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招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考公务员需要什么条件
我国公务员招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赵佳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17期
        关键词 公务员招考 职位说明书 人才测评
        作者简介:赵佳华,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6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ki.1009-0592.2020.06.180
        我国实行公务员考录制度仅有二十多年的时间,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人数众多、地区发展差异明显的实际特点,我国现行公务员考录制度已经处于较快速发展阶段,大体上到了适合我国公务员招考的方向、方法。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存在着某些问题,需要被关注到。
        (一)公务员招考法律条文的不严谨性
        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关于公务员考试录用资格条件的部分规定弹性过大、可操作性不强,用词限定不明确、不严谨,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比如“良好的品行”“适当调整”等,就很难在实际操作中把握界限,对用人单位自主权的自我平衡提出了一定的难度,也为徇私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同时,对于公务员招考岗位所需的具体要求,如年龄、学历、工作经历等,并未有明确的职位标准划分限定,这就会使得在某些公务员录用条件的内容规定上存在着与其上位法《公务员法》有冲突之处。 再如《公务员法》第22条中提到的“录用”权责部门与第26条、29条和第30条存在规定性相左的地方,也体现出用词内容存在语义模糊的缺陷。
        (二)公务员招考所设部门的不独立性
        参考英美日公务员招考体系,我们不难发现,他们都专门设立了独立机关单位来专门负责国家公职人员的招考,即英国的公务员委员会,美国的人事管理总署及功绩制保护委员会,日本的人事院。 而在我国公务员考试是由中央、地方各级人事部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职级上是附属关系,很难做到客观中立。并且这种临时性主管负责的行为对完善公务员招考和公务员队伍素质建设没有实质性地推动作用,既不系统,又无章法,也
没有对相关报考人员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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