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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2018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8.05.11
【文 号】银发〔2018〕112号
【施行日期】2018.05.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债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2018年第三期和第四期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18〕11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
  现就2018年第三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简称第三期)和2018年第四期储蓄国债(凭证式)(以下简称第四期)发行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
  (一)第三期和第四期国债(以下统称两期国债)计划最大发行总额为300亿元。其中:第三期为150亿元,期限3年,票面年利率为4.0%;第四期为150亿元,期限5年,票面年利率为4.27%。财政部公告(2018年第56号)公布日至发行结束日,如遇到中国人民银行
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日(含)以后发行的两期国债利率及提前兑取分档利率的调整情况另行通知。
  (二)两期国债发行从2018年5月10日开始,5月19日结束。投资人购买的两期国债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加计利息。承销团成员承销的两期国债从5月10日开始计息,发行期内若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按各承销团成员利率调整前后实际发行数量分段计息。
  (三)两期国债按照面值向个人发行,销售面值须为百元的整数倍。两期国债为记名国债,记名方式采用实名制,具体办法参照《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5号)。两期国债可以挂失,但不得更名,不可流通转让。
  (四)两期国债由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名单见附件1)承销。承销团成员要认真履行与财政部签订的《2018-2020年储蓄国债承销主协议》。
  (五)两期国债采取承销团成员固定比例代销方式发行,发行期结束后,发行剩余额度全部注销。各承销团成员代销比例见附件1。各承销团成员代销的两期国债额度按各期计划最大发行额和各承销团成员代销比例的乘积确定。
  (六)各承销团成员对投资者提前兑取部分,发行期内仍可继续按面值销售;发行期结束后,由承销团成员持有至到期,不得再次销售。
  二、兑付
  (一)投资者购买两期国债后,可以到原购买机构办理提前兑取和质押贷款,但2018年5月19日不办理提前兑取。
  (二)两期国债提前兑取时,利息按投资者实际持有天数及相应的利率档次计付,即:两期国债从购买之日起持有期限不满半年不计付利息,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年利率0.74%计付利息,满一年不满二年的按年利率2.47%计付利息,满二年不满三年的按年利率3.49%计付利息;持有第四期国债满三年不满四年的按年利率3.91%计付利息,满四年不满五年的按年利率4.05%计付利息。
  (三)各承销团成员按提前兑取国债本金数额的1‰向投资者收取手续费。
  (四)两期国债于2021年和2023年到期后办理兑付,一律不收取手续费。
  (五)两期国债于2021年和2023年到期时,由财政部负责还本付息,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要求
  (一)各承销团成员要认真组织本系统的营业网点严格按照代销额度发行,不得超发,不得跨系统委托其他银行或金融机构代售,不得向机构投资者销售。
  (二)各承销团成员要做好两期国债的宣传和咨询工作。承销团成员销售网点在发行前和发行中须以明显标志向公众明示本网点代理销售两期国债,销售结束时也须及时公示;发行前要通过本地区有影响力的媒体进行促销宣传,销售现场应配备专职咨询人员并准备宣传材料。
  (三)各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要及时将分销任务和调整任务数抄送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协同当地财政部门定期对本地区两期国债发行业务进行检查,严禁超冒发行。
  (四)各承销团成员要加强自律,不得提前预约销售,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特定投资者(包
括VIP客户)优先销售两期国债。
  (五)各承销团成员严禁利用国债名义揽储,不得将两期国债与其他投资产品“捆绑”销售。
  (六)两期国债发行期间如遇到供不应求、柜台销售压力较大的情况,各承销团成员要采取措施(如规定单笔购买上限等)保证国债平稳有序销售,但必须在发行场所等特定地点向社会公示所采取的措施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厅(局)备案。
  发行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将按上述要求对各承销团成员及其分支机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两期国债收款凭证的使用
  两期国债的收款凭证,一律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不得使用其他凭证。凭证的纸质、版式、防伪等规范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储蓄国债(凭证式)收款凭证”的通知》(银发〔2016〕265号)要求印制和使用。各承销团成员要加强对两期国债收款凭证的管理,建立严格的采购、调运、保
管、领用、存档和销毁制度,规范运作,防范风险。
  五、账务核算及发行款项的缴纳
  (一)各承销团成员应将所代销的储蓄国债(凭证式)发行、兑付等业务纳入本单位特定会计科目进行总量核算,并在此科目下按期次进行明细核算;将被动持有的储蓄国债(凭证式)纳入特定资产类会计科目进行总量核算,并在此科目下按期次进行明细核算。
  (二)各承销团成员应将两期国债发行款项在5月22日下午5:00前一次性缴入国家金库总库(缴款日期以财政部指定账户收到款项为准)。
  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开户行:国家金库总库
  支付系统行号(同接收行行号):011100099992账号:270—18303(用于缴纳第三期国债发行款)270—18304(用于缴纳第四期国债发行款)
  国债发行款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时,应使用hvps.111.001.01格式报文(客户发起汇兑业务
报文)。报文中“汇款人名称”栏应填写国债缴款人名称及缴款代码(见附件1);附言为必录项,填写时应注明国债期次,例:2018年第三期储蓄国债(凭证式)。
  六、数据报送与确认
  (一)数据报送。
  发行期内,各承销团成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国库管理信息系统凭证式国债部分上线的通知》(银办发〔2009〕251号)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管理信息系统(TMIS)报送两期国债发行、兑付等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对账报文;按日报送数据和日对账报文截止时间为业务发生日次日上午9:00,报送总对账报文截止时间为5月20日上午9:00。两期国债代码规则为“公历年份最后两位数+本期国债发行期次+本期国债期限+1(发行期内未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或2(发行期内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例如,2018年发行的第三期储蓄国债(凭证式)的国债代码为1803031。
  与此同时,各承销团成员分支机构应于5月11日、5月15日和5月21日下午3:00前向当地中
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及财政厅(局)报送两期国债累计发行数据,报送的发行数据截止日为:5月10日、5月14日和5月19日。
  (二)数据确认。
  5月21日下午3:00前,各承销团成员统一填制两期国债销售数据报表(见附件2),加盖行章后以传真方式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局,作为两期国债发行款缴纳依据,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同时传送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盖行章的两期国债销售数据报表原件于5月23日前报至中国人民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同时报至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各承销团成员报送数据进行汇总整理,确认无误并于5月23日下午5:00前送财政部审核。两期国债发行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分段计息相关数据报送另行通知。凭证式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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