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报告书
填报指南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检查报告书中填报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未如实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承担。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后,报吉林市民政局参加年度检查。同时,需注明年检事宜联系人和,以便就有关年检的问题进行沟通。
一、基本信息
L“名称”,“业务主管单位”,“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应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登载内容完全一致。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正在办理上述某项的变更手续,则分两种情况:若民政部门已批准变更,但新的登记证书尚未下发,可填写已变更内容;若已上报,但是民政部门尚未批准,则填写原证书上内容。
2.“业务主管单位具体指导处室”指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业务主管单位对口指导(下发许可证)的业务处室。
3.“执业许可证号”: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性学校、民办医疗机构需填写执业许可证号,并写清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其他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需要填写此项。
4.“主要负责人”: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如校长、院长、主任等。
5.“从业人员”: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其中执业人员”指取得某项职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如执业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教练等。
6.“理事会人数”指按照章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的人数。
7.“监事人数”指按照章程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监事的人数。其中设立监事人数超过3人以上,应设立监事会;3人以下设立监事职务。
8.“理事会每届任期”指按照章程要求,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会一届任期的年数。
9.“住所”的规范格式应当为:吉林市XX区XX街XX号XX室。住所应当按照法人登记证书登载内容填写,并填写好住所来源、产权情况和租借期。
10.“办公电话”、“传真”:填写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室的、传真。年度报告书中的
通邮、通讯方式须确保可送达和联系,否则将影响信用记录。无办公电话或传真的,请填“无”。
IL“内设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室、财务处、教务处、竞训处、安全处、项目处、宣传处、中西医结核科、内科等。民办医院需要按照医疗执业许可证和法人登记证书所开展的业务范围,逐项填写内设科室。如年检报告书中填写不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或附表。
二、内部建设情况
1.“本年度登记、备案事项变更情况”,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名称、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单位、章程等方面发生变更的情况,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情况,如实进行选择、填写。“批准时间”是指民政部门发放法人登记证书有效期开始的时间。
三、内部管理制度
L“内部制度情况”,对照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制度建设和实际管理情况进行如实填写。各项
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建立,是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评分项,未建立或未健全的,应尽快建立健全。
四、主要从业人员情况
1.“主要从业人员”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办公室主任以及取得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其中“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护士、社会工作者、教练等。如年检报告书中填写不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表格或附表。
五、党组织建设情况
1.“未建立党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情况”中“党建工作指导员”没有的话,请填“无二
六、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社会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来制作!
1.“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个报表,根据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具体项目的界定,请参考《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
2.财务会计报告,请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人员依据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如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管理尚未按规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请在“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中说明理由,并提出整改措施。
3.财务会计报告中数据,应与审计报告中报表数据保持一致。
4.在提交的纸质材料中,“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三个报表需要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签字确认。
七、业务活动情况
1.“本年度业务活动总体情况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主要是简要总结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8年度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情况,以及2019年度业务活动的计划。如在2018年度参与了扶贫工作,请详细写出“在哪里扶贫”、“扶了谁”、“扶了多少”、“扶贫效果怎么样”等情况。可附页。
2.“2018年度举办各类活动、评比表彰情况”中应详细填写举办活动的主要内容,并勾选“主要服务领域”。
企业年检3.“是否经民政部门重大事项备案”指该活动是否在举办前,在民政部门填报了《市级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审批表》。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具体说明上述有关项目中需要说明的情况。(2)简要说明民办非企业单位认为需要说明的,而年度报告书未尽的其他事宜。(3)2017年度年检结论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改进建议或整改要求作出的整改情况。
九、接受监督管理情况
1.年度检查”,反映2015-2017年三个年度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果以及相应的整改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2017年度未参加年检的、年检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应在“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中列出整改措施和完成情况。
2.“社会组织评估”,反映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2017年社会组织评估活动的情况。未参加的社会团体,可在“是否参评”选项中选择“否”;参加评估的社会团体,其“评估结果”包括1A、
2A、3A、4A、5Ao
十、年检审查意见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材料,均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盖章后,携带填写好的年检材料、登记证书正副本原件至吉林市民政局吉林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原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参加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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