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7.18
∙【字 号】南府规〔2017〕25号
∙【施行日期】2017.08.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的通知
南府规〔2017〕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7月18日
南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面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在全市建立城乡统筹协调、资金来源稳定、政策配套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服务管理规范、救助程序便捷,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切实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
第三条 坚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级负责,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坚持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救助供养标准科学合理,保障适度,实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保基本、全覆盖、可持续;坚持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确保特困人员获得必需的社会保障;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乡一体化救助供养保障机制;坚持发挥社会力量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慈善捐赠以及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特困人员提供服务和帮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参与的良性互动。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把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强化政府托底保障职责,为特困
人员提供规范、适度的救助供养服务,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实处。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重点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日常管理、能力建设,推动相关标准体系完善和信息化建设,实行特困人员“一人一档案(包括电子档案)”,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相关工作,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纳入相关专项规划,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供养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
第五条 统筹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对持有本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满16周岁后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具体认定实施细则按自治区民政厅出台的认定实施细则执行。本办法公布前已确定为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的,直接确定为特困人员,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三无人员
第三章 供养内容
第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城乡特困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住房保障、殡葬服务、教育救助和提供关爱服务等方面保障,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具体供养内容为: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包括供给粮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装、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钱。可以通过实物或者现金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提供照料服务。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间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务。
(三)提供疾病。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特困人员住院押金,对意外事件住院的特困人员,经核实身份后,各县(区)民政局、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与卫生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确保特困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合规费用,由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予以支持。
(四)提供住房保障。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优先给予住房救助,确保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有固定住所。
(五)提供殡葬服务。特困人员死亡后的丧葬事宜,集中供养的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分散供养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亲属办理。属火葬区范围的特困人员死亡后,一律实行火葬,火葬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给予全额报销,最高不得超过供养对象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不属火葬区范围的,提倡火葬,火葬的殡葬基本服务费给予全额报销。若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就地土葬,丧葬费用按照不超过其死亡当月基本生活标准的12个月一次性计发。丧葬费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经费中支出。其遗产与供养者有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没有协议的,按法定办理。
(六)提供教育救助。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特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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