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民营银行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1.22
【分 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统一银行业保险业许可证管理规则,进一步强化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要求,银
保监会起草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v、v),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二、通过将意见发送至:**************。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5号中国银保监会法规部(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21日。
 
中国银保监会
  2021年1月22日
 
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依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依法颁发的特许银行保险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律文件。
  许可证的颁发、换发、收缴等由银保监会及其授权的派出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上述职权。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
构,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上述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一)金融许可证;
  (二)保险许可证;
  (三)保险中介许可证。
  金融许可证适用于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许可证适用于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保险中介许可证适用于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第五条 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
  银保监会负责其直接监管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上级管理单位授权,负责辖内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六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或备案、报告信息向银行保险机构颁发、换发、收缴许可证。
  经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对于采取备案或报告管理的机构设立事项,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完成报告或备案后10日内到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领取许可证。
  第七条 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
  (二)机构名称;
  (三)业务范围;
  (四)批准日期;
  (五)机构住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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