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社会救助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最低层次的保障部分,是的最后一道防线,保障的是社会保险这道主要的安全网无法保护的人。社会救助虽不像社会保险那样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部分,但它具有其他保障环节无法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尤其突出表现在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方面。(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汶川玉树大地震) 本章内容:社会救助概述最低生活保障灾害救助
第一节社会救助概述一、社会救助的概念及含义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及三次分配,对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经济、社会原因而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即社会脆弱体给予救助,以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制度。
理解:①主体是国家(如民政部门)或社会(如各类慈善团体);②手段是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国家)及三次分配(社会慈善捐助);③对象是社会上各类脆弱体;④目标是保障救助对象的最低生活。传统上我们把对社会困难成员的帮助称为社会救济,但救济一词包含有慈悲、怜悯等不平等的彩在内。因而,现代社会都把社会救济改为社会救助,一方面是其覆盖面更大了;另一方面是救助一词可以看成是更为中性的词,从而更加符合现代社会的发展理念。社会救助与社会救济一字之差,实际上反映出社会文明的进步。
二、社会救助的产生与发展萌芽世界各国还在农业社会时期就出现了社会救助的萌芽――慈善事业,以
进行扶危济困,帮助那些贫困人
。早期社会救助主要有:民办慈善事业、宗教慈善事业、官办慈善事业。产生1601年,英国旧《济贫法》;1834年,英国新《济贫法》。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制度产生于20世纪初,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1946年英国的《国民救助法》。发展二战以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自己的社会救助制度。享受社会救助成为社会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三、社会救助的特征最低保障性保障困难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按需分配是一种有别于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国民收入再分配。具有在确定的标准范围内(如贫困线以下或遭受灾害时)向救助对象按需分配(现金援助、实物援助、服务援助等)的特征。权利义务单向性只要符合救助条件,就有权利申请获得救助,而无须尽缴费义务。全民性任何人只要符合社会救助的条件,即可得到社会援助。
四、社会救助的功能缓解贫困缓解贫困问题是社会救助最基本和最直接的功能。推动社会公平和社
会文明进步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保证了社会公平;援助社会弱势体是人道主义与人文关怀精神的体现,是社会文明的进步。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起着自动稳定器的调控功能和相机抉择的政策决策作用。三无人员
五、社会救助的分类1.依据救助手段划分:现金救助实物救助服务救助以工代赈:是指通过提供相应
的工作或就业机会并发放劳动报酬的方式实现对救助对象的救助。 2.依据救助时间划分:定期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和对孤寡老人、孤残儿童的救助) 临时救助(灾害救助)
3.依据救助的实际内容划分:生活救助(城乡低保) 灾害救助(各种自然灾害) 失业救助(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到工作,我国纳入低保体系) 住房救助(廉租房制度) 医疗救助(资助参加医保或减免医药费) 教育救助(九年制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资助贫困大学生学费等) 法律援助(司法救济) 扶贫开发(扶贫、开发)
六、社会救助的对象国际劳工组织认为:在工业化国家,那些收入相当于制造业工人平均工资30%的家庭和个人应成为救助对象。欧洲经济合作委员会认为:如果一个成年人的可支配收入(交所得税和保险税后)低于平均水平的50%, 则属于救助对象。英国的救助对象分为四类:无固定职业或就业不充分,无力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因而无权享受社会保险者;有权领取社会保险津贴,但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者;领取社会保险津贴已满期限,却无其他收入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生活又无着落的人。中国社会救助的对象分三类:一是“三无人员”, 即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的社会成员;二是灾民;三是贫困人口。
七、社会救助的管理中央政府集中管理型(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地方政府分散管理型(日本、瑞士、芬兰、挪威、中国) 中央和地方分层管理型(法国、美国、卢森堡)
我国社会救助我国已基本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十二五期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机制,提升社
会救助水平。
第二节最低生活保障一、概念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之下的社会成员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二、原则生存保障原则(保障最低生活,避免挨饿
受冻) 普遍性原则(任何社会成员,不论其身份地位、有无职业,只要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均可享受救助) 法制化原则(法律规范、强制实施) 维护受助者个人尊严原则(现代社会,享受社
会救助已经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再也不是接受恩赐、怜悯和施舍了)
三、最低生活标准的概念及确定1. 概念最低生活标准又称最低生活保障线,是指在社会发展的某一时期,由政府制定的、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在衣食住行等方面保障居民生存的最低限度的基本生活标准。 2. 确定方法一般,国际上确定最低生活标准的方法有以下四种:市场菜篮子法:维持居民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一篮子商品和服务的价格。
恩格尔系数法:根据家庭用于食物支出占全部支出的比例来衡量贫困程度的一种方法。恩格尔定律:随着家庭和个人收入的增加,收入中用于食品方面的支出比例将逐渐减小。恩格尔系数(%)= 食品支出总额/家庭或个人消费支出总额×100%。恩格尔系数在59%以上为贫困,50-59%为温饱,40-50%为小
康,30-40%为富裕,低于30%为最富裕。以一个家庭的食品消费支出除以0.59,即可得出家庭收入的贫困标准。
国际贫困标准法: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平均收入水平来确定最低标准,是一种收入比例法。如经合组织认为,最低贫困标准相当于社会平均收入的50%―60%。生活形态法: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行为等生活形态入手,提出一系列有关贫困家庭生活形态的问题,选出若干剥夺指标,即被舍弃的方式行为,再根据这些剥夺指标及被调查者的实
际情况确定哪些人属于贫困者,再分析他们被剥夺的需求及消费收入,得出最低生活保障金额。
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A.绝对贫困:指维持生存的最低需求品缺乏。
B.相对贫困:建立在将贫困者的生活水平与其他社会成员的生活水平相对比上的,是指比社会成员平均生活水平低的生活状态。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的贫困大多数是绝对贫困,发达国家的贫困基本上是相对贫困。中国现阶段采用的是“绝对贫困为主,适当兼顾相对贫困”确定低保标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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