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人员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巩固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合肥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12.04.06
∙【字 号】合司通〔2012〕13号
∙【施行日期】2012.04.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其他规定
正文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巩固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司通〔2012〕13号
各县(市)区司法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现将《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巩固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
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巩固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建设巩固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皖司通〔2012〕2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政法工作会议和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以“夯实司法行政基层基础、提升社会服务管理水平”为主题,着力实施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四项巩固提升工程,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的职能作用,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二、活动内容
(一)实施“司法所建设巩固提升工程”
1、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按照司法部和省厅统一部署,县(市)区司法局扎实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示范县(市)区和“五好”司法所创建活动。围绕全市司法所综合评定要求,积极开展司法所综合评定工作,组织司法所争创全市模范、优秀司法所。力争通过各类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整体水平。
2、进一步加强司法所组织队伍建设。县(市)区司法局不断加强司法所专职副科级所长配备工作,充分使用政法专项编制,配齐配强司法所工作人员,确保年底前,司法所专职
副科级所长配备到位,每个司法所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等形式,通过聘用专职人民调解员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等形式,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市局将在今年上半年,举办全市司法所长培训班。县(市)区局除积极组织司法所长参加省、市各类培训活动外,还要开展对司法所干警的分级培训。基层司法行政干警的培训面要达到90%以上。
3、进一步完善司法所工作保障机制。县(市)区司法局继续推进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改善司法所装备条件,不断提高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年底前,全市司法所业务用房要全部达标,每个司法所要配备2部以上内网电脑。要指导司法所进一步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强化司法所所务管理。要把司法行政业务经费重点向基层倾斜,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4、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所工作的督促检查。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强化对省级示范所、市级优秀所的动态管理。针对司法所建设示范县(市)区活动标准,补缺补差,务求创建活动取得实效。要建立巡查制度,采取明查暗访以及信息化业务监管等多种方法,加强对司法所办公用房、标牌标识、装备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司法所各项职能作用。要完
善基层信息化应用考核机制,落实信息化应用通报和奖惩制度,将行政推动、应用考核和督促检查紧密结合,实现各项业务管理系统的全员全流程应用。
(二)实施“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巩固提升工程”
1、进一步健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县(市)区司法局、各司法所依法全面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乡镇(街道)、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全覆盖。鼓励和帮助企事业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深化完善开发区、集贸市场、高校园区、毗邻跨界地区等区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县(市)区司法局对本辖区内乡镇(街道)及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进行备案。司法所对本辖区内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进行备案。鼓励成立以调解员个人姓名或工作特命名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各开发区要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人民调解工作。
2、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县(市)区司法局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和合肥市《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搭建县(市)区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平台,推动在医疗纠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校园安全等矛盾纠纷
比较集中的行业和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并实际开展工作,努力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
3、进一步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按照《人民调解法》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推广肥东县人民调解员个案补贴制度,按照“谁调解,补助谁”的原则,对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根据纠纷类型、难易程度、社会影响等实行“一案一补”。要进一步优化调解员队伍结构,结合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公开选聘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司法行政干部,以及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调整、充实人民调解员队伍。要建立培训准入和在岗培训制度,县(市)区司法局要组织开展1次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员和区域、行业、企事业人民调解员的集中培训,司法所要组织开展对村居人民调解员的集中培训,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要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衔接,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与司法、公安等部门的联动机制,推广庐阳区司法局杏林司法所驻派出所调解室工作模式,在各县(区)法院、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室。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制度体系建设,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受理登记、分流移送、督查回访、立卷归档、统计报送等运行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工作公信力和权威性。加强人民调解数据统计工
作,加强对数据的汇总分析,为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依据。
4、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工作效能。按照司法部、省厅的统一部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专项活动,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继续深入开展“争当人民调解能手”和“双百佳人民调解员”、“双十佳人民调解委员会”评选活动,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效能和社会影响力。市局将开展人民调解典型案例评比,推广人民调解员持证上岗制度,组织评选星级调解员并推荐参加合肥电视台“和事佬”团队。
(三)实施“安置帮教基地建设巩固提升工程”
1、大力推进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认真贯彻中办发〔2010〕5号、皖办发〔2010〕22号文件精神,县(市)区司法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通过以政府投入或依托企业等方式,至少建立1家集食宿、教育、培训、救助为一体的过渡性安置基地,注重开展对 “三无人员”等重点安置帮教对象的安置工作。
2、大力推进乡镇(街道)分散安置的安置体系。充分发挥社会企业安置刑释解教人员的
积极作用,司法所要按照“一乡镇(街道)一安置点”的工作要求,确定1-2个企业,作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实体,重点帮助有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解决就业问题,并协调有关部门按规定给予企业政策性税费减免或优惠。
3、大力推进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基地的规范运行。按照《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职业培训与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市、县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刑释解教人员职业培训与过渡性安置基地的名称、建立程序、认定、指导管理等工作进行全面规范。对政府投入等形式建立的过渡性安置基地,科学界定功能设置,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各项工作流程,推进过渡性安置基地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步伐。
(四)实施“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巩固提升工程”
1、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网络建设。加强法律服务所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着力提高法律服务所的综合实力。积极推进两所分离工作,尽早实现法律服务所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工作场所分离的工作目标。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依托司法所和法律服务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优化法律援助工作半小时服务圈,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网络在解答咨询、转递申请、收集信
息等方面的便民利民职能。
2、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业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法律服务所提高服务质量,努力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加大对基层法律服务监管力度和对违纪违法执业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对法律援助站点的管理,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三、实施步骤
基层基础建设巩固提升年活动从2012年3月开始启动,到12月份结束,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评比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下旬至4月上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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