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信托:保护个人数据的有效途径
《数据安全法》第十九条强调“国家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培育数据交易市场”。因此,构建健康的数据交易机制势在必行。将数据纳入信托机制,消除以“告知—同意”的个人数据保护方式弊端,是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的重要研究方向。
主要观点:
1、当前数据保护多为个人赋权模式。这种模式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个人数据的权利定性困境;二是实务中大多数据巨头利用专业名词难以理解、模糊用语不宜界定、合同条款篇幅冗长的“定向隐私格式条款”;三是合同机制无法应对瞬息万变的数据时代,难以化解未知风险以及格式条款的弊端将会导致没有“告知”就不存在用户同意与否的问题,公司将不负有相应保护用户数据的义务。
2、所谓数据信托,即将个人数据纳入信托法律关系,在受托人、委托人、受益人三方之间建立相互信赖和责任的法律机制,该种模式有助于化解传统合同模式路径的弊端。而要将数据纳入信托机制,首先需要承认数据的“财产性”。但承认数据的财产性并不意味着承认“数据”是一种财产权,仅指数据所有人对其数据享有一定的财产权益。其次,赋权路径并未充分考虑数据主体在数据交易及后续维权过程中所处的劣势地位,以信托机制中信义义务这一远高于注意义务之标准,抗衡受托人的利己主义和机会主义。最后,信托机制不同于合同,其以信托财产整体为客体,更符合互联网变化多端的特性。
3、数据价值在不断被挖掘的过程中,同时面临着被泄露或滥用风险,此时恰可发挥数据控制人在数据交易中处于明显优势地位的事实,甚至充分利用优势地位和较高风险防控能力,通过信托机制认可“成本-收益”的事实,以经济与法律方式双管齐下,提高数据控制人滥用权利的成本,倒逼其履行恪尽忠实义务、谨慎义务,既符合数据为王的时代特征,也可实现对个人数据全面、有效的保护。降准
信托转型加速:服务信托异军突起,财富管理投入加大
党的十八大以来,金融业坚持回归本源,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在此背景下,信托业转型加速,“服务实体”“回归本源”“转型创新”逐渐成为行业共识。
主要观点:
1、值得注意的是,在信托转型回归本源的过程中,服务信托被提到非常高的位置。当前,信托公司开展的服务信托业务主要包括家族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企业年金信托、慈善信托等。其中,家族信托等服务信托异军突起。
2、相比之下,财富管理业务早已是信托公司转型的主要方向。随着信托行业对财富管理业务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信托公司财富端建设投入力度也不断加大。不过,当前各家信托公司对于财富管理业务的定位有所区别。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信托行业的本源业务和创新业务仍没有形成一定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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