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感想(通用6篇)
见义勇为感想(通用6篇)
  见义勇为感想 篇1
   xx,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在别人的生命陷入危机时,他挺身而出,用自我的生命换回了他人的重生,以年仅29岁的年轮谱写了一曲壮丽的人生。他是农民的儿子,他有他的梦想,他有他的热血,他有他简单而又淳朴的爱心,而此刻,他却无法应对亲人,无法实现希冀,无法挥洒豪情,无法无法书写人生。但他的整个人生,却是以神勇的壮举诠释了生命的意义。
   xx的事迹被媒体披露后,很快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人们争相传颂他的义勇之举,无不为他的行为大加赞赏,在人们广为追求物质条件的当今社会,仍然还有这样能够见义勇为、挺身而出的人,已经太少了,而他,作为普通的农民工,他却能够做到,在关键的时刻,把生的期望留给他人,奉献出了自我年轻的生命。生命于人而言,是最崇高的,我们能够放弃这,放弃那,而对于生命,从不轻言放弃。然而,在紧要危机关头,我们没有任何机会细细思考,但我们能够在瞬间作出决断,这样的选择仅有一次,也仅有一个,当别人的生命受到威胁时,xx能够毫不犹豫的挺身而出,若换成你、我、他,则又会是怎样的决断呢所以,我
为他的勇气深深折服,也被他的行为深深打动,对他的敬佩之情油然而生。当我明白了他的事迹后,我无不为他的义勇之举而发自内心的感动。
   xx的父亲说:“他的生前有两个愿望,一是要让自我的双亲过上幸福的生活;二是要让家乡的孩子能读好书,做有知识的人。”这是多么简单而又纯朴的愿望啊!然而,就是这样简单的心愿,他却再也实现不了。他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也还有许多心愿未了,他走得太匆忙了,甚至没来得及脱下毛衣和鞋袜,更不能和白发双亲告别……就这样,带着遗憾无声地走了。生命最完美的演译是延续灵魂送出真心,生命最博大的诚意是舍弃自身置换他人。死去的人,他是真的永生了,而活着的人,承载了他的灵魂。
   英雄去了,但他的灵魂还在,他的精神永远留在我们心里,作为活着的我们,更要坚守岗位,做好每一件事,让我们替英雄去把他的每一个愿望变成现实。
  见义勇为感想 篇2
   人们经常叹息,“好人没好报”。无他,只是因为做好人付出的个人成本太高,而大多数情景下做好人的个人收益却得不到保障或远远低于付出的个人成本。“路人”为什么更愿意做
什么然而生
冷漠的“看客”,而不愿意做“见义勇为”的“英雄”呢?同样也是由于做“英雄”的成本太高。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专家郑晓边教授说,“见义勇为的原动力应当是发自内心的、积极向上的,而不应是为了图别人的表扬和回报”。然而,这种对于“见义勇为”的解读其实是一种构建“道德乌托邦”的“宏大叙事”,大而无用,不切实际,证明了作为心理学专家的教授先生对于人类的心理缺乏一种真切的了解。自然,人们在决定“见义勇为”的那一瞬间,往往并不会研究“别人的表扬和回报”,更不会心头突然涌出什么崇高的理念,很多人往往仅仅只是凭着本能地冲动;但“见义勇为”了以后,如果没有得到社会或受益人在精神上或经济上给予的回报,或者为“见义勇为”而付出的个人损失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则难免会有一种失落感――这种失落感及其广泛传播将抑制行为者本人和旁观者以后碰到类似事件时的“见义勇为”的冲动,最终必将构成一种相对稳定的“看客文化”,也既是我们所谴责的“路人”的“麻木不仁”。
   那么,作为公民和纳税人的“路人”,到底有没有“见义勇为”的社会义务呢?答曰:既有,又没有。一方面,保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是一种国家职责,因为仅有国家才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公民只要纳了税,也就尽到了他对于公共领域的职责,同时,作为纳税人的公民也有权利要求国家使用这种合法的暴力为自我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保驾护航――他们没有义务以自身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为代价,来维护其他公民的生命与财产的
安全。在此意义上,“见义不勇为”是完全合情合理的,不应当受到社会谴责。另一方面,从对自身负责的角度来说,每一位作为个体的人都应当为自我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负责。当具体表此刻某一位受害人身上的社会公正与社会正义受到非法侵犯,而政府有关部门因种种原因缺席或暂时缺席的时候,如果作为旁观者的公民不进行有效的抵制和反抗,在必须程度上也就是对侵犯者的纵容,并所以也成了侵犯者的同谋――这一状况的漫延将恶化社会的总体生存与生活环境,降低生活于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的安全感,从而使每一个人,包括旁观者自我都在必须程度上成了受害者。另外,由于旁观行为降低了侵犯者的侵犯风险,无疑将刺激侵犯行为的恶性扩张,保不定类似的事件不会有一天也发生在旁观者的身上。如此这般,本来意在保护自身生命与财产的行为――“见义不勇为”――也就走向了他的反面,变成了一种威胁到自身的生命与财产安全的对自我不负职责的行为。
   从保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是一种国家职责和每位公民都应当为自我负责的关系上来说,“见义勇为”能否成为一种“自然的社会公德”,即公民能否做到为自我负责,主要取决于国家是否尽到了保护公民的生命与财产的安全这一最基本的职责。仅有当作为国家行为的实施主体,即政府的有关制度与所采取的有关措施能有效地增加非法侵犯公民生命与财产安全行为的侵犯成本,减少侵犯者的侵犯动机,并且能有效地降低“见义勇为”行为的个人
成本,提高“见义勇为”者的个人收益――“见义勇为”行为将增加侵犯者的侵犯成本,促使社会环境向改良的方向以展,作为受益人和“搭便车”者的其他公民,应当对“见义勇为”者所遭受的个人损失进行精神上或物质上的补偿,另外,由于“见义勇为”者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职责,这一补偿行为的主体应当是拿了纳税人的钱故负有公共管理职责的政府――时,才会构成“见义勇为”行为强大的社会支持系统,从而使道德行为者个体与整个社会都成为个人道德行为的受益者;也仅有这样,才能使“见义勇为”成为一种“自然的社会公德”。
  见义勇为感想 篇3
   道德经有云: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与道。经过今日课前讨论对长江大学见义勇为体的英雄事迹的学习,我对这句话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去年,长江大学15名学生结“人链”救人的英雄事迹在神州大地引起强烈反响,3名牺牲大学生的事迹更是感动了无数人。为救两名落水少年长江大学十多名大学生手拉手扑进江中营救,两名少年获救,而3名大学生不幸被江水吞没。三个风华正茂的生命就这样走了,走得悄无声息又惊天动地,走得大义凛然却又令人痛惜;两名落水少年获得了新生,他们却献出了生命。换作是我,我不明白我有没有他们的勇气,把生的期望带给他人,把死的
危险留给自我,用生命的壮举发出时代的青春宣言,但他们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发自内心的去尊敬,去学习!长江里的“人梯”精神存在于我们每一个人之中,英雄的事迹会永远记录,不会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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