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苯酚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
标识 | 中文名:苯酚 | 危险化学品目录序号:60 | |||||||
英文名:phenol,Carbolicacid | UN编号:1671 | ||||||||
分子式:C6H6O | 分子量:94.11 | CAS号:108-95-2 | |||||||
理化性质 | 外观与性状 | 白结晶,有特殊气味。易潮解,在空气中光照下变粉红,可燃烧,有毒、有腐蚀性。 | |||||||
熔点(℃) | 42.5~43苯的化学性质 | 密度(g/cm3) | 1.07 | ||||||
沸点(℃) | 181.9 | 饱和蒸气压(kPa) | 2(80.6℃) | ||||||
溶解性 | 可混溶于乙醇、醚、氯仿、甘油等多种有机溶剂,与水部分溶解,加热时全溶。 | ||||||||
毒性及健康危害 | 侵入途径 | 该物质可通过吸入、食入、经皮吸收到体内 | |||||||
毒性 | LD50:317mg/kg(大鼠经口);850mg/kg(兔经皮) LC50:316mg/m3,10小时(大鼠吸入) | ||||||||
健康危害 | 苯酚对皮肤、粘膜有强烈的腐蚀作用,可抑制中枢神经或损害肝、肾功能。急性中毒:吸入高浓度蒸气可致头痛、头晕、乏力、视物模糊、肺水肿等。误服引起消化道灼伤,出现烧灼痛,呼出气带酚味,呕吐物或大便可带血液,有胃肠穿孔的可能,可出现休克、肺水肿、肝和肾损害,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可死于。眼接触可致灼伤。慢性中毒:可引起头痛、头晕、咳嗽、食欲减退、恶心、呕吐,严重者引起蛋白尿。可致皮炎。 | ||||||||
燃烧爆炸危险性 | 燃烧性 | 易燃 | 燃烧分解物 | 一氧化碳、二氧化碳 | |||||
闪点(℃) | 79 | 爆炸上限(g/m3): | 8.6 | ||||||
自燃温度(℃) | 715 | 爆炸下限(g/m3): | 1.7 | ||||||
危险特性 | 遇明火、高热可燃。蒸汽与空气可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毒性很强,有腐蚀性。 | ||||||||
建规火险分级 | 乙类 | 稳定性 | 稳定 | 聚合危害 | 不聚合 | ||||
禁忌物 | 强氧化剂、强酸、强碱。 | ||||||||
灭火方法 | 消防人员须佩戴防毒面具、穿全身消防服,在上风向灭火。灭火剂:水、抗溶性泡沫、干粉、二氧化碳。 | ||||||||
急救措施 |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呼吸、心跳停止,立即进行心肺复苏术。就医。皮肤接触:立即脱去污染衣物,用大量流动清水彻底冲洗,冲洗后即用浸过30%~50%酒精棉花擦洗创面至无酚味为止(注意不能将患处浸泡于酒精溶液中)。如有条件可用数块浸有聚乙二醇(300或400)的海绵反复擦洗污染部位,至少20min。然后再用大量水冲洗10min以上。食入:漱口,给服植物油15~30ml,催吐。眼睛接触:立即分开眼睑,用大量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10~15min。就医。 | ||||||||
泄漏处置 | 小量泄漏:尽可能将泄漏液体收集在可密闭的容器中。用沙土、活性炭或其它惰性材料吸收,并转移至安全场所。禁止冲入下水道。大量泄漏:构筑围堤或挖坑收容。封闭排水管道。用泡沫覆盖,抑制蒸发。用防爆泵转移至槽车或专用收集器内,回收或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 | ||||||||
储运注意事项 | 储存:储存于阴凉、通风仓间内。远离火种、热源。库温不宜超过30℃。保持容器密封。应与氧化剂、易燃物品分开存放,切忌混储。采用防爆型照明、通风设施。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和工具。储区应备有泄漏应急处理和合适的收容材料。运输:运输车辆应有危险货物运输标志、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槽车和运输卡车要有导静电拖线;槽车上要备有2只以上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和防爆工具;要有遮阳措施,防止阳光直射。车辆运输钢瓶时,瓶口一律朝向车辆行驶方向的右方,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车辆的防护栏板,并用三角木垫卡牢,防止滚动。不准同车混装有抵触性质的物品和让无关人员搭车。运输途中远离火种,不准在有明火地点或人多地段停车,停车时要有人看管。发生泄漏或火灾要开到安全地方进行灭火或堵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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