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信息报告是卫生应急管理运行机制的重要环节,是有效预防和正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基础和依据。近段时间来,各地在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报告等方面存在报告不及时、报告不规范和报告渠道不畅通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健全信息报告网络,明确信息报告的归口部门和责任人,规范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系统的畅通。
二、要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卫办应急发〔200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几级288号)的要求,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不得瞒报、谎报、缓报。
三、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管理。一旦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地要启动响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机制,并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报告;发现重大(级)或特别重大(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以最快速度通过电话或传真上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汇总分析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报告后,要组织本级专家进行处理和调查,同时立即报告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派出自治区专家协助调查和处置。
五、传染病暴发和流行期间,或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蔓延期间,按照卫生部和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实行疫情日报告制度或零报告制度。
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后,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要求,迅速开展医疗救援工作,首先到达现场的救援人员应进行检伤分类和事件评估,并将现场有关情况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一旦发生特别重大(级)和重大(Ⅱ级)医疗卫生救援事件或者其他需自治区支援的重大事件应立即报告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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