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担保公司的可行性分析(一)
2009-04-11 11:02
一、项目背景 一)集团模式的选择 二)集团如何进行资本运营 三)战略联盟的发展路径 二、担保行业概况分析 一)担保行业简介 二)担保行业在中国发展的历程 三)中国担保行业的发展环境分析 四)中国担保行业发展现状分析 五)当前国际国内环境下中国担保企业的战略分析 六)当前货币政策对担保企业发展的影响 三、项目概况民营银行 一)**集团成立担保公司的意义 二)合肥市担保行业发展状况 三)合肥市经济金融发展情况 四)**集团成立担保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五)担保行业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 四、项目研究 一)担保公司的初始投资 二)筹建工作任务与措施 三)筹建进度计划 四)资金筹措和费用摊派 五)投资效益分析 六)项目风险分析 五、项目总结及建议 一、项目背景 一)集团模式的选择 1、集团发展模式的选择: 企业的发展模式一般分为两种,内向型发展模式和外向型发展模式。内向型发展模式属于传统模式,发展速度较慢,一般是通过自身产品经营不断积累资本,逐步扩大经营规模,扩展经营领域;而外向型发展模式则被认为现代模式,发展速度较快,他是根据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引入外来资本,快速扩大规模,迅速进入新的领域和达到企业新的发展层级,形成竞争优势。 2、企业经营模式的选择: 企业的经营模式一般分为三种,即产品经营、资本经营和文化经营。产品经营:企业以产品为中心,通过对其产品相关的因素进行整合,不断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目标的经营方式;资本经营:企业通过对其可以利用的资源与生产要素进行运筹、谋划和优化配置等方式,实现资本保值增值目标的经营方式 。资本经营重视借助产权与资本市场等外部力量实现企业目标;文化经营:企业通过内部文化系统的整合与再造,带动整体实力的提升,谋求从根本上解决企业长远发展问题的经营方式。 结合企业发展模式和经营模式的选择路径来看,目前**集团发展模式应该以产品经营为基础,将产品经营与资本经营相结合,走外向型发展之路,是**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集团如何进行资本运营 通过上述对比,资本经营已经应成为**集团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当前进行资本经营的首要任务就是打开融资通道,利用外部融通资金。 融资通道的种类:1、民营应行2、资产管理3、公墓基金4、私募基金5、公开上市6、定向募股7、债券贷款8、银行贷款9、融资担保; 1、 民营银行:借助民营银行融资的可能性不大。民营银行大战前景看好,但短期内国家批准设立的可能性不大,可先期考虑涉足信用社,时机成熟时转向民营银行。 2、 资产管理:集团从事非金融资产管理业务没有疑问;介入金融资产管理业务需要取得相应的资格,近期内进入该领域的可能性不大。 3、 公墓基金:以公墓基金为企业融资的可能性不大,**可以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参与发起设立公墓基金。 4、 私募基金:管理层对私募基金有相应得限制,这会影响运作的路径,但是从考察主要企业的融资路径来看,私募基金完全可以成为**进行融资与资本运作的工具。 5、 公开上市:目前**上市的工作揖经铺开,但是受制于短期内政策以及监管层的流程,上市时间向后推移,但是作为融资路径和资本运作的平台则是很好的选择,因此应该进行下去; 另二级市场上集团也可以通过买壳上市的方式来绕过各种障碍公开上市。 6、 定向募股:这是企业融资和化解运营风险的手段,同时也是资本运营的管理工具,如:战略投资者的入驻等,此路径**可以考虑开启。 7、 债券融资:利用当前政策,发行公司债券来弥补银行贷款有限的障碍。 8、 银行贷款:作为企业直接融资的手段。 9、 担保融资:融资担保完全可以成为集团融资的选择,目前在肥已经有很多民营企业加入到了担保行业中来,有利于资金的有效配给,成立担保公司可以为集团提供有效的融资路径,同时通过成立中小企业互担互保联盟来减少资金使用成本和风险。 通过上述可见,提供给集团的融资路径很多,**集团应将未来的融资通道从目前的银行贷款、抵押担保走向私募基金、上市运作、定向募股、并购重组、以资本为纽带的战略联盟等,通过产业经营和资本经营相结合的道路,实现**集团跨越式的发展。 三)战略联盟的发展路径 资本市场的投资运作和担保公司、民营银行都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可以作为**集团产业经营和资本经营相结合的新产业。 发展路径:先期通过证券投资市场运作,逐步积累经验;然后通过介入信用社、担保公司等进入民营银行业,目前中部地区还没有民营银行的试点,未来将会是一个突破口;最后等待时机介入到信托行业。打造完整的资本运作平台。 针对上述各项融资路径,本文主要探讨集团公司成立担保公司的可行性。 二、担保行业概况分析 一)担保行业简介 1、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2、担保的种类 担保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1)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 以担保的设定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进行分类,担保可分为法定担保与约定担保。法定担保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直接成立并发生效力的担保方式。我国民法规定的法定担保主要有优先权(优先权是我国民法所承认的一种先取特权,即权利人对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于其他一切民事上的请求权而受偿的权利。优先权须有法律的规定才可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优先权,主要有船舶优先权和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留置担保;法定担保以外的担保方式,为约定担保,我国民法规定此类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方式。 (2)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以担保是否为民法明文规定为标准,可分为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民法明文规定的典型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非典型担保则是指社会交易实践中自发产生,而为判例、学说所承认的担保制度,如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指定帐户等。 (3)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 这是依据担保标的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人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信用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民法上最典型的人的担保为保证担保。物的担保,是指以特定财产为标的而设定的担保,如抵押、质押、留置等。 (4)本担保与反担保 这是以担保设定的目的不同为标准所作的分类。本担保是指以保障主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设定的担保。反担保是相对于本担保而言的,它是指在本担保设定后,为了保障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对被担保人的追偿权得以实现而设定的担保。 (5)国内担保与国际担保 依据担保关系要素中是否具有涉外因素所作的分类。国内担保是指担保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均不具有涉外因素的担保方式。而国际担保则是指担保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或内容具有涉外因素的担保,如担保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外国人;担保物位于国外;担保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涉外因素等。区分二者的意义主要在于设定程序上有别于国内担保,并且在适用法律上也存在法律冲突等问题。 3、担保的应用范围 依据我国《担保法》,担保适用的主要范围为:民商活动中所涉及的合同,现实民商活动中在借款、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活动设定担保的最为常见,它们是担保适用的主要范围。债权人可以而不是必须设定担保,须设定担保的应当依照《担保法》规定。对于海商法、航空法等法律对担保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依照其特别规定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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