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登记及工商年检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团及其下属各子(分)公司的登记及工商年检行为,保证集团生产经营的顺利开展,依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年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结合集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集团及其下属各子(分)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登记,以及企业工商年检工作,应当依照本制度以及各公司所属登记机关的具体规定办理,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章 登记事项
第三条 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注册资本;
五、实收资本;
六、公司类型;
七、经营范围;
八、营业期限;
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四条 公司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企业年检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第三章 设立登记
第八条 设立公司首先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第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所属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第十条 公司名称预核准通过后,应当向银行开立验资账户;同时制定公司章程,出具公司股东决定设立公司的首次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公司住所证明等材料。
公司股东向验资账户注入相应认缴或实缴的注册资本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十一条 公司验资完成后,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
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六、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九、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公司住所证明;
十一、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
第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
申请组织机构代码证登记,申请纳税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领取相应的的登记证书。
第四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变更登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
司注册资本的2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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