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案例分析:主动辞职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案例分析:主动辞职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2000年张三入职文化公司并担任人力资源总监职务,双方约定工资为5000元,工作不久,文化公司运营上出现问题,公司出现亏损的情况,工资不能及时发放,因此从2003年8月份开始,每月只发放给张三1200元的基本工资。因此2004年1月份,张三以文化公司长期拖欠工资为由,向文化公司提出辞职,并向文化公司提出要求,要求文化公司在张三办理离职手续时,补发全部的拖欠工资,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文化公司以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文化公司在仲裁庭陈述理由,以张三是主动辞职为由,拒绝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案例评析:
    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导致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因此,法院判决文化公司按照原工资标准向张三补发工资,并根据张三的工作年限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解析:
怎么辞职才能拿到补偿金我们都知道,如果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法定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当劳动者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仍然负有上述给付义务呢?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然而,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违约在先,导致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情况,用人单位不仅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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