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卫生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和分级标准
突发卫⽣公共事件应急条例和分级标准
⼀、《突发公共卫⽣事件应急条例》(2011年修订)
第⼆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传染病疫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九条 国家建⽴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重⼤、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时内,向国务院卫⽣⾏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或者可能发⽣传染病暴发、流⾏的;
(⼆)发⽣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体性疾病的;
(三)发⽣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或者可能发⽣重⼤⾷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情形之⼀的,应当在 2⼩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民政府卫⽣⾏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政主管部门应当在 2⼩时内向本级⼈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民政府卫⽣⾏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时内向设区的市级⼈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2⼩时内向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报告。
第⼆⼗⼀条 任何单位和个⼈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国务院卫⽣⾏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卫⽣⾏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地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卫⽣⾏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卫⽣⾏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卫⽣⾏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政区域内的医疗卫⽣机构。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民政府卫⽣⾏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条 国家建⽴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有权向⼈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或者不按照规定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五条 国家建⽴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卫⽣⾏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
第⼆⼗六条 突发事件发⽣后,卫⽣⾏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七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省、⾃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第三⼗⼀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地的⼈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指挥,⽴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医疗卫⽣机构、监测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应当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指挥,相互配合、协作,集中⼒量开展相关的科学研究⼯作。
第三⼗六条 国务院卫⽣⾏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突发事件现场进⾏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作进⾏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
⼈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三⼗七条 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体性疾病、重⼤⾷物和职业中毒事件,国务院卫⽣⾏政主管部门应当尽快组织⼒量制定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九条 医疗卫⽣机构应当对因突发事件致病的⼈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对就诊病⼈必须接诊,并书写详细、完整的病历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应当按照规定将病⼈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接诊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
医疗卫⽣机构内应当采取卫⽣防护措施,防⽌交叉感染和污染。
医疗卫⽣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密切接触者采取医学观察措施,传染病病⼈密切接触者应当予以配合。
医疗机构收治传染病病⼈、疑似传染病病⼈,应当依法报告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即对可能受到危害的⼈员进⾏调查,根据需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第四⼗⼀条 对传染病暴发、流⾏区域内流动⼈⼝,突发事件发⽣地的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做好预防⼯作,落实有关卫⽣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和疑似传染病病⼈,应当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的措施。对需要和转诊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九条第⼀款的规定执⾏。
第四⼗⼆条 有关部门、医疗卫⽣机构应当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切断传播途径,防⽌扩散。
第四⼗四条 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医学观察措施的病⼈、疑似病⼈和传染病病⼈密切接触者在卫⽣⾏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拒绝配合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协助强制执⾏。
第四⼗五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及其卫⽣⾏政主管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报告职责,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隐瞒、缓报、谎报的,对政府主要领导⼈及其卫⽣⾏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几级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卫⽣⾏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由本级⼈民政府或者上级⼈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主要负责⼈、负有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责任⼈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的⾏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在突发事件发⽣期间,散布谣⾔、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
由公安机关或者⼯商⾏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突发公共卫⽣事件分级标准》(转⾃中国疾控中⼼官⽹)
根据突发公共卫⽣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事件划分为特别重⼤(Ⅰ级)、重⼤(Ⅱ级)、较⼤(Ⅲ级)和⼀般(Ⅳ级)四级。
1.有下列情形之⼀的为特别重⼤突发公共卫⽣事件(Ⅰ级):
(1)肺⿏疫、肺在⼤、中城市发⽣并有扩散趋势,或肺⿏疫、肺疫情波及 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步扩散趋势。
(2)发⽣传染性⾮典型肺炎、⼈感染⾼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或传⼊,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
(5)发⽣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特⼤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突发公共卫⽣事件。
2.有下列情形之⼀的为重⼤突发公共卫⽣事件(Ⅱ级):
(1)在⼀个县(市)⾏政区域内,⼀个平均潜伏期内( 6天)发⽣ 5例以上肺⿏疫、肺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个以上的县(市)。
(2)发⽣传染性⾮典型肺炎、⼈感染⾼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疫发⽣流⾏,在⼀个市(地)⾏政区域内,⼀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例以上,或流⾏范围波及 2个以上市(地)。
(4)在⼀个市(地)⾏政区域内流⾏, 1周内发病 30例以上,或波及 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类、丙类传染病波及 2个以上县(市), 1周内发病⽔平超过前 5年同期平均发病⽔平 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或传⼊,尚未造成扩散。
(7)发⽣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重⼤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员死亡。
(10)⼀次⾷物中毒⼈数超过 100⼈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次发⽣急性职业中毒 50⼈以上,或死亡 5⼈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物病原体、⽣物毒素造成我境内⼈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突发公共卫⽣事件。
3.有下列情形之⼀的为较⼤突发公共卫⽣事件(Ⅲ级):
(1)发⽣肺⿏疫、肺病例,⼀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例,流⾏范围在⼀个县(市)⾏政区域以内。
(2)腺⿏疫发⽣流⾏,在⼀个县(市)⾏政区域内,⼀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例以上,或波及 2个以上县(市)。
(3)在⼀个县(市)⾏政区域内发⽣, 1周内发病 10~ 29例或波及 2个以上县(市),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次发⽣。
(4)⼀周内在⼀个县(市)⾏政区域内,⼄、丙类传染病发病⽔平超过前 5年同期平均发病⽔平 1倍以上。
(5)在⼀个县(市)⾏政区域内发现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次⾷物中毒⼈数超过 100⼈,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体性预防性服药出现体⼼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次发⽣急性职业中毒 10~ 49⼈,或死亡 4⼈以下医学教育 `⽹整理。
(9)市(地)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突发公共卫⽣事件。
4.有下列情形之⼀的为⼀般突发公共卫⽣事件(Ⅳ级):
(1)腺⿏疫在⼀个县(市)⾏政区域内发⽣,⼀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10例。
(2)在⼀个县(市)⾏政区域内发⽣, 1周内发病 9例以下。
(3)⼀次⾷物中毒⼈数 30~ 99⼈,未出现死亡病例。
(4)⼀次发⽣急性职业中毒 9⼈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级以上⼈民政府卫⽣⾏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般突发公共卫⽣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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