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瑞平与贺先花、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
曹瑞平与贺先花、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09 
【案件字号】(2020)内01民终23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马学英徐晓凡王璐 
【审理法官】马学英徐晓凡王璐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曹瑞平;贺先花;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曹瑞平贺先花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曹瑞平贺先花 
【当事人-公司】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安峰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程杰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张琬琪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安峰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程杰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张琬琪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安峰程杰张琬琪 
【代理律所】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曹瑞平 
【被告】贺先花;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应由曹瑞平向贺先花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具体数额为多少。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明力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另行起诉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90平装修多少钱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否应由曹瑞平向贺先花承担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具体数额为多少。  针对该争议焦点,曹瑞平对贺先花在一审时提供的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通过该聊天记录可知,双方对工作内容和劳务费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故曹瑞平与贺先花形成劳务关系。本案中,由于曹瑞平未为贺先花提供安全的
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曹瑞平存在过错,应当对贺先花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城市人家装饰公司承揽了涉案房屋的装修工程,故该房屋在装修过程中都处于该公司的控制和支配下。城市人家装饰公司对整个装修现场都负有监管和安全保障的义务,故二楼护栏被拆掉从而引发本次事故,应由该公司承担一定的责任。城市人家装饰公司认为其没有雇佣过贺先花且并不知道护栏是被谁拆掉的,不能成为不承担责任的理由。综合以上因素考虑,应由曹瑞平承担40%的责任,即向贺先花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07237.88元,城市人家装饰公司承担30%的责任,即向贺先花赔偿各项费用共计78428.41元(其已支付的2000元已扣除),贺先花自己承担30%的责任。  综上所述,曹瑞平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贺先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8428.41元”;  三、变更和浩特市回民
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曹瑞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贺先花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7237.8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10元,共计10440元,由曹瑞平负担4978元、由贺先花负担1929元、由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 13:54:46 
曹瑞平与贺先花、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1民终2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瑞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建林,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阿茹娜,北京市京师(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先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峰,内蒙古图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琬琪,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曹瑞平因与被上诉人贺先花、原审被告呼和浩特市城市人家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人家装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3民初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2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曹瑞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建林、赵阿茹娜、被上诉人贺先花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峰、原审被告城市人家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张琬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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