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泰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 ...
迷你小盲盒怎么做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
原告:***************,统一社会**代码×××F5A,住所地******南山街道****东滨路与南光路交汇处*********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
被告:泰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代码×××U42,住所地************(**************内B31)。
法定代表人:***。
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泰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州**公司)
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泰州**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著作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库存的侵权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运营的《迷你世界》休闲类3D沙盒游戏,是一款针对青少年和儿童的寓教于乐的沙盒创意游戏,对开发青少年想象力和认知能力有很强的启迪作用,一经推出就深受广大青少年的喜爱。游戏中的各个角已经成为知名游戏形象,这种成功不仅表现在游戏本身,而且也体现在其“玩具、服装、食品饮料、礼品”等衍生品市场上。************于**********创作完成美术作品《*******》,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著作权登记号为:*作登字-2021-F-***********。*******系列盲盒由《迷你世界》原班角设计*队打造,一经面世就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根据《迷你世界》的元素形象,对有关游戏元素进行了版权登记,包括***、***、迷你世界-小动物皮肤装扮、迷你世界-原始一家人、***、嘟嘟波波等。*********,************向原告******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获得《迷你世界》衍生作品及后续对前
述作品的更新,授权权利为使用授权作品的设计、生产、销售及推广周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公仔、徽章等,并授权原告有权对侵犯前述周边产品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近期,市场上出现大量伪劣假冒的“*******”盲盒等《迷你世界》周边产品。原告发现,被告生产销售的产品高度模仿原告享有著作权进行生产制造的上述产品,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合法权利,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泰州**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经************申请,*家版权局于**********颁发《作品登记证书》,载明登记号为*作登字-2021-F-***********,作品名称为*******,作品**为美术作品,著作权人为************。*********,************将游戏《迷你世界》以及游戏《迷你世界》的衍生作品及后续对作品的更新相关权利授权给原告******。授权权利包括使用授权作品设计、生产、销售及推广周边产品,在宣传及推广过程中使用授权作品,以及对侵犯周边产品的行为进行维权等。授权期限从*********至永久。
经***申请,***********于**********对相关**进行保全,出具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证书附件
载明:京东商城**礼品专营店售卖“***迷你盲盒”,售卖盲盒公仔中多款公仔形象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样本较为近似。京东商城网店**礼品专营店证照**显示经营者为本案被告泰州**公司。
上述事实,有营业执照、作品登记证书、中*版权登记***查询截图、*家企业****公示系统查询截图及证照**、授权书、网页截图、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光盘等**证实。
庭审中,原告向**提交相关获奖情况及网页截图,以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作品获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声誉。
**认为,************依法享有*作登字-2021-F-***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通过出具《授权书》将使用授权作品设计、生产、销售及推广周边产品以及对侵犯相关周边产品的行为进行维权等相关权利授予本案原告******。据此,原告有权对侵犯案涉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通过诉讼方式维权。
本案中,被告泰州**公司销售的盲盒公仔形象与*******的美术作品在构图、配饰、表情等方面均较为近似,在整体形象及细节刻画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系对上述美术作品的模仿与抄
袭,侵害了原告对上述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故被告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至于原告主张的销毁库存侵权产品,由于京东商城店铺显示的库存商品数量系由卖家自行设置,可以随时修改,不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原告也未能提供其他**以证明被告目前实际库存地点、数量等情况,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亦未提交维权合理费用的**,故**依法适用法定***,综合考虑案涉美术作品的类型、知名度、市场价值,结合被告经营规模、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主观过错程度、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应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000元。被告泰州**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第五十四条第一、二、三款,《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泰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
二、被告泰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112元,被告泰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8元(被告应**部分原告已预交,其应于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内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