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调研报告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探析
近几年来,石棉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了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困难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一、石棉县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基本情况
1、农村医疗救助情况。制定出台政策。根据《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依托,以困难众大病医疗救助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村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农村因灾因病农民的基本医疗需要,我市于2004年经过近半年时间认真调研,经市民政、卫生、财政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共同会商论证、市法制办依法公证、市政府同意,出台了《**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各县区也制定了农村医疗救助实施规程或规章制度,纳入考核目标。积极筹措资金,落实了每年按每人30元筹措资金,其中市按每人6元,县区按每人24元。其中10元用于帮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合作医疗的个人应承担的部分,20元作为第二次救助。积极实施救助,2004年以来,除省给予我市的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我市各级共筹集农村医疗救助资金940.8万元,其中,市、县(区)财政投入719.2万元,各级公益金105万元;社会捐助及其他投入116.6万元。每年全市参加农村医疗救助人数占全市农村人口3.2%
以上,共资助参加新农合人数为48.6527万人次,资助参加新农合后二次救助人次人数达1.6908万人次;资助资金总额达979.683万元。 

2、城市医疗救助情况。为解决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负担问题,依托我市建立的以大病统筹为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惠民医疗卫生服务平台,本着以救助城镇困难居民患大重病、慢性重症疾病为重点,目前我市正在酝酿出台《**市市区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希望通过建立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统筹基金,对城镇困难居民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存在困难和在医治重大疾病、慢性重症疾病医疗费用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存在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实际情况再给予一定限额救助的医疗救助。救助对象: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居民重点优抚对象,城市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员(指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至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城镇居民享受生活补助费的行政事业单位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市总工会核定的城镇居民特困职工,城镇居民家庭生活困难的临时救助对象(指家庭人均收入处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至保障标准150%以内的),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众。救助形式:
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负担的部分费用。医疗救助对象重大疾病、慢性重症疾病就诊的,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分不同对象给予适当医疗救助。
二、医疗救助存在主要问题
    通过各级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石棉县医疗救助政策实施以来,贫困体就医难得到了一定缓解,特别是对患重大疾病的农村贫困体及时给予了一定的资金救助,充分体现了党委、政府对贫困体的关爱和帮扶。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看到了医疗救助存在着一定问题和困难。
1、救助对象中无钱看病问题仍然严重 
目前救助对象患病没钱看病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救助对象患病无力交纳住院押金,影响了病情正常;二是医疗救助起付线过高。我市农村低保对象医疗救助起付线300元与90元的农村低保标准高出3倍多,这意味着将花去医疗救助对象3个多月的基本生活费。因此造成救助对象因无力支付基本医疗起付线费用,而不能及时就医难以享受医疗救助;三是目前我市采取的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属于医后救助方式,相当多的救助对象在患病后由于无力支付住院费或医疗费,而放弃或延误的问题突出。 
2、医疗救助比例及标准偏低 
我市目前实施的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各县区对医疗救助比例及标准规定的普遍偏低,比如,新浦区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对其住院医疗救助按25%35%45%三个比例实行救助,分为300-5000元、5001-10000元、三无人员10001元以上,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显然救助比例和标准有些偏低。就救助比例而言,一名农村低保对象要得到10000元医疗救助自己要拿总医疗费的50%以上。按农村低保对象一般性住院需费用10000元计算,按300元起付线,25%35%的比例救助,此人只能取得救助金2325元。那么,该家庭需要承担7675元的医疗费用,占总医疗费的76.75%。而一名农村低保对象每月享受的保障标准为90元,一般低保家庭很难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这就造成了申请医疗救助人员“少”,使大量患常见病、慢性病的贫困体无力负担医疗费而放弃,影响医疗救助的实际效果。 
三、解决问题对策及建议 
为切实缓解贫困体就医难,加大政府医疗救助力度,使城乡医疗救助政策更加惠济贫困体,针对目前医疗救助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适当提高基本医疗救助比例、标准及降低起付线标准 
为满足城乡特困体的基本医疗需求,使患常见病、慢性病的特困人员得到及时,防止常见病因得不到及时医治引发大病的情况。对策:将基本医疗救助中农村低保对象起付线降低为100元,城市低保对象起付线定为200元;将农村基本医疗救助比例上调整20%,城市基本医疗救助比例定为50%60%70%三种。 
2、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同步救助制度 
**市的医疗救助政策采取医后救助的方式,造成相当多的救助对象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放弃。为更好地服务救助对象,使他们切实享受到医疗救助政策。对策:探索建立同步救助制度,对救助对象中确实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住院费和费的患者,可凭定点医疗机构或转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通知书到县区民政局申请同步救助,经县区民政局与医疗机构确认情况属实的,县区民政局按基本医疗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最高救助标准的50%提前预付给患者或其直系亲属,确保救助对象及时得到。同时,救助对象或直系亲属应凭医疗票据及时到县区民政局进行核销平帐,对不积极配合销帐的,取消其家庭今后的医疗救助待遇。 
城乡医疗救助是政府拨款、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城乡低保家庭、五保户和贫困户等实行的医疗救助,是医疗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和大病医疗统筹的重要补充措施。在城市和农村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对于帮助贫困众减轻医疗负担,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提高健康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是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形式,也是医疗卫生社会公平性的重要体现。
为了解当前阿勒泰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开展情况,掌握医疗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倾听民心,反映民意,以便为健全完善医疗救助体系提供基本信息和服务,由地委委员、行署副专员汪鉴定带队,地区民政局党组书记匡文兴及相关单位领导陪同的调研组赴部分县及乡镇(街道)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问卷调查和对接受过医疗救助的家庭进行走访等形式进行了深入调研。调研情况显示,阿勒泰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发展迅速,基础扎实,覆盖面大,救助方式方法各有创新,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还有许多问题和不尽人意的现实问题亟待解决,现结合对城乡医疗救助调研中发现的问题谈几点拙见。
一、基本情况
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是一项新事物,也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2005,富蕴县、布尔津县和青河县确定为自治区城市医疗救助工作试点县,并于2007年在全地区铺开,标志着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全面启动。实施伊始,各县(市)相应成立了医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以县(市)政府的名义制定下发了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在两年多的时间内,使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对地区范围内患大病的城乡贫困居民家庭的医疗费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有效缓解了其因病致贫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确保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
综合2008年城乡医疗救助统计数据来看,全地区累计拨付医疗救助资金1738万元, 68384人次得到有效救助,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保障城乡弱势体“看病难、看病贵、看不起病”等客观存在的问题发挥了应有的积极的作用。
二、城乡医疗救助运行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亟待完善和健全的体制机制问题
当前,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在运作工程中,由于受政策、体制机制的影响,存在与实际操作不相适应,救助形式单一、救助覆盖面较窄等问题,需要我们结合运作实际深层次的对现行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
(一)从政策层面看: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存在局限性。
1、医疗救助主体单一。目前,城乡医疗救助还仅局限于靠政府救助部门实施救助,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承担救助及互助责任,医疗服务机构未能在降低治病成本方面下功夫,以至于救助效果和社会覆盖面不明显。
2、医疗救助病种受限。现行政策只限于对文件规定的大病进行医疗救助,使相当多的患有常见病和慢性病的特困众被排除在医疗救助制度之外。
3、医疗救助水平偏低。救助对象分AB两类(A类是指救助对象中的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B类是指救助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原则上,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全年个人累计享受医疗救助金额A类不超过3000元,B类不超过2000元;城市医疗救助对象A类不超过3500元,B类不超过2700元;最高救助额与患癌症、白血病等所需诊疗费数万元、数十万元相比,只是杯水车薪,达不到医疗救助应有的效果。
4、医疗救助方式滞后。医疗救助受政策制约,仅局限于病后救助,导致救助时限滞后。由于城市贫困人经济收入低,收入几乎只能维持生活必需的消费支出,难以承担基本的医
疗保障服务,生活欠稳定,健康状况较差,低收入和上涨的医疗费用导致“因病致贫,因病更贫”的恶性循环。一旦需要支付较高的医药费,他们就会面临吃饭还是吃药的两难选择。这使相当多的困难众在患病后由于无力支付住院费或医疗费,而放弃,延误就医的问题尤为突出。
(二)从管理部门看: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亟待加强。
1、医疗救助政策宣传力度不够。由于宣传工作不够,致使有一部分人不知道什么是农村合作医疗,什么是医疗救助工作,住院后去报销才发现不是定点医院,费用不能报销等情况。
2、医疗救助工作队伍急需加强。医疗救助可以说是社会保障工作的新事物,医疗救助工作量大,程序繁琐,它包括申请对象的核查、评审、复核、公示及资金发放,这些都要靠救助工作人员来落实完成,但个别县(市)对医疗救助工作设专职人员,兼职人员还担负着更为繁重的城乡低保和其他社会救助工作。这样,致使城乡救助工作人员工作上“力不从心”,救助工作效率低,救助水平难以提高。
(三)从受助体看:贫困体就医的问题突出
1、贫困体普遍存在无钱看病的问题。我们发现贫困体就医难问题非常突出,这个体普遍存在“小病不愿医、大病没钱医”的状况,住院要预付压金是他们不愿住院和住不起院的第一道门槛。
2、贫困体对医疗救助政策认识模糊。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不清;二是医疗救助政策不清;三是医疗救助的报销额度不清;四是医疗救助报销的程序不清。
三、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思考
1、降低医疗救助门槛,增强医疗救助力度。各县(市)制定本县(市)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取消起付线,逐步取消病种限制,在当前条件下规定以住院救助为主,兼顾门诊救助,适当开展居家救助。
2、扩大救助覆盖面,提高救助资金利用率。确保救助对象的主体主要是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民政对象。对于边缘困难众的救助,采取临时救助的形式,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的医疗救助。在此基础上,逐步把低收入老年人、重病或重残人纳入保障范围,让原本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众也能够享受到政府的救助,切实解决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结余过多,而有实际困难的众却得不到有效救助的问题。
3、完善医疗救助方式,提高医疗救助效果。一是医前救助。采取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明确每次的具体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在规定的救助金额内凭相关证件即可获得救助;或由救助对象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向定点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救助通知书》,在通知书中明确救助金额,定点医疗机构凭通知书即安排住院。二是医中救助。采取救助对象在的过程中按规定向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民政部门根据救助对象的及费用支出情况,及时审批救助金额并向定点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救助通知书》,定点医疗机构在通知书限定金额内的医疗费用直接与民政部门结算。三是医后救助。采取由救助对象凭后的医疗费用单据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清算单及有关证明,向民政部门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民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给予医疗费报销。这种方式主要用于边缘困难众的临时救助。四居家救助。针对一些慢性病,长期住院效果不一定理想,而且医疗费用很高,救助对象承担不起,只能在家通过草药、中药等进行必要情况,由救助对象提出申请,民政部门根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证明,在封顶线内给予现金救助,后由救助对象在家通过草药、中药或民间其他方式安排。五是临时性救助。对低保边缘家庭因患病而引起生活严重困难的,给予一次性的医疗救助,帮其度过难关。对医疗救助对象患特大病费用开支过大,在封顶线内报销后还有很大困难的,再给予一次性的救助。实行“医前救助”、“医中救助”和“医后救助”相结合,使救助对象能及时享受到医疗救助政策。
4、制定科学补助标准,提高救助水平。近几年来,医疗救助资金逐年增加。因此,在资金总量增加的前提下,拟将救助比例和封顶线提高。同时,重点提高救助标准和救助比例,把有限的资金向救助对象中的“三无人员”、“五保户”以及重病、重残等人员倾斜,切实解决困难众看病困难。
5、加强救助队伍建设,强化经费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涉及基层调查,资金需求的测算,救助资金的审批发放管理,医疗救助工作的评估等大量繁重而复杂的工作,且医疗救助涉及部门多,操作难度大,程序复杂。由于人员经费不足,严重影响了医疗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一是要健全工作机构。按照“抽人带编”的方式落实人员编制,按救助对象比例配备工作专干。二是要落实工作经费。要按照医疗救助资金的一定比例落实工作经费,并争取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三是要提高素质。定期举办培训班,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业务能力,增强为民服务的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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