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2.21
∙【字 号】濮政办〔2018〕71号
∙【施行日期】2018.1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精神卫生
正文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
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
濮政办〔2018〕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工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巩固提升我市全国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试点工作成效,推动精神卫生事业全面发展,维护人民众身心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河南省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豫政办〔2016〕3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工作规范(2018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建立健全我市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组织领导机制
(一)调整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对濮阳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了调整(名单见附件)。各县(区)也要调整完善本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综合协调、政策制定和督导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解决精神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
(二)完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各乡(镇、办)要进一步调整完善以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为成员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负责制定辖区内患者的发现、、应急处置、康复、帮扶等管理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对易肇事肇祸、贫困和“三无”患者等特殊体明确监管职责,做好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工作。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通报重点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三)建立关爱帮扶小组。村(居)民委员会要建立由村委会干部(网格员)、精防人员、公安片警、民政专干、残联专干、家属、志愿者组成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负责协同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登记和随访,全面了解辖区内在册患者和家庭的基本情
况,解决患者管理、、康复和生活中的难题。每月至少召开1次例会,通报工作情况,交换患者信息,解决存在问题。
二、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工作推进机制
(一)目标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列入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年度考核范围。综治部门要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考核体系。
(二)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部门协调机制和联防联控机制,巩固完善综治、卫生“双牵头”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联席会,着力解决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推进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督导考核制度。由市、县(区)政府分别组织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人社、残联等成员单位参加,对县(区)、乡(镇、办)每半年组织1次联合督导,年底组织1次综合考核。
(四)工作奖惩制度。对积极履行精神卫生综合管理职责、工作机制健全、工作推进有力
三无人员的单位和工作突出的个人,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激励。同时,对工作责任不落实、工作机制不健全、保障不力、扯皮推诿和存在脱管、漏管、失控等问题较多的县(区)、乡(镇、办)及单位予以通报和工作约谈,问题严重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严重肇事肇祸事件的,由综治部门按照《濮阳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濮办文〔2017〕58号),视情采取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等责任追究措施。
三、建立健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机制
(一)定期筛查机制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乡(镇、办)每季度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综治、公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部门相关人员,按照“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原则,在辖区范围内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集中排查摸底、登记报告、风险评估和分类管控等工作,并建立健全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档案,确保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脱管、不漏管、不失控。各级综治、卫生计生、公安、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患者定期筛查工作。
(二)信息共享机制
由各级综治部门负责,协调建立部门信息定期交换机制,每半年至少相互通报1次,日常工作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沟通。卫生计生部门要将危险评估为三级及以上的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公安部门,由其录入《全国严重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公安部门要将《全国严重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统》的患者信息、疑似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警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民政部门要将纳入民政救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残联部门要将评定为精神残疾的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公安、卫生计生部门;司法部门要将在押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中精神障碍患者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公安部门。要严格信息管理,做好保密工作。
(三)送诊机制
1.常规送诊。对康复期发病和新发现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各乡(镇、办)负责,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及患者家属将患者送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病情诊断,开展风险评估,确定患病程度,实施。
2.特殊送诊。发现疑似精神障碍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时,公安部门应依法迅速处置,并将其送往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医学诊断;城市无主流
浪乞讨人员中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民政部门及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对于有暴力迹象的,公安机关应当主动配合;城市无主流浪乞讨人员及“三无人员”中如确诊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符合住院条件的,由民政部门负责救治经费,医疗机构要无条件收治。住院期间,由发现地乡(镇、办)负责寻、通知患者的监护人,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费用。
3.应治尽治。医疗机构要组织做好符合住院条件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接收、诊断、危险性行为评估和规范化,直至符合出院标准。公安、民政等部门以及乡(镇、办)在送患者住院时应配合医疗机构履行相关送诊手续。对无正当理由拒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机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查实处理,造成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符合住院条件,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不同意住院的,在监护人履行承诺手续后,关爱帮扶小组应加强监督,督促监护人落实服药和看护措施。
4.医疗保障。各级各相关部门在落实濮阳市卫生计生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濮阳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濮卫〔2015〕148号)、《濮阳市民政局濮阳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贫困精神障碍患者定点医疗救治救助的通知》(濮民〔2016〕
106号)等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政策,做到弱监护家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贫困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门诊免费服药,普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不超过10%。要整合各部门救治救助政策,做好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对接,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一站式”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向广大患者及家属宣传告知相关救治救助政策,包括医疗及生活救助信息和申请渠道,社区康复机构及相关活动信息,发生各类应急事件时相应的救治救助机构及,当地关爱帮扶小组成员的等。
(四)接收管控机制
1.无缝接收。完成并符合出院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定点收治医疗机构通知患者监护人或患者所属乡(镇、办)接收。有明确监护人的,交由监护人接收;监护人不愿接收的,由乡(镇、办)负责督促监护人接收;监护人确实无能力接收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城镇“三无”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对流浪乞讨精神障碍患者,由发现地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管理和联络协调接送返乡。
2.分类管控。对病情稳定、危险性评估二级及以下患者,按国家基本卫生公共服务及《通知》要求进行常态管理及随访。对以往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三级及以上患者,还要纳入“五方契约”管理,即由综治部门统筹协调,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患者监护人承担患者管理的主体责任,“五方”即公安片警、乡(镇、办)民政所专干、残联专干、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精防医生、村(居)委会干部协同管理。公安部门对三级及以上患者纳入“一人一档一警”管理,对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精神疾病患者,依法实施强制医疗。对不同意参加社区服务或契约管理的患者,精防人员报告关爱帮扶小组给予重点关注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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