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美议会政治地位的异同
论英美议会政治地位的异同
摘要:英国和美国由于历史、地理、人文等客观因素方面的差异,这种差异能够很自然的投射在英美的政治制度上。英国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通过资产阶级革命建立起君主立宪的议会制国家,而美国则是在总结西方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的一个新兴的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国家。本文对这两个有着“远亲”关系的国家,从议会制的历史起源、发展以及结构功能和国际政治影响力等方面出发对二者的议会制的政治地位的异同做出比较性分析。
关键词:议会制  结构功能  国际政治地位
一个是地处亚欧大陆西边的岛国,一个是与亚欧大陆隔海相望的大陆;一个是历史悠久,一个是初出茅庐;一个是有着皇室传统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一个是自诩民主法治的三权分立制国家;一个叫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一个叫美利坚合众国。似乎从一开始这两个国家就注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却又因为时代和机遇等一系列因素而命运殊异。议会制是西方土生土长的产物,是西方资产阶级在前进的过程中努力探索的结晶。议会制在历史的长河中播散到世界各国,在那里生根发芽,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各国的议会制也有自己的特点。
1、议会制在英国起源和在美国的变异发展
1、议会制的英国起源
议会,英文Parliament,是讨论的意思。
    在早期盎格鲁-萨克逊人统治下的英国社会中,就存在着久远的民主和法制的传统。如果追根溯源,就会发现,现代英国议会最早就源于早期郡法庭中集中地方代表的惯例。后来,又出现了贤人(Witan)会议。这种贤人会议本是一个国王的顾问团体,没有具体的组织,人选也要看国王的意旨。不过这种贤人议会在一定程度上开始萌生了英国各阶层民众参政议政的传统。
11世纪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之后,在英国建立了一种以军事服役为交换条件的土地分封制度和包含着地方政务的司法制度。在政治体制上,诺曼诸王在继承了盎格鲁-萨克逊人习俗惯例的基础上又把诺曼底传统的管理国家的方式移植到了英格兰,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御前会议。这种御前会议不同于盎格鲁-萨克逊人的贤人会议。这个团体的一部分是大地主,另一部分是由国王特别召来的顾问。御前会议最初执行国王的一般任务,其任务后
来分成了若干部门。在亨利一世统治期间(1100~1135),御前会议有了比较固定的职能,由少数主教、宫廷官员、王室仆役和男爵等组成了一些比较固定的小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协助国王管辖地方政府,处理重大案件,受理郡法庭和百户区法庭的上诉,因而其中的成员被称为法官。后来,亨利二世任命其中的5个成员组成一个驻在固定地点的法院,在国王的指导下审理各地的重大案件,这就逐渐演变出了王座法庭,即由各州市的代表与国王及其御前会议人员所组成的大会议(Magnum Concilium)。之后,这种大议会在威斯敏斯特的集会最后逐渐转变成了一种国家的立法机构。这实际上就成了近代英国议会制度的起源。
1215615日,安茹王朝屡战屡败的国王约翰25位贵族代表举行谈判,签署了著名的《大宪章》。最为重要的是,《大宪章》的签订确立了王在议会王在法下的原则,即英王的权力并非是至高无上的,它只能在法律的约束下行使权力。这实际上也为作为限政的宪政开了先河。于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推翻了斯图亚特王朝,议会在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该法案体现了国王的权力受到议会牵制的宗旨,明确了议会至上的原则,把国王的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更进一步的是,他们使内阁向议会负责,即国王必须提请获得议会多数的政党来组阁,若议会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或者解散议会。但若新选出的
议会仍然不信任内阁,则内阁必须辞职。于是,英国的君主立宪政治通过这次不流血的革命而正式确立下来。这是人类宪政民主史上的一个关键转折点。
英国在1688光荣革命后建立起来的议会权力超过君主的立宪君主制度以及两党制度,不仅对英国以后的历史发展,而且对欧美许多国家的政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英国的政治制度及由此而萌发的政治思想,对欧洲绝对君主专制制度是一个沉重的打击,而对一些民主、进步的思想家,如18世纪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伏尔泰等则起了巨大的鼓舞作用,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法国大革命的一针催化剂。同时,对亚洲的中国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国的维新派在为改革而奋斗的时候,就常常引用英国的民主政治制度作为楷模。
2、议会制在美国的变异发展
美国最初是哥伦布发现的新大陆,在西方早期殖民过程中,美国本土居民受到迫害,而来自欧洲的移民迅速将西方的文化、思想、政治制度以及生活方式带到这片大陆。
17世纪初,英国开始向北美殖民。最初的北美移民主要是一些失去土地的农民,生活艰苦
的工人以及受宗教迫害的清教徒。1620年,他们乘“五月花号(Mayflower)”到北美并在船上制定《五月花号公约》。在1121日于普利茅斯上岸,清教徒与41名自由的成年男人签署共同遵守《五月花号公约》。内容为组织公民团体;拟订法规等。奠定自治政府的基础。
18世纪中叶,英国在美洲的殖民地与英国之间, 已有了裂痕。 殖民地的扩张, 使他们产生某种自觉, 自觉到英国的迫害, 而萌生独立的念头. 1774, 来自12州的代表, 聚集在费城, 召开所谓第一次大陆会议, 希望能寻出一条合理的途径, 与英国和平解决问题, 然而英王却坚持殖民地必须无条件臣服于英国国王, 并接受处分。 1775年, 在麻州点燃战火, 5月, 召开第二次大陆会议, 坚定了战争与独立的决心, 并起草有名的独立宣言, 提出充分的理由来打这场仗, 这也是最后致胜的要素. 177674日,,宣告了美国的独立,177674日大陆会议在费城乔治·华盛顿发表了《独立宣言》。《独立宣言》开宗明义地阐明,一切人生而平等,具有追求幸福与自由的天赋权利;淋漓尽致地历数了英国殖民主义者在美洲大陆犯下的罪行;最后庄严宣告美利坚合众国脱离英国而独立。《独立宣言》的思想来源于对英国的《权力法案》和法国的《人权宣言》的探索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的发展进步。
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区别
在经过南北战争之后,美国终于建成了一个联邦制的统一的国家。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步资产阶级成文宪法,核心是实行三权分立原则,这个原则来源于洛克的分权思想,目的是为了通过分权达到互相制衡,避免权力过分的集中于某个个人或组织。
2、英美两国议会制的结构功能比较
    议会是英国政治的中心舞台,是英国的最高立法机关。政府从议会中产生,并对其负责。英国的国会为两院制,由上议院和下议院组成。上议院又称贵族院,主要由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的重要人物组成。上议院议员不由选举产生,部分是世袭贵族。上议院是英国最高司法机关,议长由大法官兼任。和下议院相比,上议院的权力相对有限,保留着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司法权,有权审查下议院通过的法案,并通过必要的修正案,还可以要求推迟它不赞成的立法,最长可达一年。下议院又称平民院或众议院,其议员由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下院的主要职权是立法、监督财政和政府。英国全国被划分为多个选民人数基本相同的选区(选区的划分由一个独立的委员会决定),每个选区选举一名下议院议员。大多数选区议员是一个政党的成员,但是没有政党背景的人士也可以参加选举。通常情况下,英国下议院总有一个拥有绝对多数的政党,该党领袖被国王任命为首相。下议院第二大党的领袖则成为反对党领袖。
美国国会行使立法权(legislative authority )。议案(bill)一般经过提出、委员会审议、全院大会审议等程序。一院通过后,送交另一院,依次经过同样的程序。法案经两院通过后交总统签署;若总统不否决,或虽否决但经两院2/3议员重新通过,即正式成为法律。实际所在地是华盛顿特区国会大厦,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议员总数为535人。参议员(senator)由各州选民直接选出 ,每州 2 ,实行各州代表权平等原则。现有议员100名。当选参议员必须年满 30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9 ,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 。任期6年,每 2年改选1/3 ,连选得连任 。众议员数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 ,由直接选举产生,每州至少1 ,人数固定为435 ,必须年满25岁,作为美国公民已满7年,当选时为选出州的居民 。任期 2年,连选得连任。两院议员长期连任现象极为普遍。议员不得兼任其他政府职务,国会议员代表其选区的选民,但是最为一个整体代表整个国家选民,通过立法来规范政府与人民的行为。国会还拥有宪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力,如对外宣战权、权等。参众两院各自还拥有特殊权力。如总统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及总统任命的高级官员须经参议院“咨询和同意”;参议院还有权审判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副总统;众议院有权提出财政案和弹劾案,有权在特殊条件下复选总统。国会立法活动常受院外活动集团的影响。国会两院在各自议长主持下工作。众议院议长由全院大会选举产生,副总统是参议院的当然议长。
两院均设有许多委员会,还设有由两院议员共同组成的联席委员会,国会工作大多在各委员会中进行。
3、英美议会政治地位的比较
    在君主立宪制的英国,名义上国家是国家元首;现实生活中有内阁和首相专权之说;但在法律上,议会拥有至尊至上的地位。
  英国宪法赋予了议会卓越的和绝对的权力。议会的至尊地位首先体现在它所拥有的立法权上。理论上,它可以制定任何法律,可以修改、废除任何现有的法律,可以制定、修改、废除具有宪法性的法律。除了立法权外,议会至尊还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在行政上,议会下院是行政权力的最高来源。内阁和首相都产生于下院,下院是通往政治权力的必经之路。第二,在财政上,议会下院控制着国家的财政命脉。第三,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议会可以向地方授权也可以收回权力。
  议会至尊,是指其法律地位,并不意味着它可以为所欲为。并且这种法律地位并没有得到任何宪法性文件的规定,仅是一种习惯的表示,是人民对它的默认。议会实际上受到许多
约束:首先,它要受到英国多数选民意志的约束,它不得制定任何违背英国国情的法律;其次,它要受到公众舆论的约束,不能通过将会遭到公众普遍反对的法律,而且这种法律即使通过了也难以执行下去;再者,它也不能通过与国际法相违背的任何法律,比如英国议会不能通过与欧盟的法律相冲突的任何法律。
英国议会的至尊地位还体现在议会的特权上。为了维护议会的权威和尊严,也是为了使议会能够不受妨碍地工作,必须给予其特殊的保护,这种保护被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议会享有一些特殊的法定权力,就是议会特权。英国议会两院所享受的特权大体相近。这种特权既适用于作为整体的议院,也适用于议会的工作人员和每一位议员。英国议会特权包括:议院言论自由、议会成员被召集与会的优先权(这也意味着议员享有在民事案件中免受逮捕和免除在陪审团中服务或被迫出庭作证的权利)、上/下议院各自作为整体,有接近国王的权利、上/下议院有控制它自己的工作进程的权力、确定议院的合法资格并在此基础上宣布席位空缺的权力、对任何人破坏议会特权的行为作出惩罚的权力。就下院来说,对维护其尊严、保护它能正常工作来说,较有意义的特权有五项,这就是:议院言论自由权、议院不受逮捕权、议会自主管理权、议会的惩处权和议会拜谒国王权。
政府在决策、立法、财政上也逐渐起主导作用,议会只起着配角作用。首先是决策,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政府所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多,决策范围日趋扩大,技术性也越来越高,与之相应,政府部门有所增加,专业型也增强,而议会则没有这种相应的变化,因而难以适应决策的需要。尤其是议会的工作特点也不适合作出高效率的决策。于是,内阁和政府就自然成了决策的中心,议会也逐渐失去了对政府决策的干预能力。虽然议会已经成为政府的“奴仆”,但毕竟议会拥有法律上的至尊地位,就与政府的关系来讲,议会在政治生活中仍然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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