县自行承担。
3、从2012年1月份开始,农牧区低保的月补助水平要在2011年月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增加20元,全市平均月平均补助水平达到159元。提标资金,按照2011年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负担70%的比例,剩余部分由市和旗县区按2:8的比例分担。
㈡五保供养
2012年,集中供养标准在2011年(2011年底自治区在2011年初标准基础上再提高50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900元,全市平均五保集中供养标准达到4918元;分散供养标准在2011年的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500元,全市平均五保对象分散供养标准达到2815元,
进一步加快敬老院建设,整合农牧区敬老院资源,撤并床位在100张以下的敬老院,完成磴口县、五原县中心敬老院二期工程和乌拉特中旗、杭锦后旗、乌拉特前旗、乌拉特后旗中心敬老院建设,使每个旗县区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能力达到50%以上,敬老院的建设资金除自治区补助外,每个床位市财政补助3000元,要求旗县区财政安排6000元。
㈢孤儿供养2012年,全市孤儿集中供养标准在2011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92元,全市平均孤儿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达到1392元;分散供养标准在2011年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160元,全市平均孤儿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达到1160元;
㈣城镇“三无”人员供养2012年,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标准在2011年的基础上提高129元,全市平均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达到937元;分散供养标准在2011年的基础上提高80元,全市平均城镇“三无”人员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达到580元。
二、工作要求
㈠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城乡社会救助标准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事关困难体切身利益,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各旗县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根据
当地保障人数、人均可用财力水平、调标政策等情况,认真做好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供养、城镇“三无”人员供养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足额安排所需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同时,要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按标施保工作,并向全社会公布新的保障标准。
㈡开展农牧区敬老院纳入民政事业单位法人管理体制工作。制定出台《农牧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标准》,开展农牧区敬老院规范化管理评比和等级认定工作。
㈢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推进按标施保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城乡低保按标施保工作当作民生工作的大事来抓,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认真研究和扎实推进按标施保工作,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正确处理好按标施保和指标控制、分类施保的关系,逐步实现由定额补助向按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给予差额补助过渡。
三、资金发放
三无人员 各地区要按照确定后的保障标准积极协调落实,确保按新的标准在2012年6月底前将资金
全部到位,城市低保实行按月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农牧区低保实现按月发放,孤儿和“三无”人员供养资金从第二季度开始按新的标准补发,实行按季发放;五保供养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市政府将在2012年7月底前对旗县区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附件:各旗县区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略)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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